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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道具不得兌換法定貨幣

發布時間:2025-08-25 23:21:18

A. 游戲RMT行為,維權有點難!

RMT,即Real Money Trading,代表的是將虛擬物品或虛擬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看,RMT行為通常被認為違反了游戲用戶協議及管理規定,因為這些規定明確禁止使用真實貨幣兌換游戲幣或道具。此外,直接違反了文化部關於網路游戲運營的規定,即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提供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的服務。盡管玩家可能認為自己不是運營企業,但若涉及賭博類犯罪,如梭哈、扎金花等游戲,玩家的反向兌換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RMT行為的形式多樣,最終目標都是將虛擬物品兌換為人民幣。以顧林寧與上海郵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為例,展示了RMT行為的具體方式。

在實際案例中,公司敗訴的原因在於證據不足。法院支持了玩家解封賬號的請求,主要原因是運營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玩家存在RMT違規行為。證據鏈中存在斷裂,如無法直接證明淘寶商家就是賬號主體,或者無法確證玩家是違規賬號主體。此外,公司提交的網頁證據並未經過公證,這導致法院未採納該證據。面對網頁證據,正確的做法應是提供網址、時間,並在法庭上進行演示,同時提供紙質件以供存檔。

總結來說,針對游戲中的RMT行為,最大的挑戰在於證明玩家確實存在違規行為。有效的證據收集和管理對於維護游戲秩序和法律合規至關重要。

B. 最新律師解讀 l 《網路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引言:

2023年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關於公開徵求《網路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意見稿一經發布,各大游戲廠商股票行情走勢一片綠油油。

(這會蒸發了多少個億的市值啊,數不清,真的數不清,果然,資金市場對政策法規的反饋一向是最直接,最無情的。)

邵律師今天也對《意見稿》做一個簡單的解讀。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路游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路游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2條,對網路游戲的概念做出了定義,同時包括「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游戲審批制度】:網路游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網路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路游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路游戲批准文件後,應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游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12條,給囤積版號的游戲廠商沉重一擊:必須要在一年之內上線運營。

在《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游戲行業相關規定文件中,並未對游戲版號的有效期限作出任何限制。因為國家對游戲版號政策的收緊,國內游戲商取得版號越來越難。在此背景下,不少公司就開始了囤版號。例如有文章報道,「姚記撲克」曾在5年前就已經囤積了20多個游戲版號。以後囤版號就沒啥意義了。

第十六條 【禁止性內容】: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路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16條,該條款已經將規制的觸角伸到了海外,所以,打算游戲出海的游戲商也不能高枕無憂了,同樣也需要好好研究下國內游戲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禁止強制對戰】: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17條,禁止強制對戰,這個在此前的規定當中也有。

第十八條 【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路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路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並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18條,不得設置每日登錄等獎勵,這一條對游戲行業的影響還是相當大的,該條限制的都是游戲行業的常見玩法,游戲商應該無比頭大。

第二十四條 【游戲幣交易規范】:從事網路游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二)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路游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24條,游戲充值應當以數字人民幣進行支付結算,妙啊,自2019年首次試點測試以來,我國就開始大力推廣數字人民幣,但感覺效果似乎並不明顯,這次意見稿中的創新性規定,充值服務需以「數字人民幣」結算,廣大的游戲用戶將不得不使用了。

第二十七條 【隨機抽取】: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路游戲用戶過度消費。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27條,是對概率類游戲的規制。該條款提到:1、應對抽取次數、概率做設置;2、隨機抽取的虛擬道具也應當有直接購買等其它獲取渠道。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路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26條,「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路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這個也是以往規定的重申,就是因為終端有兌換,才涉嫌賭博類或洗錢類犯罪。

第二十九條 【宣傳推廣規范】:為網路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路游戲廣告。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29條,「網路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這條的含義還是在規制洗錢以及賭博類犯罪。

第三十六條 【終止運營】:網路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路游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並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

律師解讀:

意見稿第36條,連續30天中斷服務就視為游戲終止,游戲終止,就必須通過法幣或其它方式補償用戶的游戲貨幣、游戲道具。

寫在最後:

總而言之,意見稿的大多數內容是匯總以往的相關規定,這抄抄,那抄抄,成為一個集大成者,所以游戲商無需過度驚慌,並且,意見稿也還尚未生效,徵求意見中。

希望此後的《網路游戲管理辦法》可以看到更多細化的,更具實操性的規定。

C. 這個游戲交易平台是騙人的嗎

騙人的。

網路游戲交易平台是專門為網路游戲提供相關交易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包括網路游戲帳號交易、游戲幣交易、代練、寄售擔保等等綜合性業務。

網路游戲,英文名稱為Online Game,又稱 「在線游戲」,簡稱「網游」。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以游戲運營商伺服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游戲客戶端軟體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實現娛樂、休閑、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個體性多人在線游戲。

2016年12月5日晚,文化部發布《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確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不能兌換法定貨幣。2018年8月30日晚間,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綜合防控兒童青少年近視實施方案》的通知,提總量控制網游。

隨著近年網路游戲產業的爆炸式增長,虛擬物品的交易需求也隨之出現,為滿足這部分需求,網路游戲交易平台成為一種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而迅猛發展,就像隨著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中介也水漲船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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