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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盗力案件视频

发布时间:2024-04-27 18:39:29

『壹』 宜兴有2人浴室打洞盗采66吨紫砂矿,紫砂矿的用途是什么

江苏无锡市宜兴市上演了真实版“偷天陷阱”,2人在一家浴室里打洞偷盗了65.88吨紫砂。紫砂最广为人知的用途,应该就是由其制成的“紫砂壶”了。

可能很多人提到紫砂壶,就会认为它只是喝茶时一个茶具而已。其实,用紫砂壶喝茶不仅仅是一种品位,紫砂壶泡茶可以隔夜不馊,好的紫砂壶甚至可以隔周不馊。

紫砂矿虽然对人有很多好处,但是也要合理合法开采。江某和佘某两个人也堪称是“人才”,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盗取的紫砂矿,不但没让自己发财,还把自己送进监狱里去了。

『贰』 山西一盗采煤矿透水致21人被困,目前的处理进展如何

目前救援仍在继续,这次山西产煤矿透水事故造成的事态比较严重,希望这21个人都平安无事。目前处理进展还是比较乐观的,已经有20名被困人员送往医院医治。

1.相关受困人员都已经得到救治

在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已经调度了救援人员,多方面的救援人员集体施救,所幸这些被困人员都已经被救回来了。虽然被救回来了,但是还是不能让我们放松,采煤矿透水事件并不是个例了,每年都事故频繁,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这次事故?值得引起我们思考。

煤矿透水事件其实一点都不罕见,但现在我们生活在非常幸福的时代,所以煤矿透水事件发生的很少了,这次事件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加督查。

『叁』 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也属无证采矿——河北省迁西县史俊贵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8年3月,河北省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接到迁西县赵洪峪铁矿采矿权人张国武反映史俊贵非法采矿问题的信访件后,立即责成执法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查,从1999年开始,史俊贵在迁西县石门子村牛头峪山头、黑山北岔开采铁矿,前后在地表已形成4个硐口,其中,牛头峪山头有3个硐口,黑山北岔有1个硐口,平硐内有竖井两处。张国武反映的史俊贵非法采矿的硐口位于石门子村黑山北岔,其位置在赵洪峪铁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2006年秋季前,汉儿庄乡政府和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制止史俊贵违法采矿行为,并于2006年底对该硐口进行了炸毁、封堵。2008年春节前后,史俊贵继续在赵洪峪铁矿矿区西南部盗采该铁矿内的矿石,破坏了保安矿柱,导致矿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2008年4月,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对赵洪峪铁矿西南方向史俊贵开采的其中一层巷道进行现场勘测,该巷道位于赵洪峪铁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估算非法采出的矿量达10400吨。在牛头峪山头的3个硐口盗采出的矿石已被史俊贵出卖,在黑山北岔硐口盗采出的矿石3444.3吨仍然堆放在硐口附近。
2008年4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史俊贵下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对黑山北岔的矿石进行封存。鉴于史俊贵擅自进入赵洪峪铁矿采矿许可证划定范围内非法采矿,属于无证采矿中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情形,构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依法没收史俊贵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吨矿石,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史俊贵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非法采矿数量巨大,已涉嫌犯罪,移交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08年5月,经执法人员调查和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勘测认定,被保存的3444.3吨矿石系由赵洪峪铁矿矿区范围内非法采出。为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证据保存的3444.3吨铁矿石返还给赵洪峪铁矿。2008年7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史俊贵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非法采出的矿产品数量进行了评估鉴定。2008年8月,迁西县人民法院对史俊贵擅自进入他人矿区盗采矿产资源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史俊贵有期徒刑4年。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无证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违反规定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关键是如何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不同,法律责任通常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无证开采,如果是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这些矿区并没有设置采矿权,属于空白区,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是如果当事人进入的是他人矿区开采矿产资源,就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如何保证采矿人的合法权益呢?
采矿权人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对侵权行为人即违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秩序,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只是,本案中史俊贵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吨矿石,是应该收归国有,还是应该返还给赵洪峪铁矿呢?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本案中,矿产品尽管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出的,但并不是采矿权人开采。采矿权人有获得其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采矿权人当然拥有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对于违法当事人开采出的矿产品,采矿权人没有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开采,并不具有所有权,应由国家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中,史俊贵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吨矿石,应该没收收归国有,返还给赵洪峪铁矿于法无据。

『肆』 山西盗采金矿6死案,5位村民收封口费,这些村民会承担哪些责任

村民称当地曾多次出现非法采矿现象

绛县里册峪位于中条山区,是涑水河源头,山高沟深,境内有铜、金、银等矿产资源,曾发生过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现象。

明知他人行为不妥,还收封口费,结果害人又害己。山西运城通报:8人被刑拘,12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看完通报内容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

当地一位村民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涉事金矿已废弃多年,虽在山上,但可开越野车到附近地带,该村民表示,里册峪一带曾多次出现非法采矿现象。

2、明知他人行为不妥,为了钱财,闭口不言,害人又害己。

村民为了贪封口费,替他们打掩护,结果被刑事拘留。政府当初将涉事矿洞封闭,说明涉事矿洞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封闭的矿洞,没有空气流通,严重的就会一氧化碳中毒致窒息死亡。

3、公职人员为何会被处分。

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对悲剧发生有一定责任。如果有更完善的监管,他们私自下不去矿洞。

人需要为自己不理性的行为付出代价,有人会说,没有意外,他们就发财了。可你又如何能得知自己得幸运女神庇护呢?

老老实实地走在路上都有可能被高空抛物砸中失去性命。更何况,这种,有危险,有危险,拉不住呀,这是死神声音太动听了,都听不见、看不到别人给的警示!

引以为戒,重视安全,重视生命!别再干这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傻事。

『伍』 什么是非法挖矿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陆』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未必构成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覃琦等6人无证开采锰矿案是怎样

2008年4月30日,群众举报:“一些不法分子在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展南采石场北侧非法盗采锰矿”。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向城中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城中区政府随即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举报地点周围进行了布控。5月1日凌晨1点,一些不法分子在举报地点进行盗采活动。在城中区政府的组织下,联合调查组主动出击,经过连续3个昼夜奋战,一举捣毁了4个非法采洗矿点,查扣洗矿机8台、运输车辆7台、勾机1台、推土机1台,拆除工棚1间,没收矿产品209吨,现场抓获22名违法嫌疑人,其中6人被移送警方刑事拘留。
经查,2008年1月,当事人覃琦等6人未经批准,擅自与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五队村民梁光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展南采石场北侧、53010部队东北侧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用于开采锰矿,并已支付给梁光生土地租金5万元人民币。2008年4月中旬开始,覃琦等6人租用自卸货车7台、勾机1台等大型机械设备,利用夜间和节假日在承租的土地上疯狂盗采洗锰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城中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牛车坪锰矿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了测量和鉴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该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52500元。
案件调查完后,城中区政府组织联合调查组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经讨论研究后决定:
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覃琦等6人非法采矿涉及刑事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结果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违法当事人覃琦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覃琦等人予以拘留,并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认为,未经“制止”程序,不构成犯罪,将覃琦等6人在拘留1个月后释放。
没收矿产品和其他机械设备。当事人缴纳罚款106200元,拍卖机械设备所得的190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分析】本案是一起无证采矿案件。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精心部署,联合执法,迅速行动,有效制止和打击了无证采矿行为。可是,结果让执法人员深感惋惜,覃琦等6人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52500元,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未经“制止”程序。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构成与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这些要件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到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要件。如果未经“责令停止开采”,或者经责令停止开采后,违法当事人停止了开采,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不能以“非法采矿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院认为,未经“制止”程序,不构成犯罪,将覃琦等6人在拘留1个月后释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非法采矿案件形成的社会原因非常复杂,查处极为困难,绝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所能为。为此,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从而将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这把“尚方宝剑”,主动向政府报告,请求政府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各司其职,求得打击违法效果最大化。正如本案柳州市城中区国土资源局所做的那样,发现无证采矿,自己无法处理的,立即向城中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城中区政府随即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切实打击和制止了无证采矿的泛滥。
二是如果忽略有关环节,会直接影响打击力度。本案中,对覃琦等6人的处理,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检察院认为要有“制止”环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中,要切记这一点,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往往容易被执法人员忽视,有的不注意保存责令停止的证据,有的不经责令停止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效打击无证采矿等行为,可以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由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热点矿区等处张贴公告,明确要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开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然后再采取行动进行清理取缔。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搜集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另外,2008年1月,梁光生与当事人覃琦等签订《租赁合同》,将城中区展南采石场北侧、53010部队东北侧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出租给覃琦等开采锰矿,收取租金5万元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中区国土资源局也应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柒』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嫌疑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有非常多的人想着通过不法手段来赚取钱财,其实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们也希望每个人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嫌疑人也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的教训能够给每个人引发一个警醒,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们这样的话,那么一定会面临牢狱之灾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术再厉害依然还会留下非常多的热点的,终究是肉体凡胎,离不开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们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好好做人,一定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

『捌』 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几年

1、视情节轻重最多判7年。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1、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

2、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

3、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4、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玖』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4月7日,有蔚来汽车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此事属实。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违规“挖矿”此前已有先例。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1

蔚来员工,用公司服务器挖矿。

就在刚刚,一位微博博主曝出了这么条消息。

据称,涉事人张某是蔚来汽车员工,此前担任某集群服务器管理员。

而他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司服务器挖虚拟货币

事件一出,立即登上了微博热搜: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发出感慨:

可真刑啊,越来越有判头了呢。

用公司服务器挖矿

虽然对于这件事情,蔚来汽车官方并没有出面做回应。

但是从流露出来的内部消息图片中,可以获取到些许事件详情。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1年9月1日,蔚来汽车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收到投诉称:

研发部门员工张某疑似利用其服务器管理的便利,不当利用公司服务器资源进行虚拟货币数字挖掘操作。

而后,蔚来内部经授权,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张某从2021年2月开始,便开始了这样的违规操作。

其所挖的虚拟货币,从爆料中的图片中可以看到,是以太币。

并且消息还称,张某在调查期间对于自己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而张某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据了解,犯此项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还有网络员工

蔚来员工的事情一经曝出,很多网友纷纷联想到了之前的那位网络工程师。

早在2020年,一位网络员工在短短7个月内便走完了从“挖矿”、“变现”到“被判3年”的三部曲。

其挖矿所用的,便是网络搜索服务器。

在判决书中,也对这位网络员工“薅羊毛”的细节做了公布:

从2018年1月底到5月底,安某薅了155台服务器的羊毛,用来挖比特币、门罗币,卖掉一部分之后获利10万元。

事发之后,不仅这笔钱被没收,还额外被罚了11000元,另外还有3年的有期徒刑。

……

而从国内外来看,近年来公然用公司服务器挖矿的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截至发稿,蔚来汽车方面并未做出更详细的回应。

但还需从此事中了解一点: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为了牟利而赌上未来和自由,不值得!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2

近日,网传蔚来汽车一份内部处理通报称,一担任某集群服务器管理员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挖掘虚拟货币,并从中获利,引发热议。4月7日,有蔚来汽车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此事属实。截至发稿前,蔚来汽车方面未就此事回应南都记者。

蔚来汽车内部处理通报透露,2021年9月,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收到研发部门一员工疑似不当利用公司服务器资源挖掘虚拟货币的相关投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员工利用其担任某集群服务器管理员的职务便利,自2021年2月开始不当利用公司服务器算力资源违规进行虚拟货币以太币的数字挖掘作业,并从中获利。

处理通报还称,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蔚来汽车公司规定,并涉嫌违反《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公司计算机系统安全和商业信息安全造成负面影响。调查访谈中,该员工亦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截至发稿前,蔚来汽车方面尚未就此事回应南都记者。

根据规定,若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都记者注意到,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违规“挖矿”此前已有先例。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网络前高级运维工程师安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技术手段在网络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人民币10万元。截至调查前夕,其账户仍有约2.94个比特币。

法院认为,鉴于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已超过100台,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最终,安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1万元。

蔚来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此前也有先例3

4月6日消息,据财经博主@比特肥爆料,蔚来汽车员工张某使用公司服务器资源挖虚拟货币。此人原担任某集群服务器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挖虚拟货币,在调查中,张某对于自己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受到疫情影响,2020年初虚拟货币价格一路飙升,不少矿商疯狂抢购显卡挖矿,甚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偷电挖矿。与自己买显卡和付电费相比,这类盗取资源的方案利润高不少,只是危险性也高不少。

之前就曾报道过,江苏一男子偷用体育馆的电挖矿,由于体育馆耗电量高,很长一段时间都没人发现。直到2020年疫情封城,体育馆没有人了,负责人发现电费仍在蹭蹭往上涨,该男子盗电挖矿的事情才曝光。

至于这种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的行为,2018年网络也发生过。2018年网络搜索运维部员工安某将自己开发的程序部署到网络服务器上,并借此盈利10万余元。被抓获时,安某的哈希钱包还有1.4枚比特币。

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堪称空手套白狼,或许在他们眼中,自己只是违规,哪怕最终被抓到了,也不过是开除而已。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违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将面临有期徒刑。

脱胎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至今没有表现出任何积极作用,浪费了大量电力和CPU、GPU资源,只得到了一些压根没有任何价值的东西。只是这些虚拟货币不受任何国家管制,所以被某些人奉为圭臬。

好在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虚拟货币带来的恶劣影响,开始出台规定整治虚拟货币行业,多个地区禁止个人或集体挖矿。

最近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价格暴跌,受此影响,显卡的价格也在下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全球经济好转,投资虚拟货币的金融大亨开始提现,去投资实体行业,毕竟谁都知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定。

至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最好还是不要接触虚拟货币之类的东西,也许里面藏着发财的机遇,但大多时候,它只会让我们倾家荡产。

『拾』 暴力抗拒查处,法难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2007年8月下旬,新疆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接到举报,且末县玉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石矿业公司)在且末县阿尔金山塔什沙依矿区(以下简称塔什沙依矿区)无证开采玉石,并强行将新疆帝格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探矿的工作人员赶出其合法勘查区域,抢占其探矿设备和玉石资源。对此,巴州支队连续两次组织有关人员对玉石矿业公司无证开采玉石行为进行查处。
2007年9月,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塔什沙依矿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原且末县玉石矿1999年企业改制后由玉石矿业公司负责开采,至今已经8年,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07年8月,且末县国土资源局曾下发文件,通知玉石矿业公司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但该公司并未停止非法开采活动。为此,巴州支队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07年9月9日,巴州支队再次接到举报,反映玉石矿业公司仍在采挖玉石,并将玉石驮运出矿山。2007年9月10日,巴州支队组织联合调查组赶往塔什沙依矿区,制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已采出的玉石矿。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玉石矿业公司田小剑等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堵截,持钢钎、铁锹、石块抢夺玉石,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5名执法人员被打伤。
2008年1月16日,巴州支队对该案进行会审,并向总队建议,报请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玉石矿业公司塔什沙依玉石矿采矿权及该公司其他采矿权延续等相关手续。2008年3月,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玉石6635吨;处以50000元罚款。
且末县公安局对田小剑一伙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2008年4月,且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罚:对田小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吴邦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巴州财政局《关于移交罚没物资的函》,巴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依法将没收的6635吨玉石移交巴州财政局拍卖,拍得170.29万元,全部上缴财政。
【分析】本案是一起侵害他人探矿权,暴力抗拒执法的无证采矿案件。
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公然进入他人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区域非法开采玉石资源,驱赶勘查作业人员、强占探矿设备,而且,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已不仅仅是无证开采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治安案件。《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这些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也是矿业权人和执法人员保护自身的武器。如果探矿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报案,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助长违法者的威风,也能减少资源破坏和国家、企业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探矿权人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探矿权人应主动维护自身的探矿权益,在违法当事人进入其合法探矿区域内,干扰其正常探矿活动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在其合法的探矿权区域内,违法当事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已经造成了其经济利益的损害,探矿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非法采矿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第三,且末县玉石矿业公司在执法机关责令停止非法开采后,拒不停止非法开采,已经具备了刑事犯罪的要件,巴州国土资源局应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从本案还可以看出矿产资源执法环境的险恶,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更应该采取一些强有力措施,改善执法条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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