1. 借三千多以太幣需償還千萬元人民幣
借三千多以太幣並不需要償還千萬元人民幣,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在法律上並未被認定為具有法定貨幣的屬性,也就是說它們不具有與人民幣或其他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以太幣不能作為借款合同中的標的物,也不能作為償還債務的直接方式。
借款協議的無效性:在上述案例中,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因為涉及以太幣的交易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虛擬貨幣的交易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該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金額與償還方式:借款金額的大小與償還方式無關,關鍵在於借款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雙方是否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在上述案例中,由於借款協議無效,因此林某無權要求劉某按照協議償還千萬元人民幣。
綜上所述,借三千多以太幣並不需要(也不能)按照千萬元人民幣的金額來償還。虛擬貨幣的交易存在法律風險,雙方在進行此類交易時應謹慎對待,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 924後:虛擬貨幣「挖礦」法院裁判結果報告
虛擬貨幣挖礦司法裁決概覽:
在2021年9月24日後的法律判決中,針對虛擬貨幣「挖礦」引發的糾紛,法院共審理了37個案例,其中四川地區案件數量居首。這些糾紛涵蓋了民事和刑事領域,法院處理結果多樣,對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法律執行態度嚴謹。
裁決結果概覽:
具體案例中,如趙官秀與陳改英的借貸案,法院因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判決礦機還款無效。張門田與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幣挖礦,法院確認合同關系但駁回了損失計算請求。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虛擬貨幣法律問題上的嚴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案例涉及合同糾紛,如林啟隆與王新章的網路購物合同中,因證據不足和欺詐行為,法院支持三倍賠償。同時,虛擬貨幣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明確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判決均為終審。
法院在處理虛擬貨幣挖礦案件時,不僅關注合同效力,還考慮了法律責任的歸屬。例如,何紅梅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認定交易主體為個人而非公司,判決解除合同並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黃某某的傳銷活動罪,法院依法進行了嚴厲懲處。
總結:總的來說,9月24日後,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判決顯示出對非法活動的嚴格態度,強調了法律對這類交易的不認可,以及對相關合同效力的明確否定。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界限和處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3.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能夠倖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F公司與Z公司簽訂若干份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委託Z公司采購和管理「挖礦機」、提供比特幣增值服務以及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Z公司也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履行期間,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損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 此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影響除了不保護相關財產權益,還在於庭審結束後,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 司法建議 ,建議 排查該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該建議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實施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參與了該通知的起草,明確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加害者。 該案只是開始,而且不僅僅針對比特幣,各地的司法導向也會漸漸趨向於明確和統一。後續一系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判決。
所以,還是那句話,普通人請遠離虛擬貨幣。
4. 購買虛擬貨幣未成,投資款能否要回
購買虛擬貨幣未成,投資款能否要回?答案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本案中康某僅能要回部分投資款。
在康某試圖購買泰達幣USDT(Tether)卻未能如願的案例中,投資款的追回問題涉及多個法律層面。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合同關系與締約表示:
康某通過中間人介紹,決定購買數字貨幣泰達幣USDT,並向陳某的賬戶轉款69500元。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康某向陳某締約並表示願意履行合同義務,陳某作為接收方,也應全面、審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虛擬貨幣交易的非法性:
根據2017年9月4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類似泰達幣的虛擬貨幣本質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
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因違反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而無效。
過錯責任與投資款追回:
康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進行非法虛擬貨幣交易,對於合同無效具有一定過錯,且對自己的投資風險未引起高度注意,向不熟悉的陳某隨意匯款。
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支持陳某返還投資款比例按60%計算,即417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害,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說法與風險提示:
法官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並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保持理性,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謹防上當受騙。
重點內容:在此案例中,由於虛擬貨幣交易的非法性,康某與陳某之間的合同關系無效。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康某僅能追回部分投資款。這提醒我們,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高度警惕相關風險。
綜上所述,購買虛擬貨幣未成時,投資款的追回問題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本案中康某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僅能要回部分投資款。這再次強調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理性投資的重要性。
5.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