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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货币赌博

发布时间:2025-06-22 07:55:50

① 炒作虚拟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② 传奇游戏内嵌赌博玩法,运营方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运营“苍狼传奇”游戏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植入具有赌博功能的“胖妞娱乐”插件。利用插件的投掷三枚骰子押大小的方式,接受玩家投注,以虚拟货币“元宝”为筹码,系统自动按赢利的5%抽头。同时,张某游说游戏团长带游戏公会玩家进入游戏,利用其“狼族”、“亮剑”、“血雨”、“乱世”家族0W身份及影响力,要求公会玩家参与游戏,从中收取管理费,按比例下发给各纵队长、组员,发展赌博网站会员,非法获利。

实际运营者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认定为主犯。其他被告人参与“苍狼传奇”私服游戏网站的搭建、运营及推广,建立赌博平台,收取利润分成,也是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运营环节的主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张某将具有赌博功能的“胖妞娱乐”插件植入游戏,法院将插件与游戏整体鉴定,最终定性为开设赌场行为。

在涉案金额认定中,运营方出售“元宝”的价值纳入犯罪所得计算。基于496个ID的参赌记录,累计下注赌资数额折合人民币3564.38万元,赌博平台提成价值人民币126.96万元。《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包括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为。

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等主要参与游戏植入涉赌插件并运营,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区块链交易犯什么罪,区块链会坐牢吗

警方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案,涉案金额达到了多少?

区块链是一种带有数据“散列验证”功能的数据库,目的是为了验证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适用于金融、保险、公益、公共服务、移动通信等领域,所以,近年来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区块链,用于网络赌博,来谋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盐城建湖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的赌博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参赌人员高达7.3万余人,涉案资金更是高达80亿元,涉及境内外17个国家和地区。

一、区块链犯罪初露矛头

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线索称,在柚子币的公链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赌博应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币是由国外组织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允许应用在公共区块链。这款赌博应用日参与人员有一万余人,日投注金额1000余万元,参与赌博方式就是我们常见水果机、红黑大战等。

二、线下抓捕犯罪嫌疑人

警方根据线索,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出了26个合约地址,查到该犯罪团伙的主犯藏匿的地点,人员分散,地区范围较广。2020年12月,建湖警方分开实施了抓捕行动,在广州、上海、安徽等地抓捕14名嫌疑人归案,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抓捕行动后续

建湖警方通过审讯得知还有犯罪团伙,在深圳和厦门有两家数字货币交易所为其提供推广引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提取抽成人民币540万元。1月15日警方对两个犯罪团伙进行了收网行动,一举端掉了整个赌博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对任何赌博形式都是采取严厉打击,不要以为是网络就有侥幸心理。远离赌博,才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任。

你有被引流去参与虚拟货币赌博的经历吗?

区块网交易平台合法吗

不合法。

区块链交易平台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区块链,就是一个又一个区块组成的链条。每一个区块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们按照各自产生的时间顺序连接成链条。这个链条被保存在所有的服务器中,只要整个系统中有一台服务器可以工作,整条区块链就是安全的。

区块链非法集资罪的认定

参考刑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区块链交易所合法吗?

目前,我国政府还未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银监会等多个官方部门发布了文件,禁止数字货币(代币、虚拟货币)在中国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所谓“数字货币”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资。区块链技术只是一种科学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区块链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从现状来看,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投资项目,几乎都处于灰色地带,往往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员的花方巧语迷惑。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包括哪些

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通过与传播领域的结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部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战。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④ 用虚拟货币赌博合法吗

法律主观:

虚拟货币不犯法,若是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盯肢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是核滑合法存在的,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凯氏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⑤ 炒作虚拟币违法吗

1.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近期有所抬头,这种行为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并滋生了诸如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对人民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2. 根据相关通知,涉及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业务均被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明确禁止,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取缔。
3.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稳定金融秩序,制定了本条例。
4. 第二条定义了人民币的概念,即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涉及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都应遵守该条例。
5.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6. 第四条明确了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和分,并规定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的支付面额有明确的规定。
7. 第五条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8. 第六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任何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的行为。
9. 第七条规定新版人民币的设计需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并报国务院批准。
10. 第八条指定人民币的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负责。

⑥ 分析一下虚拟货币是不是助长了赌博的滋生呢

利用人民币购买电子货币,再兑换成游戏币,从而在游戏中下赌注,有些网站提供具有明显赌博性质的游戏项目,加之,网络运营商会在每局后抽头,这些是不是变相赌博呢?有人曾经为这种行为辩解,游戏币和Q币都是没有价值的虚拟货币,不是真钱,一些正规的公司都规定不允许用游戏币和Q币换回人民币,因此,拿游戏币做赌注不能算赌博。而据一些网游老手介绍,21点、三家牌、梭哈等几类游戏,实质上就是赌博。在早期,很多网站游戏是不设最高限制的,不过,当时电子货币没有发展到如今的规模,也很少有游戏玩家能有很多游戏币,因此,一局牌的输赢多的也就是几百游戏币。但现在不同,电子货币供应量已经在放量增长,有些公司设置的最高押注额度,有的一次竟然可以最多输价值20元的游戏币。“很显然,这样的游戏已经超过了娱乐的范围,具有赌博性质。”有多年网游经历的郑州网民小刘说。此前,有些网络游戏运营商官方提供了不甚宽阔的赌注品现实化通道,在玩家之间,更存在着直接的、大规模的虚实交易,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直接充当赌注品的游戏币,都可以很方便地变现。“譬如,在有些购物网站上,叫卖虚拟货币的比比皆是。”据网民小刘分析,虚拟货币赌资流动的路径如下: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币(或向其他玩家直接购买游戏币)—参与赌博游戏—赌局后重新分配的游戏币—兑回虚拟货币—转卖得人民币(或直接转卖游戏币得到人民币)。

⑦ 炒币犯法吗

个人炒币是违法的,有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

根据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还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炒作活动可能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将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炒币和炒股是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市场性质

股票市场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受监管的市场,股票代表了对一家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公司通常有实际的业务和资产作为支撑。

加密货币市场则较为新兴和不稳定,缺乏严格的监管,货币价值大多源于市场信仰和技术前景,而非实体资产。

2、交易时间和限制

股票市场通常有固定的交易时间,如A股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且有涨跌停板制度。

加密货币市场则是24小时全天候交易,且没有涨跌停限制,因此价格波动更为剧烈。

3、消息面和基本面分析

股票投资者的决策通常基于公司的基本面,如财务报告、增长潜力等,以及行业和宏观经济情况。

加密货币的价格则更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监管政策、技术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基本面分析相对较弱。

4、风险和收益

股票市场虽然也有风险,但相对较为稳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和长期持有来降低风险。

加密货币市场则风险较高,价格波动巨大,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收益,也可能迅速亏损。

5、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者通常采用价值投资、成长投资等策略,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和长期潜力。

加密货币投资者则更多采用技术分析、短期交易等策略,试图通过市场波动获取利润。

非法炒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虚拟货币兑换

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2、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即作为交易平台,直接参与虚拟货币的买卖。

3、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撮合服务

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4、代币发行融资

通过发行虚拟货币进行融资活动。

5、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

涉及虚拟货币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

6、非法外汇经营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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