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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引流传销

发布时间:2024-01-30 21:49:13

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问题一: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可以说是吧,因为有很多共通之处,别人非要说不是也能扯出理由来。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问题二: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问题三:数字虚拟货币有没有风险?是传销么? 我告诉你可以吗

问题四:数字货币是传销吗数字货币是骗'的吗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问题五:数字货币是不是传销利润从哪里来 数字货币利润来源的问题即是数字货币价值的问题,下面就以比特币为例进行说明:
比特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作为货币形式的一种是有用的。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数学特性(持久性,可携带性,可互换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识别性)而非依赖于物理特性(比如黄金和白银)或中央权力机构的信任(比如法定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由数学支持的。有了这些特性,一种货币形式要具有价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对比特币而言,这可以从它日益增长的用户,商家和初创企业基数上得到体现。同所有货币一样,比特币的价值直接来自于愿意接受它作为支付方式的人们,这也是唯一的来源。

问题六:数字货币BBT,它是传销吗? 也不算是什么传销,因为就是你不去推广什么的它自己也能给你产生利益,一台造币机每天会生产出来8个金币,一个金币等于1元人民币,所以,不算是传销

问题七: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问题八:中央币――数字货币是国家允许运行的吗,怎么越看越像传销模式 只要是啥币的,通通是传销!管不管怎么管啥时候管那是国家的事儿,做不做是你的事儿!懂了?

问题九:第四代加密数字货币利物币是不是传销吗 具备传销的基本特征,是否是传销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过还是建议玩家远离这种币,这种币和数字货币也不存在关系,只是打着数字货币的幌子而已。
建议去玩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微盟币、狗狗币、瑞波币这些主流的数字货币。

问题十:物联网数字币是传销吗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比特币、DCT)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

❷ 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法律分析:数字货币不属于传销。但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以及不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❸ 数字货币是怎样的骗局

正规的数字货币不是骗局,假的数字货币大多是传销骗局。
一般来说,数字货币骗局多为传销币。数字货币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义进行传销和诈骗。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拓展资料: 一、常见的数字货币骗局类型:
1.搬砖套利引起的连环骗局
通过「币用」或「Telegram」将用户拉到「xxx搬砖套利中文讨论群」中。骗子发送假的 TUSD 或 BITUSD,用户会误以为是真的币。在用户发现被骗之后,如果主动找到群内客服,那么会有「假冒 imToken 官方客服」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用户私钥,如果用户不主动联系「假冒客服」,那么会有「假冒受害者」主动联系受害者,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用户私钥,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2.仿冒国外数字货币官网的钓鱼网站或 仿冒 App
假冒官网的钓鱼网站,该类网站几乎都包含 「一键撤销转账」或「输入助记词撤销交易」等内容,诱导用户输入助记词或私钥。还有假冒官方的 App Plus,以及打着和国外数字货币合作的钱包支付等虚假APP骗人。该类虚假APP可能存在中心化存储用户私钥的可能。
3.仿冒国外数字货币官方工作人员
在 APP或微信上,有些不法分子,将自己的头像及信息换成类似国外数字货币官方人员的样式,借帮助用户解决问题的名义,向用户索要私钥,或给用户提供钓鱼网站地址。
4.资金盘或传销类代币
很多传销类项目,都打着和国外数字货币合作幌子招摇撞骗。这类项目虽然不会出现向用户索要私钥的情况,但因为其代币没有真实价值,很容易崩盘,从而导致大量用户的资产蒙受损失。
二、如何防范数字货币骗局?
一.小心传销币
大家一定要记住,当传销的人有了互联网思维,他们就变成了互联网加传销,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来骗你们的钱,曾经的五行币就是典型的传销币。传销币有以下几个特征1. 它不敢到知名论坛发帖;2. 它的开发团队神秘,不肯公布身份;3. 它迟迟不肯公布代码;4. 它只可以在官方交易平台交易;5. 它在QQ群里,官方论坛里,几乎没有反对意见,动辄删帖踢人,一片虚假的繁荣。
二.小心社交群
玩数字货币的人会去社群,有些是抠脚大汉化身的美女,在群里发布低于市场价的卖币公告,引你上钩。有的是假装自己是大佬,让你相信他们对币种风向的把控,让你膜拜,然后让你花888块加入假大佬的风向群,还有VIP套餐,进群以后,买了大佬推荐的币,要是跌了,你在群里大喊大叫,他们会立马踢你出群,类似这种假群,一抓一大把。
3.小心假币假钱包
有假的交易平台自然也有假的钱包,这些钱包要你保存私钥,甚至会留一些bug获取你的个人信息,有被黑客黑掉的风险。有假钱包也就有假的数字货币。
4.小心假网站
假的网站就是我们所谓的山寨网站,以前EOS众筹的时候就出现过山寨网站,那页面做的简直跟真的一模一样,域名都真假难辨,在你注册好后把数字货币打到他们给你的众筹地址里,然后,基本上,就算是肉包子打狗了。
5.小心代投
代投就是把钱打入到对方的钱包里面,他帮你投资数字货币,然后按利益分配,现在各大微信群,qq群,电报群都有代投,还有很多专门做代投的公众号。这种行为其实是违法的,不建议大家去搞,因为他们很容易跑路。3月份国内某省就发生了一起很严重的跑路事件,卷走将近7个亿。

❹ romanex交易所正规吗朋友介绍做货币引流,自带周转资金2万到3万。4天做一次一个月7次,靠谱吗

不可信不靠谱,虚假平台的,几乎提现不出,及时提供相关转账证据可以维权处理,我和朋友就是轻信分析师前后投入9w多,还好在通过法援的帮助下维权解决挽回全部的损失了,真的是万分感谢他们

❺ 社区数字货币引流是什么意思

就是骗子们给你洗脑的意思,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发行数字货币,骗子们倒是发行了不少一文不值的数字货币,还可以上骗子们开的交易所交易,买人民币赔钱,买这帮骗子们发行的币就能赚大钱,他们反复强调一年能赚多少钱,收益率是多少,但始终不提这些利润回报怎么来的?还真有不少利令智昏的韭菜们上当!

❻ 数字货币会挤走第三方支付吗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据官方披露的相关政策信息,简称为DCEP的央行数字货币由DigitalCurrency和ElectronicPay-ment两部分组成,前者意为数字货币,后者名为电子支付;前者代表数字货币在线上流通,后者说明DCEP的一个主要业务就是数字钱包。因此,无论是所依靠的网络资源背景与流通渠道,还是所承担的基本职能,DCEP有着与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天然重合的部分,从而与第三方支付形成了市场竞争关系。

按照设计,DCEP采取双层运营体系,即央行是数字货币发行人,商业银行负责储存与保管数字货币,其他机构与用户通过商业银行存取与兑换数字货币。虽然同为法定通货,但数字货币放在不同数字钱包中所获得的安全信用度却不一样,即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数字钱包中,性质上被认定为是央行负债,受到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保护,安全性很高。而放在第三方支付数字钱包中,则表现为商业银行对用户的负债,如果第三方支付破产或倒闭,数字货币将很难受到保护。如此看来,同为支付手段,DCEP自带的竞争优势显然是第三方支付无法比拟的。

更详细比较发现,因为有国家信用背书,DCEP获取了无限法偿性特征,也就是任何交易场景都必须无条件接收。与此相反,第三方支付存在业务壁垒,不同平台间存在互不认可与间隔障碍,如支付宝与微信之间不能互相转账。另外,数字货币代表的是M0,就好像是用户在线下使用纸币一样,无需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就可完成支付,但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此时的数字货币首先必须从商业银行转账获取,然后支付过程要经过清算流程,因此第三方支付中的数字货币其实是M1和M2。而更重要的是,数字货币采取的是松耦合模式,即用户既可以将数字钱包与银行账户绑定,也可以依靠数字钱包独立运行支付,这样在依托线上支付的同时,DCEP还可以离线支付,比如手机与手机之间“碰一碰”就可以完成转账。但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紧耦合模式,所有支付须绑定银行账户进行,而且必须采取在线交易。因此,从支付效率看,DCEP作为支付手段要比第三方支付简便与快捷得多。正是如此,DCEP被看成是可以覆盖全场景的“超级钱包”。

很显然,如果DCEP可以运营钱包业务,对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挤出与替代效应不可避免。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除了依靠平台收取服务佣金外,还通过支付引流开发衍生业务,如互联网小贷、货币基金以及理财和保险等业务。同时,第三方支付还能依托支付数据拓展出征信和风控相关业务,如支付宝旗下的芝麻信用评分等,且该类产品投放到了酒店、共享单车等场景。更为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可凭借数据积累精准捕获与发现用户消费偏好与需求倾向,不断创造出新的场景,进而增强用户黏性,反过来构成对核心本源业务的强力支持。然而,如果DCEP进入支付市场,缺乏竞争优势的第三方支付不仅会面临用户大量流失风险之痛,盈利渠道与空间将遭遇残酷挤压,衍生性与拓展性业务半径发生收缩的同时还会产生中断风险,依靠流量的本源业务也会受到冲击,极端情况下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成批次倒闭与破产。

按照官方设计,虽然理论上DCEP具有支付功能,但本着“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的基本原则,央行肯定不参与数字货币数字钱包的运营,而是在充当数字货币发行人的同时,主要负责监管制度的创建以及实体性 科技 金融监管。而且不同于原有纸币离开银行机构后,很多情况下央行无法获取货币流动状态,央行依靠数字钱包完全可以全程且及时捕捉到货币活动踪影,对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数字货币监管也将更有成效。因此,从支付工具经营层面看,与第三方支付利益紧密相关的主体就只有商业银行了。说得直白一些就是,未来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将数字钱包作为业务主干投放支付市场?如果可以,嵌入的范围与幅度又有多大?另外,第三方支付又是否可以作为数字货币的支付运营主体继续存在?

央行将商业银行明确为数字货币存储的唯一承载主体,实际赋予了商业银行如同揽存先前现币那样揽存数字货币的特权,商业银行在通过用户数字钱包吸储并支付利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外贷款以及开展相关的理财等衍生业务,存贷差同样是数字货币时代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方式。另外,商业银行负责对用户数字钱包的管理也是数字货币衍生出的一项特权,原则上代为管理数字钱包,是要收取管理费的,但基于获取存储用户的需要,这项费用针对C端用户(私人与企业)则是免除的,但如果第三方支付要实现账户充值,即把用户在商业银行数字钱包中的数字货币转移到至支付账户中,这笔费用是不可减免的,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承担并向商业银行合规支付,饭要大家分着吃。商业银行在通过运营K基(借记卡、信用卡等)途径获取数字货币支付市场份额的同时,还能作为主体运营DCEP开辟获利渠道,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支付市场占位抢食。

因此,推出数字货币,代表的只是基础货币形式的变化,即从有形法定现币进入无形数字货币,从有现金 社会 进入无现金 社会 ,但原有货币管理系统不会发生太大变动,同时货币的支付渠道和场景也不会出现变异,由此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之间还是合作关系,DCEP作为支付手段依旧是多元化且相互兼容的,其流通载体也同样不会全面脱离第三方支付渠道。作出这样的设计,既可以减少货币数字化升级中的切换成本,同时也维系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法定地位。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支劲旅,超过230多家支付机构不仅是各种消费场景创造的核心动力,还是中小微企业与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服务商,如果让DCEP作为支付工具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的完全替代,等于就是传统支付体制的回归,这是监管者无论如何不愿看到的结果。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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