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买卖外汇违规违法案例分析:涉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蚂蚁搬家
最高检与外汇局联合曝光了多项外汇违规违法案例,揭示了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冲击。以下是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件。
案例一: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兑换
赵某等人在阿联酋与国内之间,通过兑换迪拉姆与人民币,并购买稳定币泰达币,再在国内非法出售获利。他们非法兑换总额高达4385万元人民币,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并罚款。
案例二:POS机境外刷卡非法经营
徐某等人破解境内POS机,用于境外刷卡套现,涉及金额达23亿余元人民币。他们为他人提供非法兑换服务,触犯非法经营罪,同样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违规换汇与逃税
陈某和乌某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分别被处以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警示个人需合法途径兑换外汇,任何违法操作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任何逃避外汇管理、非法买卖外汇、逃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触及《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因此,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刑法》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业务的限制,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对逃汇行为的惩处措施。
B. 虚拟币是什么意思违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仅在与持有者或少数几个单位之间流通的,能购买限时商品、虚拟财产和电子化服务等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只是法律不保护。
虚拟货币的雏形可追溯到互联网产业初创阶段,早期互联网社区的“积分制度”是其起源,后逐渐演变成商品、劳务支付工具。当前,学者通常将其分为三类:应用于网络虚拟社区的虚拟货币,如Q币、网络游戏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Libra等;电子货币,是一种快捷支付工具。
根据虚拟货币与实际经济以及现实世界货币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四种类型:仅限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虚拟货币;可购买虚拟和现实世界商品和服务的虚拟货币;可以使用现实世界的货币进行购买的虚拟货币;可以将卖回现实世界的虚拟货币。
在中国,2017年9月相关部门发布公告,禁止虚拟货币的场内、场外发行。2021年9月,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不过,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若利用虚拟货币融资、搭建交易平台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多种犯罪。
C. ebpay是什么
EBpay,一个在境外运作的平台,背后却与博彩业紧密相连。它被冠以跑分平台的名号,充当着黑灰产业资金洗白的工具。平台上的资金,无一例外,都是非法所得。当你在EBpay上交易虚拟货币,比如以易币付为代表的承兑平台,你可能正为电诈人员洗白涉案资金提供便利。使用EBpay的风险极高,切记,使用此类平台,后果自负。
在虚拟货币世界中,承兑平台易币付、EBpay、kolpay、ULinx等,往往被看作是与正规交易所截然不同的存在。它们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所或钱包,而是专注于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另一类虚拟货币,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博彩、电信诈骗等灰色领域。这些平台的老板往往来自与赌博、诈骗等行业,他们提供的服务暗藏风险。
使用承兑平台的币圈人士,往往不能被视为真正的币圈玩家。在这些平台上,易币付的虚拟货币价格通常高于市场价,因为它们可以被操控,价格波动较大。而交易所提供的虚拟货币价格则完全由市场决定,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承兑平台的高价格与交易所的低价格,使得一些用户选择在交易所低价买入虚拟货币,再高价卖出至承兑平台,以赚取差价。这一过程无形中帮助了黑灰产业人员洗白非法资金,即便因此而面临资金冻结、法律风险,责任归于用户自身。
承兑平台通常会提供“奖励计划”,即在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时,会给予交易者一定的手续费奖励。以ULinx为例,用户充钱到平台后,能获得额外的金额作为奖励,看似丰厚的利润,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当交易的虚拟货币涉及电诈、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用户的资金可能会被司法冻结,甚至面临刑事责任。平台的“冻卡包赔”承诺并不能免除用户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承兑平台的存在,为博彩业提供了便捷的虚拟货币承兑服务,同时也成为了电诈人员洗白资金的温床。它们不仅服务于博彩业内的用户,还为电诈洗白提供了渠道。虚拟货币世界与传统金融市场的界限在这些平台中变得模糊,但其本质仍需警惕。在虚拟货币交易中,保持审慎,避免涉足非法活动,是每位投资者的基本准则。
D. 抄虚拟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简单说,自此以后,朝中国大陆用户开放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推广宣传炒币、为炒币提供支持的,都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货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十三) 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