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三千多以太币需偿还千万元人民币
借三千多以太币并不需要偿还千万元人民币,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并未被认定为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也就是说它们不具有与人民币或其他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以太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也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直接方式。
借款协议的无效性:在上述案例中,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因为涉及以太币的交易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金额与偿还方式:借款金额的大小与偿还方式无关,关键在于借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双方是否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借款协议无效,因此林某无权要求刘某按照协议偿还千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借三千多以太币并不需要(也不能)按照千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来偿还。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双方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谨慎对待,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924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裁判结果报告
虚拟货币挖矿司法裁决概览:
在2021年9月24日后的法律判决中,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纠纷,法院共审理了37个案例,其中四川地区案件数量居首。这些纠纷涵盖了民事和刑事领域,法院处理结果多样,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法律执行态度严谨。
裁决结果概览:
具体案例中,如赵官秀与陈改英的借贷案,法院因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判决矿机还款无效。张门田与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币挖矿,法院确认合同关系但驳回了损失计算请求。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上的严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如林启隆与王新章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因证据不足和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三倍赔偿。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均为终审。
法院在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时,不仅关注合同效力,还考虑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例如,何红梅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交易主体为个人而非公司,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黄某某的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
总结:总的来说,9月24日后,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判决显示出对非法活动的严格态度,强调了法律对这类交易的不认可,以及对相关合同效力的明确否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界限和处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3.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4. 购买虚拟货币未成,投资款能否要回
购买虚拟货币未成,投资款能否要回?答案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本案中康某仅能要回部分投资款。
在康某试图购买泰达币USDT(Tether)却未能如愿的案例中,投资款的追回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合同关系与缔约表示:
康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决定购买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并向陈某的账户转款69500元。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向陈某缔约并表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陈某作为接收方,也应全面、审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类似泰达币的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而无效。
过错责任与投资款追回:
康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对于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且对自己的投资风险未引起高度注意,向不熟悉的陈某随意汇款。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陈某返还投资款比例按60%计算,即417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与风险提示:
法官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保持理性,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重点内容:在此案例中,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性,康某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康某仅能追回部分投资款。这提醒我们,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高度警惕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购买虚拟货币未成时,投资款的追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本案中康某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仅能要回部分投资款。这再次强调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理性投资的重要性。
5.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 孙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