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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擬貨幣賭博

發布時間:2025-06-22 07:55:50

① 炒作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② 傳奇游戲內嵌賭博玩法,運營方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張某運營「蒼狼傳奇」游戲網站,為謀取非法利益,植入具有賭博功能的「胖妞娛樂」插件。利用插件的投擲三枚骰子押大小的方式,接受玩家投注,以虛擬貨幣「元寶」為籌碼,系統自動按贏利的5%抽頭。同時,張某游說游戲團長帶游戲公會玩家進入游戲,利用其「狼族」、「亮劍」、「血雨」、「亂世」家族0W身份及影響力,要求公會玩家參與游戲,從中收取管理費,按比例下發給各縱隊長、組員,發展賭博網站會員,非法獲利。

實際運營者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情節嚴重,被認定為主犯。其他被告人參與「蒼狼傳奇」私服游戲網站的搭建、運營及推廣,建立賭博平台,收取利潤分成,也是開設賭場犯罪活動運營環節的主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等行為,均屬於開設賭場行為。張某將具有賭博功能的「胖妞娛樂」插件植入游戲,法院將插件與游戲整體鑒定,最終定性為開設賭場行為。

在涉案金額認定中,運營方出售「元寶」的價值納入犯罪所得計算。基於496個ID的參賭記錄,累計下注賭資數額摺合人民幣3564.38萬元,賭博平台提成價值人民幣126.96萬元。《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幫助,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包括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行為。

法院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張某等主要參與游戲植入涉賭插件並運營,起主要作用,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區塊鏈交易犯什麼罪,區塊鏈會坐牢嗎

警方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開設網路賭場案,涉案金額達到了多少?

區塊鏈是一種帶有數據「散列驗證」功能的資料庫,目的是為了驗證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適用於金融、保險、公益、公共服務、移動通信等領域,所以,近年來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區塊鏈,用於網路賭博,來謀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鹽城建湖警方成功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的賭博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參賭人員高達7.3萬餘人,涉案資金更是高達80億元,涉及境內外17個國家和地區。

一、區塊鏈犯罪初露矛頭

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線索稱,在柚子幣的公鏈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賭博應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幣是由國外組織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允許應用在公共區塊鏈。這款賭博應用日參與人員有一萬餘人,日投注金額1000餘萬元,參與賭博方式就是我們常見水果機、紅黑大戰等。

二、線下抓捕犯罪嫌疑人

警方根據線索,對交易數據進行分析後,得出了26個合約地址,查到該犯罪團伙的主犯藏匿的地點,人員分散,地區范圍較廣。2020年12月,建湖警方分開實施了抓捕行動,在廣州、上海、安徽等地抓捕14名嫌疑人歸案,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三、抓捕行動後續

建湖警方通過審訊得知還有犯罪團伙,在深圳和廈門有兩家數字貨幣交易所為其提供推廣引流和資金結算服務,並提取抽成人民幣540萬元。1月15日警方對兩個犯罪團伙進行了收網行動,一舉端掉了整個賭博犯罪團伙,公安機關對任何賭博形式都是採取嚴厲打擊,不要以為是網路就有僥幸心理。遠離賭博,才是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任。

你有被引流去參與虛擬貨幣賭博的經歷嗎?

區塊網交易平台合法嗎

不合法。

區塊鏈交易平台屬於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區塊鏈,就是一個又一個區塊組成的鏈條。每一個區塊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們按照各自產生的時間順序連接成鏈條。這個鏈條被保存在所有的伺服器中,只要整個系統中有一台伺服器可以工作,整條區塊鏈就是安全的。

區塊鏈非法集資罪的認定

參考刑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區塊鏈交易所合法嗎?

目前,我國政府還未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2017年9月,央行、銀監會等多個官方部門發布了文件,禁止數字貨幣(代幣、虛擬貨幣)在中國交易和流通。因此,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所謂「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一定不能去投資。區塊鏈技術只是一種科學手段,如果有人利用區塊鏈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必定會受到法律制裁。從現狀來看,打著「區塊鏈」旗號的投資項目,幾乎都處於灰色地帶,往往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必須提高警惕,不要被不法公司和人員的花方巧語迷惑。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包括哪些

對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二是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三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四是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六是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處置措施。

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給國家發展帶來機遇、給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風險。通過與傳播領域的結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實施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部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管理措施和技術保障能力不健全,對互聯網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戰。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④ 用虛擬貨幣賭博合法嗎

法律主觀:

虛擬貨幣不犯法,若是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盯肢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核滑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凱氏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⑤ 炒作虛擬幣違法嗎

1.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近期有所抬頭,這種行為擾亂了經濟和金融秩序,並滋生了諸如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這些活動對人民的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2. 根據相關通知,涉及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業務均被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這些行為已被明確禁止,並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取締。
3.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一條明確指出,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信譽、穩定金融秩序,制定了本條例。
4. 第二條定義了人民幣的概念,即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任何涉及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都應遵守該條例。
5. 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支付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6. 第四條明確了人民幣的單位為元,輔幣單位為角和分,並規定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的支付面額有明確的規定。
7. 第五條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8. 第六條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任何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的行為。
9. 第七條規定新版人民幣的設計需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並報國務院批准。
10. 第八條指定人民幣的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負責。

⑥ 分析一下虛擬貨幣是不是助長了賭博的滋生呢

利用人民幣購買電子貨幣,再兌換成游戲幣,從而在游戲中下賭注,有些網站提供具有明顯賭博性質的游戲項目,加之,網路運營商會在每局後抽頭,這些是不是變相賭博呢?有人曾經為這種行為辯解,游戲幣和Q幣都是沒有價值的虛擬貨幣,不是真錢,一些正規的公司都規定不允許用游戲幣和Q幣換回人民幣,因此,拿游戲幣做賭注不能算賭博。而據一些網游老手介紹,21點、三家牌、梭哈等幾類游戲,實質上就是賭博。在早期,很多網站游戲是不設最高限制的,不過,當時電子貨幣沒有發展到如今的規模,也很少有游戲玩家能有很多游戲幣,因此,一局牌的輸贏多的也就是幾百游戲幣。但現在不同,電子貨幣供應量已經在放量增長,有些公司設置的最高押注額度,有的一次竟然可以最多輸價值20元的游戲幣。「很顯然,這樣的游戲已經超過了娛樂的范圍,具有賭博性質。」有多年網游經歷的鄭州網民小劉說。此前,有些網路游戲運營商官方提供了不甚寬闊的賭注品現實化通道,在玩家之間,更存在著直接的、大規模的虛實交易,無論是虛擬貨幣,還是直接充當賭注品的游戲幣,都可以很方便地變現。「譬如,在有些購物網站上,叫賣虛擬貨幣的比比皆是。」據網民小劉分析,虛擬貨幣賭資流動的路徑如下:人民幣—購買虛擬貨幣—兌換成游戲幣(或向其他玩家直接購買游戲幣)—參與賭博游戲—賭局後重新分配的游戲幣—兌回虛擬貨幣—轉賣得人民幣(或直接轉賣游戲幣得到人民幣)。

⑦ 炒幣犯法嗎

個人炒幣是違法的,有可能會導致刑事責任。

根據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該通知還強調,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擬貨幣的交易和炒作活動可能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因此,國家將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

炒幣和炒股是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它們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

1、市場性質

股票市場是一個相對成熟和受監管的市場,股票代表了對一家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公司通常有實際的業務和資產作為支撐。

加密貨幣市場則較為新興和不穩定,缺乏嚴格的監管,貨幣價值大多源於市場信仰和技術前景,而非實體資產。

2、交易時間和限制

股票市場通常有固定的交易時間,如A股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且有漲跌停板制度。

加密貨幣市場則是24小時全天候交易,且沒有漲跌停限制,因此價格波動更為劇烈。

3、消息面和基本面分析

股票投資者的決策通常基於公司的基本面,如財務報告、增長潛力等,以及行業和宏觀經濟情況。

加密貨幣的價格則更容易受到市場情緒、監管政策、技術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基本面分析相對較弱。

4、風險和收益

股票市場雖然也有風險,但相對較為穩定,投資者可以通過分散投資和長期持有來降低風險。

加密貨幣市場則風險較高,價格波動巨大,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得高額收益,也可能迅速虧損。

5、投資策略

股票投資者通常採用價值投資、成長投資等策略,注重公司的內在價值和長期潛力。

加密貨幣投資者則更多採用技術分析、短期交易等策略,試圖通過市場波動獲取利潤。

非法炒幣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虛擬貨幣兌換

包括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以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

2、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即作為交易平台,直接參與虛擬貨幣的買賣。

3、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撮合服務

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4、代幣發行融資

通過發行虛擬貨幣進行融資活動。

5、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

涉及虛擬貨幣的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

6、非法外匯經營

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外匯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屬於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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