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法院報發文:虛擬貨幣屬合法財產,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者發還
虛擬貨幣屬於合法財產,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沒收或者發還。以下是具體解釋:
虛擬貨幣具有經濟屬性,可視為財物:根據現行法律政策,虛擬貨幣並未被定性為非法物品,因此持有虛擬貨幣的主體享有合法財產權益,並受到法律保護。
司法實踐中的不同看法:雖然一些法院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存在分歧,但有一部分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屬於合法財產,只要沒有用於違法犯罪或直接源自違法犯罪,就應保護持有人的財產權益。
處理原則:在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時,不能一律採取沒收或發還措施。應在刑事與民事法律秩序統一的基礎上,根據涉案財產的性質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分別對待。
具體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作為合法財產,在處理涉案款物時應遵循法律原則,確保個人財產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② 924後:虛擬貨幣「挖礦」法院裁判結果報告
虛擬貨幣挖礦司法裁決概覽:
在2021年9月24日後的法律判決中,針對虛擬貨幣「挖礦」引發的糾紛,法院共審理了37個案例,其中四川地區案件數量居首。這些糾紛涵蓋了民事和刑事領域,法院處理結果多樣,對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法律執行態度嚴謹。
裁決結果概覽:
具體案例中,如趙官秀與陳改英的借貸案,法院因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判決礦機還款無效。張門田與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幣挖礦,法院確認合同關系但駁回了損失計算請求。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虛擬貨幣法律問題上的嚴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案例涉及合同糾紛,如林啟隆與王新章的網路購物合同中,因證據不足和欺詐行為,法院支持三倍賠償。同時,虛擬貨幣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明確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判決均為終審。
法院在處理虛擬貨幣挖礦案件時,不僅關注合同效力,還考慮了法律責任的歸屬。例如,何紅梅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認定交易主體為個人而非公司,判決解除合同並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黃某某的傳銷活動罪,法院依法進行了嚴厲懲處。
總結:總的來說,9月24日後,各地法院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判決顯示出對非法活動的嚴格態度,強調了法律對這類交易的不認可,以及對相關合同效力的明確否定。通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對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界限和處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③ 買賣泰達幣洗錢怎麼判刑
因非法所得4.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違法所得1萬元罰金。他身後的詐騙團伙帶著「洗白」的USDT (TEDA硬幣)逃之夭夭。這是李原(化名)26歲時的生活,與他直接或間接牽連的其他三人結局相同,四人共洗錢3800萬元。
據劉忠義介紹,從資金渠道來看,傳統三方支付和對公賬戶洗錢佔比下降,大量通過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TEDA幣危害最大。
同月,中國司法文書還在網上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株洲中院」)發布的《李原、姜偉(化名)等協助信息網路犯罪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庭審文件詳細展示了詐騙團伙利用TEDA幣洗錢的操作手段和「炮灰」的培養。
2.8%的傭金。
2018年12月,23歲的李元載深圳公司「卡斯納」入職。他剛剛獲得學士學位。該公司的工作是利用該公司及其銀行卡通過互聯網銷售TEDA硬幣,幫助他人洗錢,從而賺取傭金。
李原平台轉賣TEDA幣給買家的時候,價格會比在火幣上買的時候高2分左右。由此,李元載平台將獲得7萬元的賬單,獲利約200元。
在國內打擊電信網路詐騙、反洗錢監管趨嚴的形勢下,這樣的「生意」註定不會長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的多張銀行卡被執法部門凍結,有相關受害人反映錢被轉到了他名下的銀行卡上,公司同事的銀行卡也被凍結,於是老闆解散了公司。
公司的解散和銀行卡的凍結並沒有阻止李原。
2019年2月,李原帶著1996年出生、同樣是湖南人的姜偉,繼續在平台上倒賣TEDA幣。在深圳的出租屋內,李原負責提供資金,而姜偉則利用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進行操作。所得利潤由李原和姜維按433606進行分配。
「之所以有人願意花錢從一個知名度不高、價格較貴的平台購買TEDA幣,是因為它的購買資金不正規、不合法。」姜後來承認,雖然他知道購買幣的資金是不正常和非法的,但他欠了一筆網貸,想通過這種方式賺錢。
2019年4月,李原、姜偉等人從深圳搬到長沙,在長沙的出租屋內繼續倒賣TEDA幣。6月,他們開始讓肖大光(化名)用自己的銀行卡,按照出資的方式操作。
獲得「賺錢秘訣」後,肖大光開始獨立。
2020年3月,1997年的肖大光把這個方法教給了年僅18歲的小小光(化名)。他們共同出資,利用小的銀行卡綁定平台倒賣幣。所得利潤由肖大光和肖按433606分配至2020年9月。
根據上述四人後來的供述,他們都承認在參與時知道平台上的錢是違法的。錢轉到卡上後,銀行卡可能被凍結。
隨著被盜資金背後的受害者越來越多,執法部門開始行動,依附於這條詐騙產業鏈的「炮灰」首當其沖。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7日,姜維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小小光主動投案;還有兩個同夥在逃。
經查,李原利用其持有的4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被轉移資金共計834萬余元;姜偉利用自己的13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被轉移資金共計781萬余元;肖大光利用其持有的5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轉移資金1577萬余元;小利用其持有的4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並對mor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初字第479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述四人均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無主犯;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判處李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姜維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小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宣判後,李原、姜維不服,提出上訴。其中,姜維及其辯護人提到,客觀上,姜維出售TEDA幣不能認定為支付結算;姜維從事TEDA貨幣交易不構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實。一審判決在蔣偉781萬元全部流水資金的基礎上認定其違法所得有誤。
在近3800萬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可以確認被害人的詐騙金額只有31萬元。
這是上游犯罪的事實之一。詐騙資金金額在平台上與小賬戶上的幣價值匹配成功後,就會接單,上游詐騙賬戶顯示為小的賬戶。當詐騙的資金進入小的賬戶時,詐騙團隊會帶著幣躲在暗網里。
關於姜維及其辯護人的上訴意見,株州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李原、姜維、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通過運營銷售TEDA幣,客觀上為他人犯罪轉移資金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
論定罪門檻的確定。株洲中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條第一款「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嚴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受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即構成詐騙罪。
「本案無論是從支付結算金額還是違法所得金額均構成情節嚴重,且本案共有31.2515萬元被詐騙資金流入,本案被幫助對象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株洲中院認為,李原、蔣委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客觀上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且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符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蔣委等人是根據走賬金額即銀行流水金額千分之二點八提取好處費,故一審判決以單邊交易流水金額為依據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問答:泰達幣是什麼意思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拓展資料】簡介: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Tether USD(下稱USDT),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Tether 公司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個 USDT 代幣,其銀行賬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用戶可以在 Tether 平台進行資金查詢,以保障透明度泰達幣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每一枚泰達幣都會象徵性的與政府支持的法定貨幣關聯。泰達幣是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該種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貨幣出現價格大幅波動,基本上一個泰達幣價值就等1美元。泰達幣發展軌跡:2014年11月下旬,注冊地為馬恩島和香港的公司Realcoin改名為Tether。2015年2月發布時就抱上了一條粗腿,當時比特幣期貨交易量最大交易平台:bitfinex宣布支持泰達幣(下稱USDT)交易。隨後競爭幣交易平台Poloniex交易所也支持USDT。P網憑著以太幣強勢崛起,在競爭幣交易平台中隱有龍頭之勢,也順帶提攜了USDT的交易量。USDT的發行和交易使用的是Omni(原Mastercoin)協議,而Omni幣可以說是市面上的第一個基於比特幣區塊鏈的2.0幣種。所以USDT的交易確認等參數是與比特幣一致的。根據Tether的CTO及聯合創始人Craig Sellars 稱,用戶可以通過SWIFT電匯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銀行帳戶,或通過Bitfinex交易所換取USDT。贖回美元時,反向操作即可。用戶也可在上述兩個網站用比特幣換取USDT。其網站宣稱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枚USDT代幣,其銀行帳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在合規方面,所有涉及到法幣的操作,都要求用戶完成KYC認證。當被問及用戶如何驗證銀行帳戶保證金時,Craig稱法幣由Tether Liminted公司保管,並有定期審計,但目前用戶還不能直接查詢保證金。
④ 倒賣虛擬幣要做幾年牢
虛擬貨幣的買賣可能導致法律後果,具體刑期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節。這類貨幣不是由官方金融機構發行,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也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因此,它們不受法律保護,公民在使用它們進行交易或投資時面臨風險。
涉及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根據其性質,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刑罰分為三個等級:
1. 涉及的金額較小,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可能被處以罰金。
2. 涉及的金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
3. 涉及的金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具體到倒賣虛擬貨幣的情況,判決可能如下:
1. 組織或領導傳銷活動,進行虛擬貨幣倒賣的,可能會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會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普通參與者,因受欺騙或誤導而參與傳銷活動,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
綜上所述,買賣虛擬貨幣屬於違法行為,特別是當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發展下線,以人員數量為基礎支付報酬以獲取非法利益時,這被認為是傳銷行為。在中國,虛擬貨幣交易是非法的,並且存在極高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了詐騙罪的刑罰,對於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可能被處以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將依照其規定執行。
⑤ 幫別人買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違法行為,幫他人進行操作,可能涉嫌非法兄悄經營罪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看具體的行為以及後果。如果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強制措施,建議盡早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處理,結合具體的案件情節和證據開展具有針對性的有效辯護工作,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符合一定條件盡量爭取取保候審和緩刑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敬塵帶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亮蘆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⑥ 虛擬貨幣涉案後,該不該折現處理
虛擬貨幣涉案後,是否折現處理需根據案件性質與司法處理需求決定。
具體而言:
若虛擬貨幣作為證據使用: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虛擬貨幣作為證據,且具備財產屬性但並未以貨幣或實物形式表現出來,通常不要求將其變現處理。例如,在盜竊案中,若嫌疑人盜取了受害人的虛擬貨幣,只要法院認定盜竊事實成立,嫌疑人構成盜竊罪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貨幣若已被執法機關查扣,只需返還給受害人即可,無須對其進行出售。即便司法機關需要認定涉案金額,也通常以受害人當初購買該虛擬貨幣的價格為標准來評估,而非通過出售變現來確定。
若虛擬貨幣作為非法所得:在某些案件中,涉案虛擬貨幣無需歸還特定受害人,這時通常需要考慮變現操作。在我國刑事案件體系中,涉及虛擬貨幣的基本都屬於經濟或金融類犯罪,這些案件幾乎都伴隨罰金處罰。而罰金數額往往與違法所得直接掛鉤,這就要求必須對扣押的虛擬貨幣進行評估並換算為法幣金額。此外,虛擬貨幣價格的劇烈波動對立案與定罪也有直接影響。因此,為確保法律效果與當事人認同感,通常應盡早對涉案虛擬幣進行處置變現。
判決前的虛擬貨幣處理問題:我國通常由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後對扣押財物作出處理,涉虛擬幣案件亦不例外。不過,對於價值波動較大的財產(如虛擬貨幣),存在是否可在判決前依法處置的爭議。一方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未直接提及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可提前處置的財產范圍;另一方面,該規定只是公安系統內部規章,對檢察院與法院並無強制約束力。因此,僅以該規章為依據,能否作為跨部門統一執行標准,還有較大不確定性。
法院判決後的處置方式:法院在判決後對虛擬貨幣進行處置,是目前最為規范與穩妥的做法。常見的兩類情況包括:一是司法機關扣押的虛擬幣為主流穩定幣,這類虛擬幣價格波動極小,判決後直接處置無異議;二是在幣價尚未貶值的前提下,司法機關進行了價格評估,盡管實質上並未出售該幣種,但已有鑒定、評估或司法審計報告佐證其價值,法院也多以此作為參考依據。然而,應注意的是,現行法律與監管政策明確不允許任何機構為虛擬幣定價,因而上述第三方機構的定價行為並無明確法律授權。
綜上所述,虛擬貨幣涉案後是否折現處理並非一概而論,而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司法處理需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慮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價格波動性以及法律政策對其的模糊態度等因素,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