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低價賣usdt騙局
中間商賺取差價是非法金融活動。
3月22日,根據某頭部交易所自選交易區顯示的信息,不同商家在收款渠道、交易額度、交易價格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中,USDT的賣價主要在6.32 -6.34元區間,而USDT的買價大多在6.33 -6.36元。
「這樣的USDT至少能賺1-4毛錢,當市場劇烈波動時,差價會更大。對於一些想趕上行情的玩家,會有人想賣到6.5元。USDT的價格也會變化,但在持有貨幣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本金上不會有損失。」王力指出。但王力對這種交易模式的月利潤守口如瓶。
對於這類幣圈商戶的貨幣模式,聞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指出,兌換虛擬貨幣、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行為,都是監管部門認定的非法金融活動,依法嚴格禁止、堅決取締。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C2C交易模式下,用戶需要先把錢轉到商家賬戶,然後商家再在平台上「放錢」。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區塊鏈技術與使用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表示,在這種模式下,不排除有人利用詐騙來收錢,而不是「放錢」,讓買家遭受資金損失。
早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號文,明確指出任何所謂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2017年底,三大頭部交易所相繼推出C2C交易模式。各地用戶可以通過當地法幣買賣虛擬貨幣,平台不再觸及用戶資金。C2C的本質是「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價格和交易形式都是用戶自己選擇的。C2C也成為用戶進入市場變現的必要環節。
在C2C交易中,法幣資金的轉移主要依靠銀行等渠道,各類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對這一交易實施了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凍結、封堵風險交易賬戶。
「現在基本都是存至少7天的資金,還要查平台交易流水和信用等級,才能確定真正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王麗指出。
交易活動不受保護,自己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在監管的壓力下,幣圈的交易活動更加隱秘,C2C交易模式因為沒有被監管明確叫停而處於灰色地帶,為幣炒提供了便利。但根據央行要求,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注冊、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許多銀行和支付機構也明確禁止賬戶用於虛擬貨幣交易。2021年5月,某銀行明確公告,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該銀行賬戶充值、提現比特幣、萊特幣等交易資金,不得買賣相關交易充值碼,不得通過該銀行賬戶劃轉相關交易資金。
「在中國,監管部門反對虛擬貨幣的交易。虛擬貨幣的C2C交易採用直接轉賬給個人用戶。雖然很容易規避監管,但也面臨兩個問題。」李亞指出,第一,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適用中國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只能直接面對損失。其次,如果虛擬貨幣C2C交易涉及交易所和中介,將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面臨被取締和
㈡ 比特幣真的是騙局嗎
比特幣本身不是騙局,只有利用比特幣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的才是騙局。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比特幣違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比特幣並不違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幣從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㈢ 比特幣是一種什麼貨幣能與人民幣流通嗎
比特幣(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聰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並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1]。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布的開源軟體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路。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
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只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約2100萬個。
2017年1月24日中午12:00起,中國三大比特幣平台正式開始收取交易費。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公告稱中國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2017年12月17日,比特幣達到歷史最高價19850美元。
2018年11月25日,比特幣跌破4000美元大關,現穩定在3000多美元
2019年4月,比特幣再次站上5000美元大關,創年內新高。
㈣ 從貨幣演化的歷史探究數字貨幣的未來發展
歐易OKEx research: 從貨幣演化的歷史探究數字貨幣的未來發展
摘要: 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可以認為是一種基於節點網路和數字加密演算法的虛擬貨幣。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沒有發行主體,因此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夠控制它的發行,如比特幣,以太坊等;由於演算法解的數量確定,所以數字貨幣的總量固定,從而消除了通貨膨脹的可能;由於交易過程中需要網路中的各個節點的認可,因此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足夠安全。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指的是有發行主體一類的貨幣,如央行發行的數字人民幣,Facebook的Libra等。
本文從貨幣的本質、貨幣載體的 歷史 變化和貨幣發行方逐步完成統一的 歷史 變革三個方面進行研究,旨在探討數字貨幣是否具備貨幣三要素,能否逐漸取代現鈔實現數字化革命,以及目前數字貨幣仍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 數字貨幣、貨幣史
一、貨幣載體的 歷史 變化
1.1 貨幣的本質
眾所周知,傳統貨幣史上大家認為貨幣的本質是價值尺度,其最基本的功能是作為交易媒介和價值儲藏手段,根本目的是為了組織生產活動並成為維系生產關系的紐帶。但隨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協同發展,貨幣本質的解釋自然而然地發生了一定的改進,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貨幣的本質已進化為了一種人類構建的 社會 機制,其核心是信任,這個信任是由不信任的各方對中間方(貨幣發行方)的信任。我們大家現在對貨幣達成了新的共識,就為信任缺失問題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
其次,貨幣的本質也是記賬貨幣,或被稱為度量單位,其價值隨著國家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與國內外形勢變化而浮動。而一個好的度量單位其價值必然是相對穩定的,由此,在 歷史 的進程中,貨幣總需要一整套機制來確保其價值的穩定,該機制發展至今已較為全面,目前包括支付清算體系、信用創造體系、金融監管等核心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貨幣本質上體現的就是開文提到的信用關系。貨幣既是發行者的一種債務或責任,也是持有者的一種信用或索償權。因此貨幣雙向影響資產和負債,並可通過兩端的變化來得以記錄。
最後,這種信任關系是可以流通的。貨幣如果想要流通使用,就必須用代符來加以表徵,用記賬系統來記錄價值及其轉移並清償各種信用關系。
數字貨幣要想取代法幣,則需要滿足上述貨幣的三大要素。從長期來看,數字貨幣背後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機制來確保其價值的穩定,從而實現其作為記賬單位的功能,而這一整套機制極有可能由央行來提供,稍後我們會提到這背後的原因。
1.2 貨幣載體的變化
從 歷史 上來看,貨幣載體遵循從金屬貨幣過渡到銀行票據,再到法定貨幣(fiat money)的變化過程。最初,金屬貨幣的出現大大方便了交換的進行,促進經濟 社會 加快發展。然而,隨著交易頻率的提升、交易范圍的擴大,大量攜帶運送、交割清算金屬貨幣的成本越來越高,難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商戶間分別記賬,一段時期結束時,雙方再核對賬目,互相軋抵往來後,將余額進行貨幣清算。該貨幣收據叫做『匯票』,專門辦理匯票業務的商戶叫做『錢庄』或『票號』。隨著票號中匯票的接受度逐漸提升,為了方便流通,票號開始將匯票改造成為事先印好面額(劃分不同檔次),標明出票人並承諾見票即付,增加防偽驗證標識等,但不限定持票人的通用匯票,這就使其演變成為「紙幣」。
貨幣載體的變化解釋了人們對其便捷流通性和可信任的需求。該演變過程遵守了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即劣幣驅逐良幣。最初的貨幣與金、銀、銅等金屬的價值掛鉤,隨著交易的進行,票據和紙幣這些不具備真實價值的貨幣用了對中間方的信任做背書,被人為的賦予了價值,並成功取代了金屬貨幣。
理想狀態下的數字貨幣應由所有人都信賴的第三方或者具有強大技術支撐的去中心化系統發行。這種數字貨幣可以說是賬戶數字本身直接轉化為貨幣,貨幣載體由有形轉為無形。
1.2.1 歐洲貨幣載體的變化
歐洲的近代紙幣源於銀行券,英國的金店券就是近代歐洲紙幣的先驅。我們知道,九世紀之前巴比倫的駱駝商隊為避免金銀貸款在運輸途中被劫,曾採用土簡做為附計利息的承兌憑證,這與中國唐代的費錢類似,但其並非近代意義的紙幣。16世紀至17世紀,出於安全因素的考慮,英國政府所在地倫敦塔成為商人存放金銀的最佳地點,但1646年,查理一世將13萬英鎊金銀沒收充作軍費的行為讓人們不再信任,紛紛轉向信用較好的民間金店,金店發放的存放收據就被稱為「金店券」,金店券可代替金銀貨幣在市面流通,並用於支付。但由於缺少規范與貪圖利息,在1670年英荷戰爭爆發後英國政府停止支付,金店時代就此結束。1694年英國商人進一步完善規制,以公司形式成立英格蘭銀行,並獲得特許發行120萬英鎊銀行券,就此近代紙幣——銀行券出現於歐洲。
歐洲大陸上的紙幣與約翰·勞(John Law)關系密切。約翰·勞出生於英國愛丁堡的一個銀行世家,自小便擁有豐富的貨幣與銀行體系知識。但在其父去世後,卻仰仗自己精於數學而沉迷於賭博,1694年甚至因將情敵開槍斃命深陷牢獄,後其獄至歐洲。在逃亡期間,他進一步研究金融與貿易,先後在阿姆斯特丹與荷蘭積累了大量經驗,這時他敏銳觀察到如法國等對紙質通貨強烈抵制的國家經濟大多蕭條,引入紙質通貨的英格蘭和荷蘭卻與之相反,紙質通貨的不可替代性讓約翰·勞逐漸成為了「銀行券」的忠實擁躉。
1705年,約翰·勞將自己的理念總結成了《論貨幣和貿易:兼向國家供應貨幣的建議》,他在書中極力主張設立國家銀行,並呼籲國家銀行應與國有企業相輔相成,前者掌握國家金融,後者控制國家商業,從而實現國家對貨幣和貿易的壟斷,壟斷得來的利潤則反哺國家財政債務。
這一構想想要實現並不容易,直至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好大喜功緻使了政府的債台高築。在這種情況下,貴金屬的短缺毫無疑問地造成了流通的金屬貨幣急劇減少,法國疲睏的財政讓約翰·勞看到了希望。1715年,約翰·勞先後說服了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與奧爾良公爵,下一年約翰·勞就在巴黎成立了通用銀行(Banque Generale),該銀行有權發行銀行券並參與皇家歲入的管理,且紙幣可以兌換為鑄幣,這是法國第一次私營銀行大規模發行紙質通貨。1717年,約翰·勞又說服法國皇家所有稅收必須以銀行紙幣繳付。直至1718年,在約翰·勞的大力鼓吹下,該銀行國有化,搖身變為法國第一家中央銀行,這標志著法國從鑄幣開始轉向應用紙幣,後英國等國家相繼加入紙幣陣營,紙質通貨在歐洲得到了廣泛傳播。
1.2.2 美國貨幣載體的變化
17世紀早期,英格蘭在北美洲大西洋沿岸的切薩皮克灣和新英格蘭建立了第一批殖民地,到18世紀最終形成了北美13個殖民地。由於殖民者所帶鑄幣較少且尚未在每周發現金銀礦,實際鑄幣供給嚴重短缺,貿易逆差的長期存在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為此殖民者主要使用了五種形式的貨幣。(見表1)
表1 殖民期北美五種貨幣形式
表2 非紙 幣逐漸消失原因
北美殖民地最早的紙幣發行是馬薩諸塞殖民地於1690年發行的信用券,用於支付遠征軍軍餉,該信用券是介於以稅收為擔保所發行的短期票據與純粹的信用貨幣之間的一種貨幣形式,當局承認將來可兌付金銀,可用於納稅,可作為法償貨幣。出於軍事融資或征稅需求,其他殖民地紛紛效仿,但由於其只承認在未來兌現,這種紙幣很快開始貶值,直至1764年英國議會完全禁止了法償貨幣的發行。
之後的轉機在美洲大陸的獨立戰爭中孕育。當時的中央政府,即大陸會議只是一個各邦領導人集會,並無權征稅。在這種情況下,軍事融資就要仰仗借債或者印發鈔票,托馬斯·潘恩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均支持借債,他們認為「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沒有債務,國債是一種國家凝聚力」,但漢密爾頓同時也認同紙幣的必要性。本傑明·富蘭克林則是紙幣的強力支持者。最終,出於考慮到戰爭前景未明,且大陸會議並無任何擔保,向其貸款風險較大,彼時各殖民地也無充足資金放貸,大陸會議就採用了發行紙幣的方式融資。與此同時各州當局也被迫使用信用券用於戰爭機器的運行。隨著紙幣的大量發行,自1776開始,大陸券又不斷貶值,1781年印刷1美元大陸券的成本甚至高於其貨幣價值,但由於戰爭的進行,大陸會議又不得不繼續仰仗紙幣。獨立戰爭勝利後,美國憲法明確給予了聯邦鑄造貨幣與調節其價值的權力,各州無權鑄造貨幣或發行紙幣。
在歷經了第一合眾國銀行、北美銀行後,來到了第二合眾國銀行時期,時任美國總統的傑克遜由於不滿於銀行的1/3股份為外國人持有,對州銀行的排擠與對國內外匯兌的壟斷等,強烈反對紙幣,相信「硬貨幣「,這使得第二合眾國銀行最終於1841年倒閉清算,美國央行進程被迫中斷。直至1846年,國會批准成立獨立的國庫系統,就此全國各地海關與造幣廠構成的國庫或子國庫系統存放政府資金,該系統在1913年聯邦儲備體系成立前一直是美國貨幣銀行體系的主要調節者。
1861年,又是相似的背景,即美國內戰爆發了。北方聯軍急需一種全國性通貨來制止上千種銀行券造成的混亂。次年2月,國會通過了時任財政部長蔡斯的提議,通過了《法償法案》,該法案授權財政部發行1.5億美元的合眾國財政票據,也就是「綠背紙「,並宣布其為法償貨幣,可用於支付,但不能兌換金銀,不能用於支付關稅和政府債券利息。這是美國聯邦發行的第一種紙幣,是完全基於國家信用發行流通、行使貨幣職能的信用貨幣。
1.2.3 中國交子等紙幣的 歷史 變化
中國紙幣出現於封建鼎盛的北宋時期,早於歐美近七百年。唐宋期間,川蜀地勢復雜而商貿發達,其交易媒介仍是價低笨重的鐵錢,極為不便,這就是交子出現的直接原因。從更為本質的角度來看,宋朝鑄幣外流,「錢荒「嚴重,軍政費用高昂,財政赤字加劇,這與歐美紙幣出現的契機相似,但除此之外,中國彼時卻是高度中央集權專制政體的封建國家,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將新的交易媒介(交子)強行推廣,這就使中國的紙幣(交子等)除了具有貨幣的經濟職能外,還兼有貨幣的政治職能。
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歐美大陸還是中華文明紙幣的誕生與延續,均是以流通手段為基礎,以政府為主導,擁有較為穩定廣闊的貨幣市場,並始終伴有濃厚的政治軍事色彩,政府希冀通過紙幣的發行來支持政府開支與龐大的軍費。但中國交子出現時,中國還是重農抑商的農耕 社會 ,經濟水平遠低於17、18世紀已興起城市、商業迅猛發展的歐美等國,缺乏穩定的物質基礎,商品生產與商品貨幣關系並不 健康 。更別說在封建統治下,「交子務「隨時可能讓紙幣淪為單純的財政掠奪工具,其信用事業與信用機構相當不牢靠,這背離了紙幣應有的經濟職能,而更偏向於」政治職能「,由此,穩定而 健康 的信用機構與信用體系也是信用貨幣發展的必要條件。
二、貨幣發行方的 歷史 變化
2.1 貨幣發行方從私人貨幣向央行貨幣的轉變
鑄幣權被認為是展現政府權力的根本性因素,政府透過它來展現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力。早期,政府並沒有承擔製造貨幣的任務,而是擔保被用作貨幣的材料的重量和成色,即金、銀和銅,並標明其真實的價值。在此階段中,私人企業並不具備提供健全的鑄幣能力,提供統一的、容易辨認的鑄幣技術一直是一個重大的難題。同時,政府發現由自己來鑄造貨幣不僅有益於 社會 ,而且可以抽取用來支付鑄造成本的費用,從而擴大收入。在攬過鑄幣權以後,我們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濫用人民的信賴而欺詐人民,這體現在當人們拿著金屬塊到政府的熔爐去鑄造貨幣的時候,政府強行留住部分;在收迴流通中的鑄幣重新鑄造成金銀行兩較小卻表明同樣價值的硬幣。
在中世紀時期,貿易的收縮導致了貨幣流通數量的減少。為了恢復貿易,歐洲地區的君主們爭相減少鑄幣的分量和成色。最終,紙幣的出現,讓政府獲得了一種更為廉價的欺騙人民的方法,政府使用了殘暴的手段將這些劣幣強加於人民。
政府壟斷了紙幣的發行,這極大的有助於政府權力的增長。我們假設,如果政府有權隨自己的意願創造任何數量的貨幣,並使人們接受之,這將有利於政府捍衛自己的權力。 近些年來,政府之所以不斷擴張,在很大程度上由於其能夠發行貨幣來彌補赤字。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應當在人民認可的范圍內發行貨幣,否則,這種權力將被剝奪。
紙幣由多家私人銀行發行,逐漸統一為中央銀行發行。對於數字貨幣,目前由眾多私人發行,但真正能成為貨幣的數字貨幣,最終將由中央銀行發行,成為中心化的數字貨幣。類似比特幣這類型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未來可能演化為一種投資品(當前的數字貨幣並不是真正的貨幣)。
2.1.1 英格蘭銀行統一貨幣權
從17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20年代,各類銀行券都在市面上流通,在倫敦地區,以英格蘭銀行券為主導。1826年,英國議會通過《銀行合夥人法案》,表明英格蘭銀行在倫敦城外65英里的范圍內享有唯一發行股份制銀行券的特權,但是倫敦的私人銀行仍可發行銀行券;允許英格蘭銀行在英國各地設立分支行。該法案通過後,英國一些小型私人銀行合並為股份制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迅速發展起來並發行了自己的銀行券。此時的英國貨幣市場中,出現了英格蘭銀行券、私人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和股份制銀行券並行的情況。
直到20世紀初期,英格蘭銀行才最終統一發幣權。1833年,英國議會通過一項新法案,規定英格蘭銀行券獲得無限「法償」資格,即法定貨幣,強制流通,必須接受,不得拒收。英格蘭銀行券也因此成為首個和唯一一個獲得法定貨幣地位的銀行券,在法律上地位等同於黃金。1844年7月,英國議會通過《銀行特許法案》。該法案規定,凡是新設立的銀行一律禁止發行銀行券;在1844年前沒有發行過銀行券的銀行,其發行額度受限制,已經發行的銀行券仍可流通;凡發行銀行券的銀行在倫敦設立分行或同其他銀行合並的,均喪失紙幣發行權,並將此權利移交給英格蘭銀行。隨著該法案的逐年實施,英國(僅限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多數銀行都漸漸喪失了紙幣發行權。到了1921年,實際有紙幣發行權的就只有英格蘭銀行了。
最終,英格蘭銀行券成為英國的法定信用紙幣,並延續使用至今。 1914年一戰爆發後,為了給戰爭籌集資金,財政部發行了10先令和1英鎊票據當做紙幣在市場上流通。因而,在1921年後,市面上除了英格蘭銀行券,還有財政部票據。1928年,英國議會通過《通貨和鈔票法案》,在法律上確認了英格蘭銀行為全國貨幣發行的唯一機構。從此,英格蘭銀行券成為了英國紙幣的唯一主宰,完成了紙幣流通的大一統。1931年英國徹底脫離金本位後,英格蘭銀行券成為了「金本位接班人」,成為英國的法定信用紙幣(僅靠政府信用背書,不可兌現),並延續使用至今。英國貨幣制度也轉變為不可兌現的信用紙幣制度。
2.1.2 美元的統一
1787年,具有跨時代意義的美國憲法誕生,該憲法旨在建立一個由最初13個殖民地組成的共同市場與政治聯盟,從法律層面確保了各州之間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有流動,並規定和限制了聯盟政府的權力。尚未說明聯邦政府獨占發行銀行執照與紙幣的權力,由此各州銀行在早期紛紛「佔山為王」,發行自己的貨幣(即銀行券),其價值取決於發鈔行的聲譽以及便利性等因素。
縱觀 歷史 ,美國曾兩次嘗試創立聯邦銀行,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銀行並非真正的中央銀行,僅是處理全國性銀行業務的機構。
表3 美國第一銀行與美國第二銀行概覽
與州銀行的沖突讓美國央行體系發展進程不斷受阻,這時南北戰爭成為了新的突破點。北方各州為融資軍政費用,1863至1865年通過了《銀行業法案》,建立了作為聯邦政府新發型債務交易平台(二級市場)的聯邦銀行體系。該體系可以解決一些州銀行發展的弊端,此外,為了管控銀行風險,來確保銀行的流動性與清償性,該法案還要求對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和資產質量進行嚴格的監管與信息披露,並實施了准備金制度。與此同時,美國成立了 歷史 上第一家銀行系統監管機構OOC,負責頒布國民銀行執照,OOC監管職責明確。但此時在經濟波動時貨幣供應仍缺乏彈性。
1865年後經濟危機頻發,直至1907年一些銀行因投機而擠兌,銀行業受損嚴重。最後國會要求國家貨幣委員會進行審查,也由此,經其提議,美聯儲誕生。
三、對數字貨幣未來的展望
上文我們總結了貨幣載體和貨幣發行方的 歷史 變化,不難看出,貨幣載體的局限性,如交易便捷性、可攜帶性、交易手續費等問題,決定了貨幣將必然朝向脫離載體的方向發展。數字貨幣和紙幣等劣幣取代金銀一類的良幣作為貨幣載體是一個必然的發展過程。 歷史 總是驚人的相似,一旦貨幣數字化或虛擬化得到了共識,維護這種共識和追逐貨幣利益將必然體現了政治博弈。由政治階層壟斷數字貨幣發行、調控數字貨幣供給或許將成為數字貨幣所必然經歷的過程。近些年來,央行對數字貨幣的 探索 為貨幣制度的變革帶來了一些新的思考與實踐,這些 探索 依然路途漫長,但也充滿希望。而對於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來說,比如比特幣、以太坊等,我們認為其更接近於投資品,而不是流通貨幣。
3.1 央行數字貨幣的現狀
我國的數字人民幣CBDC,是由人民銀行發行,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和硬幣等價,並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數字人民幣相對於支付寶和微信支付來說,優勢在於第一是雙離線支付,即在網路信號不佳的時候也能滿足正常的電子支付需求;第二是安全性更高,因為微信和支付寶背後的信用方是騰訊和阿里巴巴兩家公司,而數字人民幣則以央行的安全系統做背書;第三是多終端選擇,微信和支付寶必須要求有網路的手機才能完成支付,而對於沒有智能手機的人群,可以選擇IC卡、功能機等硬體使用數字人民幣。
日前,央行宣布,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研究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國中央銀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中央銀行宣布聯合發起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研究項目(m-CBDC Bridge),旨在 探索 央行數字貨幣在跨境支付中的應用。該項目已得到國際清算銀行香港創新中心的支持。
中國央行正在深圳、蘇州、雄安地區、成都四地試點數字人民幣,此外,數字人民幣也將在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2月6日,北京發放了數字人民幣紅包,每份紅包金額200元;2月23日,微信公眾號「成都發布「稱,成都將預約發放總額4000萬元的數字人民幣消費紅包。
3.2 數字貨幣存在的問題
數字貨幣完全取代現鈔後,央行通過數字系統可以實施完全的負利率貨幣政策,使貨幣政策突破ZLB(零利率下線)。對於普通人來說,存款可能出現負增長的趨勢。如果人們持有紙幣,在銀行利率突破零利率下線的時候,尚可把錢取回家中,從而躲過資產負增長的情況。然而,當數字貨幣完全取代紙質貨幣的時候,人們將無奈面對資產的縮水。
從 歷史 的角度,我們不難發現,貨幣的本質已經超越了經濟屬性,體現更強大的政治屬性。未來的貨幣革命的障礙不在於經濟與技術,而在於政治。政府通常採取超量發行貨幣的方式應對赤字的問題,這將導致通貨膨脹,人們手中的錢越來越不值錢。各國針對數字貨幣的政治紛爭會否給數字貨幣帶來巨大的波動性將不得而知。
理想化的數字貨幣的真實價格絕對不變,可有效的避免通貨膨脹的威脅,與商品服務價格只形成結構性相對變動。這樣的貨幣才是真正的穩定幣。然而實現這種理想化的數字貨幣將要突破政治阻礙形成共識,相互制約,建立儲備金機制,支付結算機制,信用機制等目標。目前的數字人民幣僅僅將現鈔數字化並進行了跨境支付的技術嘗試,數字貨幣要取代現鈔依舊道阻且艱。
文獻參考:
【1】 劉子健,《東西方紙幣產生條件的比較研究》,《中國錢幣》,1994年4月
【2】 王志軍等,《歐美金融發展史》,南開大學出版社,2013年1月
【3】 錢學寧,《貨幣本質與數字貨幣解析》,《中國金融雜志》,2019年12月
【4】 【英】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著,姚中秋譯,《貨幣的非國家化》,新星出版社,2007年8月
【5】 格物資本,《英國貨幣史:紙幣的誕生和大一統》,2019年6月1日
【6】 周永林,《從貨幣本質看數字貨幣未來》,《央行與貨幣》,2018年12月
㈤ 派幣是否合法上主網價格
市場上有四種虛擬貨幣:
1.游戲運營商開發的游戲貨幣,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用作交易媒介;2.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發行的用於運營網路空間的特殊虛擬貨幣;
3.不僅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實體中使用,還可以從非發行實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生成一種特殊的電子數字網路密碼貨幣。
三、互聯網導致了一個新市場的出現,這是一個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也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商業市場。企業必須從以產品為核心向以服務為核心向以客戶為核心轉變。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輕松收集客戶信息,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摘要】
派幣是否合法【提問】
您好,我是問一問的咨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嗎?【回答】
您好,網路法律咨詢合作律所為您服務,您的問題已經收到,當前咨詢人數較多,請稍等兩分鍾哦親,親正在幫您解決問題【回答】
派幣投資目前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確認其合法,也沒有法律禁止比特幣的發展,派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派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回答】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的貨幣屬性,不是真實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和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回答】
市場上有四種虛擬貨幣:
1.游戲運營商開發的游戲貨幣,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用作交易媒介;2.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工具發行的用於運營網路空間的特殊虛擬貨幣;
3.不僅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實體中使用,還可以從非發行實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生成一種特殊的電子數字網路密碼貨幣。
三、互聯網導致了一個新市場的出現,這是一個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也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商業市場。企業必須從以產品為核心向以服務為核心向以客戶為核心轉變。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輕松收集客戶信息,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回答】
㈥ 雷達幣是什麼合法嗎是不是騙局
雷達幣是虛擬貨幣,使用雷達幣是違法行為。
雷達幣是虛擬幣,根本沒上市,也不受法律保護。
雷達幣也是網路下衍生出來的網路產品,作為一款原生貨幣,根本沒有上市。是有人建立了一個交易平台,不斷拉人頭來把錢給之前進來的人分利息。相當於做了一個平台,放了一個盒子,人們可能將信將疑,但是它做得並不著急,在一定的時間內還是確實給了利益, 並且不斷洗腦來讓人相信自己投的這筆錢還在,也一直在賺錢,也沒有必要把它拿出來。你拿了反而覺得自己虧了。
但是按照能量守恆定律,在沒有投資和沒有實業的產業促進下,它只有新進的人民幣是成不了永久的能源,也沒有價值。一旦沒有利息也就沒有信譽,崩盤下的雷達幣也將會一文不值。
使用雷達幣現在已經被定為是傳銷活動,於違法行為。
人們都知道,交易需謹慎,而交易虛擬貨幣更加需要謹慎。這個雷達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甚至你可你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解決。雷達幣沒有被國家認可,還上了金融詐騙名單。雷達幣本身的運作和傳銷模式也非常像,常常散發一些虛假信息。雷達幣走的路,是一種典型的「龐氏騙局」。
因為雷達幣已經被國家定性,是明確的一種貨幣傳銷騙局,因此販賣和宣傳雷達幣,全部都是算違法行為,而你使用了它,就不可能不按它的套路走。有著高額利潤做誘餌,投進錢的人就得想辦法再去把更多的人拉進來,吸收更多的錢,這些都是典型的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不要被虛擬貨幣閃亮的名聲吸引,也不要被錢套錢的的利潤迷住,這是個虛擬的金錢塔。
㈦ ustd交易是不是合法的
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據了解,Tether公司原來的名字是Realcoin,注冊地在馬恩島和香港。由此來看,USDT是市場上眾多的虛擬貨幣品種之一。而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交易是不被官方所認可的。因此,大家在參與USDT投資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風險,避免出現財產損失情況。
【拓展資料】2013年12月5日,央行聯合五部委出台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虛擬商品的身份給予認定,並且提示了金融風險。
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這份公告中,央行將數字貨幣的身份定性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
世界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不同。北美、西歐、日本是對比特幣接受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俄羅斯定義比特幣為非法;印度等國家對比特幣沒有出台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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