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游戏RMT行为,维权有点难!
RMT,即Real Money Trading,代表的是将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RMT行为通常被认为违反了游戏用户协议及管理规定,因为这些规定明确禁止使用真实货币兑换游戏币或道具。此外,直接违反了文化部关于网络游戏运营的规定,即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的服务。尽管玩家可能认为自己不是运营企业,但若涉及赌博类犯罪,如梭哈、扎金花等游戏,玩家的反向兑换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RMT行为的形式多样,最终目标都是将虚拟物品兑换为人民币。以顾林宁与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例,展示了RMT行为的具体方式。
在实际案例中,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法院支持了玩家解封账号的请求,主要原因是运营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玩家存在RMT违规行为。证据链中存在断裂,如无法直接证明淘宝商家就是账号主体,或者无法确证玩家是违规账号主体。此外,公司提交的网页证据并未经过公证,这导致法院未采纳该证据。面对网页证据,正确的做法应是提供网址、时间,并在法庭上进行演示,同时提供纸质件以供存档。
总结来说,针对游戏中的RMT行为,最大的挑战在于证明玩家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有效的证据收集和管理对于维护游戏秩序和法律合规至关重要。
B. 最新律师解读 l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引言:
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一经发布,各大游戏厂商股票行情走势一片绿油油。
(这会蒸发了多少个亿的市值啊,数不清,真的数不清,果然,资金市场对政策法规的反馈一向是最直接,最无情的。)
邵律师今天也对《意见稿》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2条,对网络游戏的概念做出了定义,同时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12条,给囤积版号的游戏厂商沉重一击:必须要在一年之内上线运营。
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游戏行业相关规定文件中,并未对游戏版号的有效期限作出任何限制。因为国家对游戏版号政策的收紧,国内游戏商取得版号越来越难。在此背景下,不少公司就开始了囤版号。例如有文章报道,“姚记扑克”曾在5年前就已经囤积了20多个游戏版号。以后囤版号就没啥意义了。
第十六条 【禁止性内容】: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境外运营发行游戏,应自觉遵守网络游戏内容禁止性规定,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16条,该条款已经将规制的触角伸到了海外,所以,打算游戏出海的游戏商也不能高枕无忧了,同样也需要好好研究下国内游戏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17条,禁止强制对战,这个在此前的规定当中也有。
第十八条 【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18条,不得设置每日登录等奖励,这一条对游戏行业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该条限制的都是游戏行业的常见玩法,游戏商应该无比头大。
第二十四条 【游戏币交易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不得向用户提供匿名数字人民币钱包交易服务;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24条,游戏充值应当以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妙啊,自2019年首次试点测试以来,我国就开始大力推广数字人民币,但感觉效果似乎并不明显,这次意见稿中的创新性规定,充值服务需以“数字人民币”结算,广大的游戏用户将不得不使用了。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27条,是对概率类游戏的规制。该条款提到:1、应对抽取次数、概率做设置;2、随机抽取的虚拟道具也应当有直接购买等其它获取渠道。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26条,“不得将用户获得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这个也是以往规定的重申,就是因为终端有兑换,才涉嫌赌博类或洗钱类犯罪。
第二十九条 【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29条,“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这条的含义还是在规制洗钱以及赌博类犯罪。
第三十六条 【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律师解读:
意见稿第36条,连续30天中断服务就视为游戏终止,游戏终止,就必须通过法币或其它方式补偿用户的游戏货币、游戏道具。
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意见稿的大多数内容是汇总以往的相关规定,这抄抄,那抄抄,成为一个集大成者,所以游戏商无需过度惊慌,并且,意见稿也还尚未生效,征求意见中。
希望此后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可以看到更多细化的,更具实操性的规定。
C. 这个游戏交易平台是骗人的吗
骗人的。
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是专门为网络游戏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络游戏帐号交易、游戏币交易、代练、寄售担保等等综合性业务。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 “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2016年12月5日晚,文化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不能兑换法定货币。2018年8月30日晚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提总量控制网游。
随着近年网络游戏产业的爆炸式增长,虚拟物品的交易需求也随之出现,为满足这部分需求,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成为一种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而迅猛发展,就像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中介也水涨船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