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炒虛擬貨幣算犯法么
1. 炒虛擬貨幣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國家不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地位。
2. 目前,許多炒幣平台實際上是以電信網路詐騙為手段。
3. 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使用的一種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一些知名的虛擬貨幣包括比特幣、騰訊的Q幣、盛大的點券等。
4. 盡管銷售虛擬貨幣本身不是違法行為,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如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則屬於違法。
5.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任何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勞動群眾集體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受到刑罰處罰。
6. 然而,如果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則不被認為是犯罪。
7. 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和發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a. 根據《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需要申請相關經營業務。
b.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這兩項業務。
c.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需要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條件。
d.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也需要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條件,同時要遵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服務的有關規定。
❷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違法
銷售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在中國,態孫虛擬貨幣的銷售是合法的,但若其被用於非法活動,則構成違法行為。若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從事非法的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將被視為非法經營罪。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企業,需要滿足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條件,並遵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服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條款規定了出售、購買偽造貨幣的法律後果。對於數額較大的偽造貨幣交易,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此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貨幣或利用職務便利換取貨幣,也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處罰。若偽造貨幣後出售或運輸,將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❸ 銷售虛擬貨幣是否違法犯罪
銷售虛擬貨幣本身並非違法犯罪行為。以下是關於銷售虛擬貨幣是否違法的詳細解答:
虛擬貨幣的合法性:
相關法規要求:
業務區分:
非法經營的定義:
綜上所述,銷售虛擬貨幣本身並非違法犯罪行為,但需遵守相關法規要求,確保合法合規經營。
❹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具體措施
為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定義明確:
嚴格市場准入:
企業申請與信息透明:
交易服務規范:
已開展服務企業的要求:
運營企業合理發行:
使用范圍限制:
用戶權益保障:
終止服務時的處理:
價格與種類管理:
交易服務企業實名制:
未成年人保護:
聯合打擊違法活動:
明確區別與信息共享:
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繳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違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種植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網游虛擬貨幣新規出台: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文化部、商務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下發了《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與部分媒體進行溝通,解讀了該《通知》的要點。
據悉,下發此《通知》的背景是,網游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障、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該《通知》還界定了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游戲道具不在其列。 該《通知》對網游虛擬貨幣的界定是: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網游虛擬貨幣的定義,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列。網游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詞重合,網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網游產品利用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網游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將禁止上述行為。
《通知》表示,將對利用網游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游,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 主管部門關注到,網游虛擬貨幣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利的問題,某些網游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游企業應積極協調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游戲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給予退還。(全智)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台政策
規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一是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以適應網路游戲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范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做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❻ 微信虛擬交易是什麼
微信虛擬交易是一種基於微信平台的虛擬交易行為。
微信虛擬交易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而興起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在微信這個社交平台上,用戶可以藉助微信支付的便利,進行一系列虛擬商品的買賣活動。具體來說,微信虛擬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定義與特點
微信虛擬交易是指通過微信平台進行的,不涉及實體物品交換,而主要是虛擬商品或服務的交易行為。這些虛擬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網路游戲中的道具、虛擬貨幣、數字音樂、電子書籍等。其特點在於交易便捷、支付安全,且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微信平台進行有效溝通。
2. 微信支付的便利性
微信支付作為微信的核心功能之一,為虛擬交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用戶只需通過微信綁定銀行卡或利用余額,即可快速完成支付。這種支付方式大大簡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3. 虛擬商品與服務的多樣性
在微信虛擬交易中,商品種類繁多,既包括數字娛樂產品如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也包括數字內容如電子書、音樂等。此外,隨著微信生態的不斷發展,更多創新的虛擬商品和服務也在不斷涌現。
4. 風險與注意事項
雖然微信虛擬交易具有諸多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用戶在進行虛擬交易時,應注意交易安全,謹慎選擇交易對象,避免遭受欺詐。同時,用戶還應了解相關法規和政策,確保交易的合法性。
總之,微信虛擬交易是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具有便捷性、多樣性和安全性等特點。用戶在進行虛擬交易時,應了解其基本定義和特點,注意交易安全,並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