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虛擬幣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虛擬幣
虛擬貨幣是指不真實的貨幣,不是由貨幣主管部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支付等貨幣性質,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價的法律地位。以下是關於虛擬貨幣的詳細解釋:
非真實性與非官方性:
法律地位:
常見類型:
與數字貨幣的區別:
❷ 挖礦虛擬貨幣違法嗎有多嚴重
一、什麼是虛擬貨幣?什麼是虛擬貨幣「挖礦」?
虛擬貨幣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路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二、「挖礦」的危害
1.會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違背新發展理念,不利於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2.消耗大量計算資源,使系統、軟體、應用服務運行緩慢,個人電腦或伺服器一旦被「挖礦」程序控制,則會造成數據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發網路安全問題。
3.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秩序,其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更有犯罪團伙通過向社會公眾推銷購買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以租賃「挖礦」算力為由,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影響社會秩序穩定。
4.存在部分國有單位職工利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謀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嚴重影響國家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整治成效。
三、「挖礦」活動違法性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屬「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范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五十條: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❸ 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有什麼區別
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概念不同:
性質不同:
價值不同:
發行主體不同:
綜上所述,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在概念、性質、價值和發行主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❹ 比特幣交易在中國合法嗎
比特幣交易在我國境內不合法。雖然比特幣自身並非非法,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交易活動被我國監管機構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一、比特幣的性質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具備法定貨幣的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交易風險
比特幣交易存在極大的金融風險,價格波動劇烈,缺乏有效監管,容易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
三、法律後果
參與比特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由此造成的損失需自行承擔,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比特幣交易存在諸多風險,主要體現在價格波動、缺乏監管和違法犯罪等方面。
一、價格波動
比特幣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可能面臨巨大的財產損失。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比特幣價格容易受到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的影響,導致價格暴漲暴跌。
二、缺乏監管
比特幣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存在大量的欺詐和風險。由於其去中心化的特性,比特幣交易難以被監管機構有效監控,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違法犯罪
比特幣的匿名性使其容易被用於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由於交易難以追蹤,比特幣成為了犯罪活動的工具,增加了打擊犯罪的難度。
我國已出台多項政策法規,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規制,旨在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秩序。
一、政策文件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不具備貨幣屬性,不得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金融管理秩序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非法買賣虛擬貨幣行為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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