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值得相信嗎這是不是騙局
一、我個人認為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並不值得相信,因為你在上面所交易的內容全都是虛擬貨幣,而你真正投入進去的是實實在在的現金。
我個人是絕對不會相信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這種方式,即使他每天可以掙幾萬到幾十萬,但是我依然還是會不太相信它的真實性。特別是有一些人還會利用老年人喜歡投資的心態,去騙取老年人的信任,讓老年人把所有的養老金全部投入在這個軟體上面,最終等到公司破產了,那麼這些資金也是不可能追回來的一筆費用。
B.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然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作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網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網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
C. 買賣虛擬幣是否犯法
買賣虛擬幣的行為本身並不一定違法,但參與相關活動需謹慎,許多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已被認定為非法。個人之間單純的虛擬幣買賣,通常不構成犯罪。然而,如果涉及到未經批準的交易平台、代幣發行、或利用虛擬幣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則可能觸犯法律。
一、政策風險:
1、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參與虛擬貨幣交易存在政策風險。相關部門已多次發布通知,強調虛擬貨幣的非貨幣屬性,並禁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2、投資者需密切關注政策變化,避免因政策調整而遭受損失。
二、市場風險:
1、虛擬貨幣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存在較高的市場風險。投機炒作盛行,價格容易被操縱,投資者可能面臨巨大損失。
2、此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也存在隱患,可能遭受黑客攻擊或平台跑路等風險。
三、法律風險:
1、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可能面臨多種法律風險。例如,未經批准開展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代幣發行融資等活動,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等。
2、利用虛擬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一、個人投資者:
1、應充分認識虛擬貨幣的風險,謹慎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避免盲目跟風和投機炒作。
2、不要參與未經批準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和代幣發行項目,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二、相關機構:
1、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遵守國家相關監管規定。
2、互聯網平台應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信息的管理,防止虛假宣傳和誤導投資者。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D. USDT在中國合法嗎
USDT(泰達幣)在中國並不具備合法的貨幣地位,其交易活動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規定,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相關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
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1、虛擬貨幣的定義
USDT作為一種虛擬貨幣,雖然在國際上被廣泛用於數字資產交易和支付,但在中國境內,它不被視為真實貨幣。虛擬貨幣不是由貨幣發行機關發行,因此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這意味著USDT無法像人民幣一樣在市場上流通,也不能作為法定貨幣用來支付商品或服務。
2、虛擬貨幣的風險
我國政府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具有極高的風險。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市場投機性強,且缺乏國家的信用背書,投資者極易遭遇損失。此外,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也為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進一步增加了其交易的法律和金融風險。
二、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禁止
1、兌換和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規定,任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在中國境內均被禁止。這意味著無論個人還是機構,都不得在國內進行人民幣與USDT之間的兌換。與此同時,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活動,也同樣被認定為非法行為。
2、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
除了兌換業務,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服務也是違法的。例如,任何平台或個人不得為USDT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價服務或充當中央對手方。這些行為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罪名,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平台的關閉與處罰
1、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清理
自2017年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來,中國已經對虛擬貨幣相關平台進行了大規模的清理和整改。任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互聯網平台,包括提供USDT交易的平台,均被視為違法經營。金融管理部門會提請電信主管部門關閉這些平台的網站,並提請網信部門對其移動應用程序(APP)進行下架處理。
2、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平台,除了關閉網站和下架APP外,相關部門還會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這意味著這些平台將被徹底取締,無法繼續以任何形式開展經營活動。
二、刑事責任的追究
1、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
開展USDT相關的兌換、交易、定價等業務,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如果這些行為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根據中國刑法,參與這些活動的個人或機構負責人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包括罰款和有期徒刑。
2、投資者的自我保護
盡管虛擬貨幣在國際市場上仍有一定的合法空間,但中國的法律環境對其監管極為嚴格。投資者應當高度警惕與USDT相關的投資機會,避免參與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交易,以免觸犯法律或遭受經濟損失。如果已經參與相關交易,應盡快終止,並尋求法律建議,以減少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