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买卖外汇违规违法案例分析:涉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蚂蚁搬家
最高检与外汇局联合曝光了多项外汇违规违法案例,揭示了虚拟货币交易、POS境外刷卡、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冲击。以下是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件。
案例一: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兑换
赵某等人在阿联酋与国内之间,通过兑换迪拉姆与人民币,并购买稳定币泰达币,再在国内非法出售获利。他们非法兑换总额高达4385万元人民币,被判非法经营罪,获刑并罚款。
案例二:POS机境外刷卡非法经营
徐某等人破解境内POS机,用于境外刷卡套现,涉及金额达23亿余元人民币。他们为他人提供非法兑换服务,触犯非法经营罪,同样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三:违规换汇与逃税
陈某和乌某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分别被处以罚款并记入征信系统,警示个人需合法途径兑换外汇,任何违法操作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总的来说,任何逃避外汇管理、非法买卖外汇、逃汇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触及《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因此,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刑法》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业务的限制,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对逃汇行为的惩处措施。
Ⅱ 2.3亿多元!广西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此案,给予我们哪些警示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诈骗案例都在我们的身边,并且无时无刻的发生着,很有可能我们就会成为下一个被诈骗的对象,所以在面对任何的投资相关的话题上,我们都要谨慎的去考虑,我们凭什么能够享受这样的待遇。在广西就上演了一起非常大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这起案件是虚拟币网络传销,虚拟币我们国家也是重点打击的,并且对于虚拟币早就发出了官方的通报,这些是不被国家所承认的,一旦虚拟币崩盘,那么我们将一毛钱都拿不到。而好像大家都不闻国家大事,一心只是钻这些空子,想要通过虚拟币来发大财。所以才会越来越多的人被虚拟币这个东西给诈骗。
Ⅲ 924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裁判结果报告
虚拟货币挖矿司法裁决概览:
在2021年9月24日后的法律判决中,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纠纷,法院共审理了37个案例,其中四川地区案件数量居首。这些纠纷涵盖了民事和刑事领域,法院处理结果多样,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法律执行态度严谨。
裁决结果概览:
具体案例中,如赵官秀与陈改英的借贷案,法院因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判决矿机还款无效。张门田与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币挖矿,法院确认合同关系但驳回了损失计算请求。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上的严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如林启隆与王新章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因证据不足和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三倍赔偿。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均为终审。
法院在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时,不仅关注合同效力,还考虑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例如,何红梅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交易主体为个人而非公司,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黄某某的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
总结:总的来说,9月24日后,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判决显示出对非法活动的严格态度,强调了法律对这类交易的不认可,以及对相关合同效力的明确否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界限和处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Ⅳ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还得投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轻信任何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也莫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帮人洗钱。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不断更新犯罪手段,虚拟货币也逐渐贯穿于诈骗行为始终。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
案例1 构建虚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起结伙他人运营BTHOT、FIERY等虚假虚拟币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担任招商部经理,负责管理招商部员工,对外招收该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诱使投资者入金投资,赚取客损,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近二百名被害人通过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资,损失约690万USDT(价值约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案例2 先提供搭建、维护技术服务 后帮助转移赃款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虚拟货币APP软件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开发“梅茨勒货币”等APP、提供服务器租用及维护APP正常运行等技术支持,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账户,通过转账、购买USDT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赃款,并收取好处费。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 还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多笔资金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银行卡内,分别由被告人胡某颖、李某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胡某颖、
Ⅳ 如何看待360安全公司员工“盗窃”虚拟货币上海法院最新判例成参考 | 曼昆律师速评
在Web3安全事件中,黑客入侵并盗取虚拟货币,引发法律与伦理的讨论。我国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非法入侵与盗窃之间的界定困境。然而,最新判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3年2月,网络安全企业360的三位员工被控盗窃虚拟货币,分别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洪某、郑某和刘某三人利用远程代码执行漏洞,非法获取受害人苏某的虚拟钱包地址与私钥,转移并出售虚拟货币,合计获利人民币250余万元。最终,法院裁定三人构成盗窃罪。判决基于三人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技术手段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秘密窃取虚拟货币,数额巨大。法院根据自首、立功等行为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及缓刑。
曼昆律所的Web3资深律师认为,该判例为我国司法机构处理虚拟货币窃取相关案例提供了重要参考。高孟阳律师指出,网安公司内部管理需加强,避免技术条件下的监守自盗。黄鹏律师强调,此次案例凸显了对虚拟货币财务属性的认定与保护,但盗窃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存在竞合情况,法院最终定性为盗窃罪,显示了虚拟资产保护的力度。毛捷豪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理解区块链技术方面正在深化,为新兴技术领域的法律框架建设提供了动力,未来期待在平衡创新与安全之间找到更多司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