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
一、民法典的網路虛擬財產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的增加,體現了"與時俱進地審慎修訂立法"的理念,符合當前時代發展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需求,提供了高位階的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民事法律依據,為後續涉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留足空間。
網路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一種非物化的財產形式,目前針對網路虛擬財產雖無統一的定義,但從其特點可知,網路虛擬財產主要指依附於網路虛擬空間,以數字知敬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既相對獨立又具有獨占性的信息資源。
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全新的權利保護類型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給予了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社會公眾有效的制度保護。盡管從內容角度而言還需要羨枝進一步深入探討,但第127條已經切實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與時俱進,展現了立法在權利保護理念上的進步。
二、網路虛擬財產包括哪些
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由此可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路虛擬財產方面的規定中,明確提出這些網路游戲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於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能非法侵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做出這樣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有助於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案例分析: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馮亦然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民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其因種類不同而有不同的客體。所有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本案馮亦然請求交付比特幣現金系基於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持有人須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資料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但鑒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路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於物權法定原則,馮亦然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如孳息)而要求樂酷達公司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應當看到,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獲取利益,在網路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於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亦然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
現代社會中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是什麼,明確提出這些網路游戲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便是虛擬財產不搭派慎能直接在生活中消費,但是也屬於公民的財產,其他人不能非法侵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