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還得投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於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規定禁止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等為電信網路犯罪活動提供支持的行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輕信任何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也莫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幫人洗錢。
如今電信網路詐騙集團不斷更新犯罪手段,虛擬貨幣也逐漸貫穿於詐騙行為始終。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佔比已減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
案例1 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進行電信網路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於2019年起結伙他人運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幣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擔任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收該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擔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使投資者入金投資,賺取客損,牟取非法利益。最終近二百名被害人通過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人民幣400餘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例2 先提供搭建、維護技術服務 後幫助轉移贓款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虛假的虛擬貨幣APP軟體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梅茨勒貨幣」等APP、提供伺服器租用及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通過轉賬、購買USDT虛擬幣等方式轉移贓款,並收取好處費。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 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資金是金融詐騙的犯罪所得,仍將「人頭」許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再將上述卡號提供給上線,由上線將多筆資金經多個賬戶轉賬操作後轉入銀行卡內,分別由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並提幣至上線控制的賬戶中。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穎、
Ⅱ 男子集資詐騙上千萬潛逃境外!前妻利用「比特幣」為其洗錢,後來怎麼樣了
該男子名為陳某波其前妻名為陳某枝,現在陳某波依然境外潛逃而陳某枝已經被相關部門逮捕,最終陳某枝被判處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以罰金20萬元。
一.男子集資詐騙上千萬
根據媒體報道陳某波在沒有得到國家任何部門的批准情況下,私自成立金融信息服務公司,這個公司是陳某波斂財的幌子,陳某波以公司的名義在社會上發放理財產品,並故意誘導他人購買,在此以後陳某波自行決定理財產品的漲跌,並且在後期拒絕像客戶兌付資金。 隨後陳某波還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私自發行虛擬貨幣並誘導他人進行投資買賣,最後拒絕投資者提現。在被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陳某波迅速逃離到境外,根據估算,陳某波涉嫌集資詐騙的金額高達上千萬。
雖然陳某波逃離境外,但是相信他總會有落網的一天,也希望大家在做投資理財時一定要選擇國家的正規公司,避免上當受騙。
Ⅲ 見比特幣暴漲,男子竟自創虛擬貨幣,詐騙兩千多萬,會判多少年
一個是高中生,一個是大專生,見比特幣漲勢兇猛,竟自創虛擬貨幣,短短三個月詐騙了兩千多萬元,受害者當中不乏高學歷者,為何詐騙分子這么容易得手?又該判他們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漲勢喜人,各種虛擬貨幣如春筍般出現,周邊的很多人也都在買,便覺得「賺錢」的機會來了。郝某經過幾天的苦思冥想,終於想出了一條妙計:自己也創造一種虛擬貨幣。但因為只有高中學歷,對相關的技術不懂,郝某便拉上大專學歷的楊某「一起干」。
兩人商量之後,覺得先注冊一個名字「唬人」一點的公司,更容易實施詐騙。但不久,兩人找到了「合夥人」崔某,因其名下有香港天道集團和「天易家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兩公司幾乎均為空殼公司),並自創了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對外宣傳,「一枚虛擬幣初始價格3.5元,預計一年之後能漲到30元一枚」。兩人招收大量的業務員,通過發傳單的方式先邀請大量的「潛在客戶」(尤其是老年人)到飯店「白吃白喝」,通過講師乘機宣傳LCC幣。 慢慢地有一些人被公司的強大背景(郝、楊二人虛假包裝)和導師的專業性所折服 ,投資買了LCC幣。再加上介紹新客戶會有高額提成,於是很多人的身份從「客戶」變為「業務員」。
短短三個月,郝、楊二人通過這種方式非法吸納資金多達兩千多萬元。從2017年年底到 2018年初,LCC幣一路上漲,所有買進的客戶都賺了錢,但大家很快發現,只能「充值」不能「提現」 ,感到受騙的部分客戶報了警,廣州警方將郝、楊二人拘捕,這起利用虛擬貨品進行詐騙的案件也浮出了水面。
2020年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判決如下:
郝某、楊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處退賠投資人損失兩千餘萬元。
本案本質上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曾經有人用幾十個比特幣只能買一個漢堡,現在能值上千萬。郝、楊二人正是利用人性的貪婪,給投資者「畫大餅」,殊不知,投資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幾十倍的收益」,而詐騙分子看上的只是「投資人的本金」。
現在還有一些年輕人,夢想一個暴富,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詐騙公司,還要入職上班,因為「來錢快」。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到最後悔之晚矣,不但可能會鋃鐺入獄,自己所謂的「快錢」也都會被追繳。
Ⅳ 多方聯合破獲涉虛擬貨幣連環案,犯罪團伙 1 年內瘋狂洗錢超
虛擬貨幣與灰色產業緊密相連,犯罪團伙的資金來源復雜,不同於普通炒幣用戶,傾向於地下錢庄的洗錢活動。該團伙在售賣公民信息時,完全採用虛擬貨幣交易。在虛擬貨幣兌換現金的過程中,數額巨大,一年內洗錢超過20億。涉及北京、上海、浙江等15個省市,主要犯罪行為是長期使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買賣外匯。為了加快轉移贓款和獲取更多酬金,團伙注冊了十多個虛擬貨幣錢包賬戶,開設了超過30個專門用於洗錢的銀行賬戶。一年間,處理資金流水超過20億元,獲利200餘萬元。2023年12月,警方在溫州、南京、北京、哈爾濱進行聯合行動,抓獲了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現場繳獲了大量電子設備和銀行卡。此前,北京警方接到線索,有人利用「暗網」和虛擬貨幣進行非法交易,售賣公民個人信息,涉及上億條數據,主要通過虛擬貨幣完成交易。警方初步判斷,買家可能包含境外機構,這將對我國公民隱私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網路詐騙和賭博網站可能利用這些信息對普通民眾實施精準詐騙。犯罪分子為隱藏身份,使用外籍網路地址。在信息交易過程中,要求通過虛擬貨幣支付,警方發現賣方是越南籍人員。交易後,收到的虛擬貨幣在多個境外平台進行轉移,實現快速洗白。警方發現,犯罪團伙與地下錢庄合作,將虛擬貨幣交易與非法買賣外匯、洗錢活動相結合,非法賺取外匯。虛擬貨幣的隱蔽性導致這類犯罪活動高發,警方對此進行嚴厲打擊和綜合治理。境外地下錢庄和洗錢團伙常以合法買賣外匯為幌子,誘導民眾使用非法渠道進行資金轉移交易。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均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人民群眾應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遠離非法渠道,以免遭受資金財產損失和法律處罰。
Ⅳ 非法經營虛擬貨幣判刑案例
當事人所擁有的虛擬貨幣被他人騙走的相關案件,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立案調查的。虛擬貨幣依然具有財產屬性,騙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所擁有的財產權。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Ⅵ 邵劍楠詐騙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昭駿與邵劍楠預謀利用網路虛擬貨幣實施詐騙。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為謀取私利,被告人邵劍楠將從他人購買的「指尖閃投」、「區閃投」虛擬貨幣交易系統詐騙平台提供給被告人李昭駿,其二人約定所得利益五五分成;由李昭駿組織被告人劉啟敏、丁文豪、陳炳鎧共三名業務員實施詐騙。期間,被告人邵劍楠及邵劍楠安排的其麻瓜網路公司員工張榕強負責維護該平台並為該平台添加了入金充值通道。業務員劉啟敏、丁文豪、陳炳鎧通過微信以虛假女性身份相互配合誘騙客戶在該詐騙平台入金,並按事先與李昭駿商量分成的比例進行分贓。
其中,被告人陳炳鎧誘騙被害人趙某共在該詐騙平台入金89300元;被告人劉啟敏誘騙被害人王某1在該詐騙平台入金41000元;誘騙被害人邢某在該詐騙平台入金10140元;誘騙被害人張某在該詐騙平台入金8500元,劉啟敏共騙取三名被害人59640元;被告人丁文豪誘騙被害人王某2在該詐騙平台入金14400元。
以上五名被害人在該詐騙平台共入金163340元。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邵劍楠、張榕強於2019年6月3日主動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對湖派出所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於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1日臨時羈押於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昭駿、邵劍楠、劉啟敏、張榕強、丁文豪、陳炳鎧配合其親屬共向義馬市人民法院退繳涉案全部贓款163340元。義馬市公安局於2019年5月13日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昭駿作案工具oppo牌A57型黑色手機一部、銀色蘋果筆記本電腦一部、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二張;依法扣押被告人劉啟敏作案工具oppo牌A5型紅色手機一部;依法扣押被告人丁文豪作案工具oppo牌A5型黑色手機一部;依法扣押被告人陳炳鎧作案工具蘋果6型黑色手機一部。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陳炳鎧因故意損毀他人財物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劉啟敏於2020年1月14日生育一男嬰,現在處於哺乳期。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李昭駿、邵劍楠、劉啟敏、張榕強、丁文豪、陳炳鎧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趙某、王某1、邢某、張某、王某2的陳述及轉賬憑證;辨認筆錄及涉案照片;物證:手機、電腦、銀行卡等;書證:被告人李昭駿、邵劍楠、劉啟敏、張榕強、丁文豪、陳炳鎧的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
(1)被告人李昭駿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邵劍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劉啟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張榕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丁文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陳炳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偵查機關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銀色蘋果筆記本電腦一部,oppo牌A57型號黑色手機一部,oppo牌A5型號紅色手機一部,oppo牌A5型號黑色手機一部,蘋果6型號黑色手機一部,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Ⅶ 買賣泰達幣洗錢怎麼判刑
因非法所得4.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違法所得1萬元罰金。他身後的詐騙團伙帶著「洗白」的USDT (TEDA硬幣)逃之夭夭。這是李原(化名)26歲時的生活,與他直接或間接牽連的其他三人結局相同,四人共洗錢3800萬元。
據劉忠義介紹,從資金渠道來看,傳統三方支付和對公賬戶洗錢佔比下降,大量通過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尤其是TEDA幣危害最大。
同月,中國司法文書還在網上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株洲中院」)發布的《李原、姜偉(化名)等協助信息網路犯罪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庭審文件詳細展示了詐騙團伙利用TEDA幣洗錢的操作手段和「炮灰」的培養。
2.8%的傭金。
2018年12月,23歲的李元載深圳公司「卡斯納」入職。他剛剛獲得學士學位。該公司的工作是利用該公司及其銀行卡通過互聯網銷售TEDA硬幣,幫助他人洗錢,從而賺取傭金。
李原平台轉賣TEDA幣給買家的時候,價格會比在火幣上買的時候高2分左右。由此,李元載平台將獲得7萬元的賬單,獲利約200元。
在國內打擊電信網路詐騙、反洗錢監管趨嚴的形勢下,這樣的「生意」註定不會長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的多張銀行卡被執法部門凍結,有相關受害人反映錢被轉到了他名下的銀行卡上,公司同事的銀行卡也被凍結,於是老闆解散了公司。
公司的解散和銀行卡的凍結並沒有阻止李原。
2019年2月,李原帶著1996年出生、同樣是湖南人的姜偉,繼續在平台上倒賣TEDA幣。在深圳的出租屋內,李原負責提供資金,而姜偉則利用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進行操作。所得利潤由李原和姜維按433606進行分配。
「之所以有人願意花錢從一個知名度不高、價格較貴的平台購買TEDA幣,是因為它的購買資金不正規、不合法。」姜後來承認,雖然他知道購買幣的資金是不正常和非法的,但他欠了一筆網貸,想通過這種方式賺錢。
2019年4月,李原、姜偉等人從深圳搬到長沙,在長沙的出租屋內繼續倒賣TEDA幣。6月,他們開始讓肖大光(化名)用自己的銀行卡,按照出資的方式操作。
獲得「賺錢秘訣」後,肖大光開始獨立。
2020年3月,1997年的肖大光把這個方法教給了年僅18歲的小小光(化名)。他們共同出資,利用小的銀行卡綁定平台倒賣幣。所得利潤由肖大光和肖按433606分配至2020年9月。
根據上述四人後來的供述,他們都承認在參與時知道平台上的錢是違法的。錢轉到卡上後,銀行卡可能被凍結。
隨著被盜資金背後的受害者越來越多,執法部門開始行動,依附於這條詐騙產業鏈的「炮灰」首當其沖。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7日,姜維被抓獲歸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小小光主動投案;還有兩個同夥在逃。
經查,李原利用其持有的4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被轉移資金共計834萬余元;姜偉利用自己的13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被轉移資金共計781萬余元;肖大光利用其持有的5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轉移資金1577萬余元;小利用其持有的4張銀行卡實施上述行為,並對mor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初字第479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述四人均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無主犯;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判處李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姜維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小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宣判後,李原、姜維不服,提出上訴。其中,姜維及其辯護人提到,客觀上,姜維出售TEDA幣不能認定為支付結算;姜維從事TEDA貨幣交易不構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實。一審判決在蔣偉781萬元全部流水資金的基礎上認定其違法所得有誤。
在近3800萬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可以確認被害人的詐騙金額只有31萬元。
這是上游犯罪的事實之一。詐騙資金金額在平台上與小賬戶上的幣價值匹配成功後,就會接單,上游詐騙賬戶顯示為小的賬戶。當詐騙的資金進入小的賬戶時,詐騙團隊會帶著幣躲在暗網里。
關於姜維及其辯護人的上訴意見,株州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李原、姜維、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平台,通過運營銷售TEDA幣,客觀上為他人犯罪轉移資金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
論定罪門檻的確定。株洲中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條第一款「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嚴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受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即構成詐騙罪。
「本案無論是從支付結算金額還是違法所得金額均構成情節嚴重,且本案共有31.2515萬元被詐騙資金流入,本案被幫助對象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株洲中院認為,李原、蔣委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客觀上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且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達到了詐騙罪入罪門檻,符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蔣委等人是根據走賬金額即銀行流水金額千分之二點八提取好處費,故一審判決以單邊交易流水金額為依據追繳其違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規定。
Ⅷ 虛擬貨幣涉刑犯罪罪名盤點!
近年來,虛擬貨幣的興起與普及,催生了各種交易和炒作活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便捷性和流動性,吸引了大量黑灰產從業者。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犯罪活動開始藉助虛擬貨幣進行,其風險不容忽視。隨著國家監管政策的加強,司法機關加大了打擊力度,對虛擬貨幣相關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懲處。
下面,我們將重點介紹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罪名及其典型案例,以供公檢法機關參考。
罪名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要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形式獲取加入資格。通過設置層級結構,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下級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誘騙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案例:被告人劉某某在他人介紹下加入某虛擬幣傳銷組織,通過繳納一定費用獲得開戶資格,發展下線並按照層級結構獲取返利。在2019年至2020年間,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80餘人,非法獲利約30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罪名二:洗錢罪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利益,通過非法手段進行金融、財產交易或轉移,以掩飾、隱瞞犯罪資金的真實來源。涉及洗錢罪,將面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趙某甲通過其親屬王某甲購買虛擬幣並進行非法資金轉移。趙某甲在明知情況下,利用新辦理的銀行卡為王某甲轉移非法資金,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罪名三: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如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案例:被告人陳某等人在迪拜搭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為網路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非法所得共計數百萬元,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四: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擬貨幣詐騙手段多種多樣,犯罪分子利用其特殊性質進行假冒交易、傳銷假冒商品、誘騙投資等行為。
案例:陳某等人在馬來西亞建立虛假投資平台,通過誘騙投資者進行虛擬幣投資,最終因詐騙數額巨大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罪名五: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主要指通過網路等手段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為開設網路賭場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即可吸引賭客。
案例:杜某等人通過建立賭博導航平台,為國內賭客提供線上賭博服務,並通過虛擬幣充值渠道獲利,最終被判開設賭場罪。
以上罪名及其案例展示了虛擬貨幣犯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隨著監管政策的完善,打擊力度的加強,虛擬貨幣犯罪將面臨更為嚴格的法律制裁。對於公檢法機關而言,了解並掌握相關罪名及其法律規定,對於有效打擊虛擬貨幣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智能分析系統等工具,可以提高案件檢索效率,為執法工作帶來更高的效率。在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案件時,需高度重視,提高法律意識,確保公正執法。
Ⅸ 幣圈套路深!捲走上百億元虛擬貨幣跑路的90後創始人被捕,他會被如何判
他肯定會被判處嚴重的刑罰,有可能會被判處終身監禁,因為他的行為簡直就是太惡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