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南坪喜來登酒店六樓有個傳銷窩子,比特幣,挖礦機傳銷騙人。
傳銷的手法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騙錢。今天,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利用互聯網出售「比特幣挖礦機」進行傳銷詐騙的案件。
被告人 吳某:「許某跟我講,他買了一種投資的礦機,是生產比特幣,他買了40台,收益非常的不錯,所以我就跟他買了一組,60萬買了4台礦機。」
2014年2月,被告人吳某在朋友的拉攏下,加入了無工商登記的香港氪能集團成為會員,開始參與宣傳和投資挖礦機。公司規定,所有挖礦機必須是一拖三形式,即一個是主挖礦機,其他三個分別稱為大雲端、中雲端和小雲端的形式往下接。
被告人 吳某:「他的一個模式是,1個人找3個人,3個人找9個人,9個人找27個人,這樣子無限地向下。」
被告人 吳某:「(公司給你的收益,是現金還是比特幣?)比特幣。(這些比特幣去了哪裡?)全部都在氪能公司的「多幣寶」里存起來了。」
眼見高額回報,吳某隨即以自己的四台挖礦機開始發展下線,人數達32人,投資金額為4200多萬。期間,吳某還多次組織、出席氪能集團市場推廣會、組織會員旅遊。
被告人 吳某:「(這樣免費境外游的實際目的是什麼?)就是公司的海外會議,海外推廣會議。(實際他的目的就是發展投資者,是吧?)對。」
2014年底,氪能集團比特幣價格大幅度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吳某通過微信、小型會議等方式,宣稱氪能集團網站調整,很快恢復,並鼓動投資者趁低買入。2015年2月底,氪能集團網站徹底關閉,吳某才真正醒悟這原來是一場虛假交易。
被告人 吳某:「交易平台做得交易數據,是屬於機器人交易,屬於虛假交易,我們的礦機,僅僅是在網站上的一個賬戶,我也沒有見到,真實的礦機在哪裡,我僅僅是許某推薦的一個會員,我也是一個受害者。」
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案件擇日宣判。
如果有人告訴你一種投資能讓你一夜暴富,而且沒有風險,那麼他多半是騙子,所以還是那句話,「天上不會掉餡餅」。
『貳』 肽鏈礦機挖礦產T幣是傳銷嗎
T幣全名鈦克幣已經被西安警方證實為傳銷行為,警方以對鈦克幣公司進行查封。中國警方已經抓捕了大量聲稱礦機挖礦的傳銷行為,央行也以發出公告央行從未推出任何虛擬貨幣。
以下為權威媒體報道:
2018年11月23日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互聯網催生了許多新經濟形態,但是「新」未必是創新,需要冷靜分析。我們要鼓勵創新、倡導創新、包容創新,也要特別注意維護創新。而這個維護就是剔除虛假虛火,撕開面紗,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樣炒作「創新」的現象和觀點。
「其實,網路這東西,現在想想也是很後悔的。我連人都沒有看到,就參加了礦機的眾籌,連賬號、密碼我都不知道,現在想報案都沒法報。」安徽的李先生,這段時間非常郁悶,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繼而又被忽悠著花了八九萬參與六台鈦克幣礦機的眾籌。
錢還沒有掙到,鈦克幣公司涉嫌傳銷,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現在群主告訴他和其他十幾位參與礦機眾籌的投資者,錢要不回來了。
李先生說:「會員特別多,像我們這樣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腦,說傳銷的錢沒收了都上交國庫的,即使報案了,也拿不回來了。」
其實,李先生說的挖礦機就是看起來高大上的偽創新,背後是一個巨大的傳銷迷局,讓他像著了魔一樣把錢投入到山寨幣挖礦機的眾籌之中。李先生被說動掏錢投資鈦克幣挖礦機,就是因為群主聲稱,鈦克幣與比特幣一樣,產生於網路世界復雜的演算法,具有不可復制性,靠礦機才能挖鈦克幣。
「它的宣傳力度非常大,廣告做的特別好,區塊鏈啊什麼的,我們以為鈦克幣的模式是跟比特幣一樣的技術。」李先生說。實際上,據警方透露,這家公司的鈦克幣產生技術就掌握在公司高層的手裡,只要點一點滑鼠,數萬枚鈦克幣唾手可得。
在偽創新的包裝下,鈦克幣成為誘餌,這家公司構建了兩個交易平台,一個平台負責鈦克幣交易,另一個則負責虛擬的礦機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來,這兩套網路交易系統實際上已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金融生態圈,更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圈套。
在實際操作中,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者」首先要注冊成為會員;接下來需要支付人民幣來購買虛擬貨幣。
李先生告訴記者:「三千個鈦克幣才能買到一個礦機,我們想要買礦機,就要在它的交易所買鈦克幣。鈦克幣不就一直往上漲了嘛!7月到8月份之間,鈦克幣價格一直在上漲,從20多元,上漲到60多元,都是我們的錢。」
用人民幣買鈦克幣,再用鈦克幣買礦機,這個規則是鈦克幣公司精心布的一個局。因為投資者想買礦機才買鈦克幣,花錢買鈦克幣,又炒高了鈦克幣價格,更加刺激人們買礦機的慾望。因此,在短短的一個半月內,李先生瘋狂投入八九萬元,參與了6台挖礦機的眾籌。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幾個像我這樣的人,眾籌礦機。VIP3000型的礦機大概22萬。礦機生產幣,把幣挖出來有盈利,剛開始的一個多月,能分到盈利兩三千元,所以十幾個人眾籌了6台20多萬的礦機。」
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人,購買了虛擬貨幣後,還不能直接進入礦機交易平台,必須要有擁有一個或多個「礦機」的「老客戶」介紹。至此,傳銷卸下了偽創新的面具。這些「客戶」最終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處於金字塔頂端的「客戶」會得到巨額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後可以看出,挖礦機傳銷依然採用的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傳統模式。另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受損投資人現在終於看清了礦機偽創新,真傳銷的本來面目。
「由於有區塊鏈、P2P、虛擬貨幣等新概念做包裝,還在高端商業區設置富麗堂皇的公司作支撐,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請專業的宣傳公關團隊,虛擬幣傳銷有非常強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組織我們,不見面傳播又有隱蔽性特徵,所以才導致我們這些受騙的投資人,被騙了卻還不自知。」
像這樣的偽創新,數不勝數,全國多地都在上演虛擬貨幣涉嫌傳銷的慘劇,動輒幾十萬涉案金額,數萬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著「區塊鏈」外衣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主犯鄭某被西安警方從上海押解回西安,該傳銷組織頭目將「區塊鏈」打造成傳銷噱頭,建立「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通過網路發展下線。
據介紹,該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線,截至4月15日,已發展注冊會員1.3萬餘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涉案金額8600萬元。「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的破滅,打著「區塊鏈」名義的全國首例傳銷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幣的躥紅,讓作為比特幣技術基礎的區塊鏈聚焦在鎂光燈下。2018年伊始,區塊鏈再次走紅,一時間成為行業大熱的概念。
「現如今,虛擬貨幣市場的野蠻生長,讓「暴富」一詞著實刺激了人們的神經。在「一夜暴富夢」的背後,滋生出了一批打著「區塊鏈」的名號,實則搞著傳銷勾當的非法組織,實打實的「掛羊頭賣狗肉」。」
民間反傳人士韓兆磊告訴記者:「時代不一樣了,騙子們都要緊跟潮流了。於是虛擬貨幣、區塊鏈,這些沒幾個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們的「新寵」。」
不久前,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廣東深圳)反傳銷監測治理基地,正式發布了《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
《白皮書》指出,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和ICO項目也成為新型網路傳銷的主要模式之一,許多組織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高額回報,但其中蘊含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
由於不受國內機構監管,一旦崩盤、跑路或者失聯,投資者往往投訴無門,損失難以追回,還造成大量資金流向境外,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共識別出3534個疑似傳銷平台,平台參與人數高達3176萬,且每天新增識別傳銷平台30個左右。
對此,《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指出,從傳銷組織出現時間的分布來看,近年來傳銷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2017年新出現的傳銷平台佔比高達58%,超過之前的總和,可謂是「互聯網傳銷元年」。
據此次破獲「區塊鏈」特大網路傳銷的民警介紹,「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自行操縱虛擬貨幣升值幅度,設置「持幣生息獎」吸納會員;根據會員發展下線情況,實施28級分代管理,設置「分享收益獎」進行獎勵;對10個層級148人組成的營銷團隊設置「團隊業績獎」,根據營銷團隊業績進行獎勵。
而關於以「區塊鏈」為名的非法傳銷,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在2017年4月就已經更新了《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數字貨幣」傳銷。
並指出傳銷分子利用投資人未能准確理解數字貨幣的特點進行行騙,傳銷式數字貨幣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機構控制,早期為吸引投資人投資,可能會將貨幣價格炒得很高,一旦時機成熟,機構進行集中拋售,價格一落千丈,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或者機構直接跑路。
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負責人李旭陽說道,「最近利用所謂的區塊鏈概念搞的代幣、虛擬幣這一塊,我們發現非常活躍的這種代幣有2000多種,這種傳銷平台已經超過3000多家,這類犯罪因為涉案金額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們的眼中,你心中牽掛著的賬戶里,不過是一串串沒有價值的「數字垃圾」。你想要的樣子,他都能給你操控出來。這不是重點,畢竟是搞傳銷的,根兒還是脫離不了「發展下線」四個字。」
中國反傳聯盟會長凌雲跟記者表示:「關於傳銷的案例,「暗黑幣」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這種平台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由全國各個地區的負責人及會員通過宣傳、上課、介紹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線,以投資虛擬貨幣「暗黑幣」為名;
要求參與者繳納不同級別的「暗黑幣」礦機租賃費用即門檻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每一名會員下線分為三條線(即三個區)的順序組成固定的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並通過出售虛擬貨幣「暗黑幣」的方式直接獲利。」
據了解,這種類似的利用區塊鏈概念進行投機的行為,國際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區塊鏈上賣虛擬貓。區塊鏈上的一隻貓價格已經高達12萬美元,這種賣法在本質上就是一種賭博或者擊鼓傳花游戲。
據了解,隨著我國對非法傳銷活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此類傳銷活動已經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隨著金融創新以及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迅速普及,非法傳銷明目更加繁多、組織更加嚴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熱的區塊鏈風口下,資本市場概念炒作盛行,投機氛圍濃厚。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秘書長吳震說:「隨著數字貨幣受到熱捧,很多互聯網金融平台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旗號經營,去年就出現過有著400多種名目的傳銷幣。還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進行虛假宣傳開展業務。」
吳震認為,區塊鏈要想成功,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多方參與;參與的多方都有積極性,數據真實性問題;實施難度。此外他認為,如果激勵機制形成不了,就會有很多問題解決不了,要麼區塊鏈建成後難以運行,要麼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企業在2018年守護者計劃大會上表示,各部門將採取聯合治理模式,攜手更多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打擊網路黑色產業鏈力度,共同構建「網路安全共同體」。
總而言之,資本市場對區塊鏈概念的爆炒,正在讓這一創新技術走向失控的邊緣,只有加大監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發展。同時,廣大投資者也應該認清此類項目的本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盲目跟風炒作。
『叄』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肆』 jpm虛擬貨幣是騙局嗎
是傳銷騙局。摩根幣就是一個典型的傳銷騙局,幣圈主流的比特幣媒體網站比特幣之家網已經對其進行曝光,已經崩盤的傳銷騙局星火娛樂比特幣和其模式幾乎一樣。最近,BBT造幣機改名為摩根幣,聲稱是因為最近負面消息太多。
他的中文名是比比特幣,和比特幣只有一個字相差,好多被騙的人都以為自己買的是比特幣,後買才明白自己買的不是。其險惡用心可想而知。
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比特幣很像互聯網的現金。比特幣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傑出的三式簿記系統。
『伍』 uu科技5GK是傳銷嗎
要看他們具體是從事什麼,如果是那種拉人頭然後需要交錢的話,可能就會是傳銷。
看他們是否有產品,就是實實在在的產品。
1、靜守時光,以待流年。
2、走自己的路,做最好的自己。
3、等一個人,還是等一個故事。
4、一切過去了的都會變成親切的懷念。
5、時間仍在,是我們在飛逝。
6、我在時光里享受溫暖,我在流年裡忘記花開。
7、未經失戀,不懂愛情;未經失意,不懂人生。
8、覺得自己為時已晚的時候,恰恰是最早的時候。
9、不論一個人多堅強,內心總有一塊柔軟的地方,不能觸碰。
10、色彩,淡淡的就好,深了會褪色;生活,簡單就好,復雜了會變質。
11、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這是人最大的悲哀。
12、我希望有個人,會陪我從友情走向愛情,再從愛情走向親情。
13、不好不壞的在中間,愛羨慕的在左右搖擺,愛嫉妒的始終不痛快。
14、不要總是估量自己在別人心中的地位,活在別人的眼神里,就等於失去了自我。
15、酒,喝的半醉的好,喝的太多就醉了。愛,還是半真的好,愛的太深就心碎了。
16、生命太短,沒有時間留給遺憾,若不是終點,請微笑一直向前。
17、絕口不提,不是因為忘記,而是因為銘記。
18、你有沒有很想,和誰重新認識一次。
19、不要高估兩年內的自己,不要低估十年後的自己。
20、在哪裡存在,就在哪裡綻放。不要因為難過,就忘了散發芳香。
21、時間在變,人也在變。有些事,不管我們如何努力,回不去就是回不去了。
22、你必須生活於一個構架之中,方能讓愛這一無與倫比的禮物瓜熟蒂落。
23、撐不住的時候,可以對自己說聲「我好累」,但永遠不要在心裡承認說「我不行」!
24、無論我此時是多麼的彷徨迷茫,最終我都要過上自己想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