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法院报发文: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
虚拟货币属于合法财产,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以下是具体解释:
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视为财物: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虚拟货币并未被定性为非法物品,因此持有虚拟货币的主体享有合法财产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看法:虽然一些法院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但有一部分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合法财产,只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自违法犯罪,就应保护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处理原则:在处理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时,不能一律采取没收或发还措施。应在刑事与民事法律秩序统一的基础上,根据涉案财产的性质和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分别对待。
具体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作为合法财产,在处理涉案款物时应遵循法律原则,确保个人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② 924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裁判结果报告
虚拟货币挖矿司法裁决概览:
在2021年9月24日后的法律判决中,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纠纷,法院共审理了37个案例,其中四川地区案件数量居首。这些纠纷涵盖了民事和刑事领域,法院处理结果多样,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法律执行态度严谨。
裁决结果概览:
具体案例中,如赵官秀与陈改英的借贷案,法院因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判决矿机还款无效。张门田与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币挖矿,法院确认合同关系但驳回了损失计算请求。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上的严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如林启隆与王新章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因证据不足和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三倍赔偿。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均为终审。
法院在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时,不仅关注合同效力,还考虑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例如,何红梅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交易主体为个人而非公司,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黄某某的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
总结:总的来说,9月24日后,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判决显示出对非法活动的严格态度,强调了法律对这类交易的不认可,以及对相关合同效力的明确否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界限和处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③ 买卖泰达币洗钱怎么判刑
因非法所得4.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违法所得1万元罚金。他身后的诈骗团伙带着“洗白”的USDT (TEDA硬币)逃之夭夭。这是李原(化名)26岁时的生活,与他直接或间接牵连的其他三人结局相同,四人共洗钱3800万元。
据刘忠义介绍,从资金渠道来看,传统三方支付和对公账户洗钱占比下降,大量通过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TEDA币危害最大。
同月,中国司法文书还在网上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发布的《李原、姜伟(化名)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庭审文件详细展示了诈骗团伙利用TEDA币洗钱的操作手段和“炮灰”的培养。
2.8%的佣金。
2018年12月,23岁的李元载深圳公司“卡斯纳”入职。他刚刚获得学士学位。该公司的工作是利用该公司及其银行卡通过互联网销售TEDA硬币,帮助他人洗钱,从而赚取佣金。
李原平台转卖TEDA币给买家的时候,价格会比在火币上买的时候高2分左右。由此,李元载平台将获得7万元的账单,获利约200元。
在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这样的“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的多张银行卡被执法部门冻结,有相关受害人反映钱被转到了他名下的银行卡上,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于是老板解散了公司。
公司的解散和银行卡的冻结并没有阻止李原。
2019年2月,李原带着1996年出生、同样是湖南人的姜伟,继续在平台上倒卖TEDA币。在深圳的出租屋内,李原负责提供资金,而姜伟则利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进行操作。所得利润由李原和姜维按433606进行分配。
“之所以有人愿意花钱从一个知名度不高、价格较贵的平台购买TEDA币,是因为它的购买资金不正规、不合法。”姜后来承认,虽然他知道购买币的资金是不正常和非法的,但他欠了一笔网贷,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
2019年4月,李原、姜伟等人从深圳搬到长沙,在长沙的出租屋内继续倒卖TEDA币。6月,他们开始让肖大光(化名)用自己的银行卡,按照出资的方式操作。
获得“赚钱秘诀”后,肖大光开始独立。
2020年3月,1997年的肖大光把这个方法教给了年仅18岁的小小光(化名)。他们共同出资,利用小的银行卡绑定平台倒卖币。所得利润由肖大光和肖按433606分配至2020年9月。
根据上述四人后来的供述,他们都承认在参与时知道平台上的钱是违法的。钱转到卡上后,银行卡可能被冻结。
随着被盗资金背后的受害者越来越多,执法部门开始行动,依附于这条诈骗产业链的“炮灰”首当其冲。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7日,姜维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小小光主动投案;还有两个同伙在逃。
经查,李原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834万余元;姜伟利用自己的13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781万余元;肖大光利用其持有的5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移资金1577万余元;小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并对mor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述四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判处李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姜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李原、姜维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姜维及其辩护人提到,客观上,姜维出售TEDA币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姜维从事TEDA货币交易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实。一审判决在蒋伟781万元全部流水资金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所得有误。
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可以确认被害人的诈骗金额只有31万元。
这是上游犯罪的事实之一。诈骗资金金额在平台上与小账户上的币价值匹配成功后,就会接单,上游诈骗账户显示为小的账户。当诈骗的资金进入小的账户时,诈骗团队会带着币躲在暗网里。
关于姜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株州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李原、姜维、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通过运营销售TEDA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论定罪门槛的确定。株洲中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均构成情节严重,且本案共有31.2515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本案被帮助对象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株洲中院认为,李原、蒋委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蒋委等人是根据走账金额即银行流水金额千分之二点八提取好处费,故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水金额为依据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问答:泰达币是什么意思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拓展资料】简介: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每一枚泰达币都会象征性的与政府支持的法定货币关联。泰达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该种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货币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基本上一个泰达币价值就等1美元。泰达币发展轨迹:2014年11月下旬,注册地为马恩岛和香港的公司Realcoin改名为Tether。2015年2月发布时就抱上了一条粗腿,当时比特币期货交易量最大交易平台:bitfinex宣布支持泰达币(下称USDT)交易。随后竞争币交易平台Poloniex交易所也支持USDT。P网凭着以太币强势崛起,在竞争币交易平台中隐有龙头之势,也顺带提携了USDT的交易量。USDT的发行和交易使用的是Omni(原Mastercoin)协议,而Omni币可以说是市面上的第一个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的2.0币种。所以USDT的交易确认等参数是与比特币一致的。根据Tether的CTO及联合创始人Craig Sellars 称,用户可以通过SWIFT电汇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或通过Bitfinex交易所换取USDT。赎回美元时,反向操作即可。用户也可在上述两个网站用比特币换取USDT。其网站宣称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帐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在合规方面,所有涉及到法币的操作,都要求用户完成KYC认证。当被问及用户如何验证银行帐户保证金时,Craig称法币由Tether Liminted公司保管,并有定期审计,但目前用户还不能直接查询保证金。
④ 倒卖虚拟币要做几年牢
虚拟货币的买卖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具体刑期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这类货币不是由官方金融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它们不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使用它们进行交易或投资时面临风险。
涉及虚拟货币的诈骗案件,根据其性质,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刑罚分为三个等级:
1. 涉及的金额较小,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2. 涉及的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3. 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具体到倒卖虚拟货币的情况,判决可能如下:
1. 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进行虚拟货币倒卖的,可能会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普通参与者,因受欺骗或误导而参与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综上所述,买卖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当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以人员数量为基础支付报酬以获取非法利益时,这被认为是传销行为。在中国,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的,并且存在极高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刑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将依照其规定执行。
⑤ 帮别人买虚拟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帮他人进行操作,可能涉嫌非法兄悄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看具体的行为以及后果。如果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处理,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工作,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符合一定条件尽量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敬尘带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亮芦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⑥ 虚拟货币涉案后,该不该折现处理
虚拟货币涉案后,是否折现处理需根据案件性质与司法处理需求决定。
具体而言:
若虚拟货币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虚拟货币作为证据,且具备财产属性但并未以货币或实物形式表现出来,通常不要求将其变现处理。例如,在盗窃案中,若嫌疑人盗取了受害人的虚拟货币,只要法院认定盗窃事实成立,嫌疑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若已被执法机关查扣,只需返还给受害人即可,无须对其进行出售。即便司法机关需要认定涉案金额,也通常以受害人当初购买该虚拟货币的价格为标准来评估,而非通过出售变现来确定。
若虚拟货币作为非法所得:在某些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无需归还特定受害人,这时通常需要考虑变现操作。在我国刑事案件体系中,涉及虚拟货币的基本都属于经济或金融类犯罪,这些案件几乎都伴随罚金处罚。而罚金数额往往与违法所得直接挂钩,这就要求必须对扣押的虚拟货币进行评估并换算为法币金额。此外,虚拟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对立案与定罪也有直接影响。因此,为确保法律效果与当事人认同感,通常应尽早对涉案虚拟币进行处置变现。
判决前的虚拟货币处理问题:我国通常由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扣押财物作出处理,涉虚拟币案件亦不例外。不过,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如虚拟货币),存在是否可在判决前依法处置的争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未直接提及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可提前处置的财产范围;另一方面,该规定只是公安系统内部规章,对检察院与法院并无强制约束力。因此,仅以该规章为依据,能否作为跨部门统一执行标准,还有较大不确定性。
法院判决后的处置方式:法院在判决后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是目前最为规范与稳妥的做法。常见的两类情况包括:一是司法机关扣押的虚拟币为主流稳定币,这类虚拟币价格波动极小,判决后直接处置无异议;二是在币价尚未贬值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进行了价格评估,尽管实质上并未出售该币种,但已有鉴定、评估或司法审计报告佐证其价值,法院也多以此作为参考依据。然而,应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与监管政策明确不允许任何机构为虚拟币定价,因而上述第三方机构的定价行为并无明确法律授权。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涉案后是否折现处理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司法处理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价格波动性以及法律政策对其的模糊态度等因素,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