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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怎么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时间:2024-04-20 15:41:08

㈠ 采矿对环境的危害

一、露天采铜对环境有什么危害:露天矿山容易造成水体污染、地质灾害、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及水环境污染等危害。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二、露天采煤对环境有什么危害:为露天煤矿要大面积的开挖地面,所以对地面植被的破坏很严重,其次地表疏松会造成水土流失,第三是会造成土壤酸化,因为煤炭中含有大量的硫元素,煤炭的开采会造成大量硫元素融合到水体中,进而造成土壤酸化,第四,会造成泥石流,塌方灾害。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三、采铁对环境有什么危害: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

治理与防护方法:开发新能源,减少开采,合理开采。

拓展资料

一、什么是水体污染

当进入水体的污染物质超过了水体的环境容量或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变坏,从而破坏了水体的原有价值和作用的现象,称为水体污染水体污染的原因有两类:一是自然的,二是人为的。特殊的地质条件使某种化学元素大量富集、天然植物在腐烂时产生某些有害物质、雨水降到地面后挟带各种物质流人水体等造成的水体污染,都属于自然污染。

㈡ 采矿采取什么措施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煤炭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地面水下跌
由于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矿井水大量外排,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面水下跌。
2、地层错动与地表下沉
由于煤矿井下水大量外抽,矿井上底承载能力下降,加上大部分小窑煤井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预留煤柱等预防措施,有的小窑煤井甚至对国有煤矿预留煤柱肆意采挖、破坏,导致地层错动,地表下沉。
3、地面水受到污染
矿井废水中悬浮物等污染物浓度较高,特别是流经含硫铁矿煤层的矿井水,酸性很大。据南坑镇水仔边一带矿区的矿井废水抽样检测,其悬浮物浓度平均值为280毫克/升,化学耗氧量浓度平均值为530毫克/升,硫酸根离子浓度高达2500毫克/升,最低PH值仅为2.7。这类矿井废水如不经处理就外排,将严重污染地面水体,淤塞河道和农田渠道,造成土壤板结,对农作物影响很大。
4、煤矸石占地及风化污染问题
煤矿排出的煤矸石一般都就近堆放。随着堆存量的不断增加,堆场的占地面积也逐年扩大。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市煤矸石的累计堆存量已达7500万吨,占用土地3000多亩,而且目前仍以每年新增80余万吨堆存量的速度在递增。煤矸石经风化、雨蚀、自燃后,其表面的风化层物质在风力作用下进人大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下雨天,在雨水的冲刷下,会携带其表层的小颗粒物质流入河道,同时还会将煤矸石伴生的硫铁矿中的硫离子和亚铁离子等浸取出来,污染水体环境。
5、对森林植被的破坏
煤炭开采需要大量木材,按万吨煤炭产量平均消耗坑木150立方米计算。全市仅煤炭开采业一年就需消耗木材约10万立方米,如此大的木材缺口迫使煤矿多渠道收购木材,客观上助长了乱砍滥伐,使育伐比例失调。同时,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含水层含水量减少,也使植被生长受到影响。
6、二次扬尘污染问题
煤炭有相当一部分靠汽车运输,撒漏现象非常严重,大量煤炭流失,使街道煤尘飞扬。
为有效防治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煤矿矿区的生态环境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矿井废水和区域环境综合治理
(一)对现有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对已老化、坏损的废水治理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改造,确保矿井废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部分废弃矿井外排的废水进行治理。部分煤矿虽然停止了采煤,但仍有矿井废水(俗称老窿水)外排。主要是部分煤矿的采煤巷道间接相通,矿井废水全部从标高最低的井口外排,并将原有老巷道岩石断层和风化层中硫铁矿中的铁离子等浸取出来,导致废水中铁离子和硫酸根离子的浓度很高,严重污染水体环境。所以,对部分废弃矿井外排的废水必须进行治理,修建沉淀池,井投加石灰等药剂,经中和、反应、沉淀处理后,再达标外排。
(三)对部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对淤塞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护岸;二是做好水保工程,一般应在矿区地面径流汇入点建设污水沉淀处理池等。
二、搞好煤矸石的综合利用
目前,我市综合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是发电和制砖,年利用量约65万吨,但与目前的堆存量相比,可以说利用量很小,且利用途径单一。必须努力探索综合利用煤矸石的新途径,以实现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内“消灭”煤矸石山。可采取的措施是:
(一)提高煤矸石发电的综合利用量
煤矸石发电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要炉型,加入石灰石或白云石等脱硫剂,可降低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其常用燃料热值应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产生的热量既可以发电,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热,燃烧后的灰渣具有较高的活性,是生产建材的良好原料。这部分煤矸石以选煤厂排出的洗矸为主。目前,我市仅有高坑、安源和王坑三个煤矸石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4.8万千瓦时,年综合利用煤矸石约50万吨。可在巩固、提高现有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量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电厂进行扩容改造,提高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量。
(二)利用煤矸石代替粘土制砖
利用煤矸石全部代替粘土,既可以降低能耗,又能减少生态破坏,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可利用现有国家政策,采取控制、取缔粘土制砖,鼓励综合利用煤矸石制砖的方式进行,可将现有煤矸石制砖能力从现在的利用煤矸石16万吨提高到奶万吨。
(三)利用煤矸石回填处置
1、煤矸石回填采矿区
利用煤矸石回填采矿区,既可减少煤矸石占地,又可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一般用于回填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为主。
2、煤矸石作工程填筑材料
煤矸石作填筑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沟谷、采煤塌陷区等区的建筑工程用地,或用于填筑铁路、公路路基等。
三、做好矿区植被恢复和矸石堆场的覆土植被工作
(一)实施封山育林,采取植草、人工造林和疏林补方式,提高地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二)对短期内暂无法消化的煤矸石,制定切实可行被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努好煤矸石堆场的覆土植被保护工作。

㈢ 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几十年来,我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已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为了保障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努力实现矿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效统一,从中央到地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1.1.1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防治污染环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年)》,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要求。

各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为进一步提高对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例如,四川省制定了《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管理条例》,甘肃省制定了《矿山企业“三废”指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草案)》,湖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等。

1.1.2 开展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启动了以省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全国31个省(区、市)通过发表调查和实地调查的矿山数为113149个,调查的矿山面积为581.90万公顷。截至2005年,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公顷,发生塌陷的面积为35.23万公顷;采矿活动压占和破坏的土地面积约143.89万公顷,其中耕地29.56万公顷,林地13.65万公顷,草地16.38万公顷,其他84.30万公顷;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0.90亿吨,年排放量约47.9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吨;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79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1.63亿元。通过调查摸清了各省(市)矿山环境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基本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初步分析预测了潜在的危害。

基于全国31个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矿山环境与国土整治评价室对取得的调查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统计、整理、分析、综合研究和成果集成,以矿山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和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作为参评指标,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估指标体系,按照能源、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特种非金属、化工原料非金属、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等九大类矿山,开展了全国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评估,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作出总体评价,提出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建议,并建立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我国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矿山生态环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基础资料和依据。

1.1.3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有翔实的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规范了监管程序。坚持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应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种类、成分、数量,以及采取的处理方法等;预测矿山开发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交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月、季、年度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产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③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31个省(区、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实施。

1.1.4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监督披露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行为。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集电视系列节目《2003资源环境记忆》,运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摄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对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发生地质灾害的新闻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会、展览等形式向公众进行“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推进环境保护与治理,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等有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西南地区各级政府相继制订和建立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四川省在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于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亦很重视,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如《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而针对乱采滥挖多为小型矿山企业的情况,四川省于1994年出台了《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为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1998年12月4日专门发出了《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川府发[1998]81号);在整顿矿山秩序方面亦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共查处各类矿业违法案件1.2万宗,取缔非法采矿2712处,查处越界开采950个,关闭矿井2500个。

1998年10月,重庆人大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采矿权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999年8月重庆市人大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专章写入其中,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3点:①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②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③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实行年审制度。此外,还组织专家编写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技术专著,为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持。随着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

云南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每年都在“地球日”、“环境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人们的环境意识得到加强。近年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赋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及《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开展了矿山地质灾害专项与应急调查,及时调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引起的纠纷;组织完成《玉溪地区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和《文山州矿山环境地质调查》;编写了《云南省“十五”期间矿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计划》及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行性研究;2002年配合省人大组织的“云南省环保世纪行”活动,对煤、有色金属等重点矿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活动主题,对各矿区取得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报告,促进了该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

贵州省组织完成1∶20万《攀西—六盘水环境地质调查》和1∶50万《贵州省环境地质调查》;编制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部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进行治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8日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严禁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砂金,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了政策保证。近年来自治区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降低灾害损失,取得了较好成绩。

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以来,组织西南地区各省市区集中开展了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估工作,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了大量基础资料。

近年,各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2000—2010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都规划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提出了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效果

1.普遍展开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工作,为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起了保障作用

上述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有效遏制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继续恶化。另一方面,各矿山企业也逐渐认识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对科学防灾、避灾的重要性。如四川乐山地区2002年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评价180处,雅安市、凉山州、攀枝花市等地区2002年也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几十处至一百多处不等。这些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为防治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提供了充分的科学依据。

到2004年,新办大、中型矿山企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书达100%。年审换证矿山70%~80%均提交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上述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宣传、贯彻、落实,初步扭转了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污染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的势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引起了各级政府、企业、社会重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加大了大、中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西南地区大、中型国有矿山在土地复垦、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废水、废渣综合治理利用等方面都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西藏自治区有相当一部分矿山环境向好的趋势发展(表6-1)。

表6-1 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

3.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趋势逐步得到控制

随着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健全,管理、监督力度的加大,各级政府、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重视,国家对老国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逐步投入、历史上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制订了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规定,如四川省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贵州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汞矿等污染环境严重的矿产,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各省提出了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等。通过这些保护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三)存在问题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虽然有所改善和控制,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小型矿山诱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一段时间内仍将十分突出

西南地区有矿山企业21073个,其中大、中型矿山企业242个,占总数的1.14%,小型矿山企业20831个,占总数的98.86%,小型矿山分布之广由此可见一斑。小型矿山采矿区域,越界开采、无证偷采、一证多采、乱采滥挖现象较普遍,这不仅浪费和破坏了资源,而且加剧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小型矿山多数布局不合理,管理水平低,采矿工艺、技术落后,“三废”随意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无任何保护与防治措施。小型矿山所带来的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仍将十分突出。

2.老矿山遗留的环境地质问题将成为西南地区今后面临的一大难题

目前西南地区实施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新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意义较大,但对闭坑老矿山由于历史原因,多数企业在建矿初期并未考虑矿山闭坑后环境恢复和复垦,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恢复治理难度很大。

3.局部地区未来一段时间矿山地质环境将进一步恶化

随着经济发展需要,一些以往未开采或小规模开采的地区,会进行新的一轮大规模开发,这必然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新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也会增多。如西南三江有色金属、贵金属成矿带、冈底斯成矿带,黔西煤矿、黔南黔中磷矿、黔北铝土矿,川南古(蔺)叙(永)煤矿和筠连优质煤开采,以及重庆渝东南武陵山银、铅锌矿区、渝西锶矿区、奉节煤矿区及五大国有煤矿区等重要矿区,未来的开发强度必将加强,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严格管理,因此可以预见这些地区矿山地质环境将进一步恶化。

㈤ 澳大利亚在采矿的过程中是怎样保护环境的

澳大利亚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预防,不是先污染、后治理,而是尽量做到不造成污染。
比如对于采矿者,政府不仅要求他们在开矿前要考虑到采矿对周围动植物和人居的影响,还要求开采者要拿出矿山开采后的治理计划,即废矿场地的“恢复”问题,包括废矿填埋后上面是种农作物还是树木、花草,采矿主必须在开矿前交纳“恢复”废矿的成本。也因此这里许多昔日的废矿都矿区有环保部门,专门从事清场前植物种子和幼苗的采集、培育和采后复植。为保证原有植被,开采时并非将原有林木全部铲除无遗,而是在中间保留一条植物走廊,以确保原有动植物能继续繁衍。 澳大利亚将矿区复植作为获得开采权的先决条件,采矿公司不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采后复植计划,便不可能取得开采许可。澳大利亚矿区复植可分成三种类型:其一是在荒无人烟的最偏远地区,只要确保采后环境的安全稳定,大体恢复,不留下污染即可;其二是一种普遍做法,即要求恢复原有植被和自然面貌,数年后土著人可继续他们传统的林间采集活动,上述铝矾土矿即属此类;其三是一种高层次的做法,即创造出一个更加优美的环境。悉尼的奥运公园就是化腐朽为神奇的一例。 变成了绿山或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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