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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销售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27 12:36:50

1. 销售矿机的技巧

1、做一个关于矿机的宣传海报,贴在允许贴至的地方,增加知名度。
2、多去矿场进行上门宣传,提升客户购买欲望。

2. 四川赛道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赛道科技)是做什么的这个公司卖矿机是真的假的

四川赛道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成都市中海国际中心E座软件产业基地,是一家专业服务与区块链3.0代表性技术方向——IPFS的创新型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与托管赛道云矿机(骨灰级IPFS矿机),主要用于挖取IPFS代币Filecoin。

公司名称

四川赛道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Sichuan track huit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td

总部地点

成都

成立时间

2018年09月10日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IPFS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等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口号

读懂IPFS,占领新市场!

员工数

100人(2018年)

法定代表人

刘棚

总部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中海国际中心E座

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棚是互联网思维高级讲师、区块链重度信仰者、互联网全栈工程师、格局商学院区块链技术应用研修班优秀学员,热衷于关注区块链技术开发与应用,是IPFS&Filecoin的早期研究者和布道者之一。

公司经营范围

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研发、销售;销售: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仪表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安防设备(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信息技术开发;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工程、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等。


3. 卖矿机赚钱

近日,一位福建网友爆料,一群农村来的人在卖矿机。这群矿工说一套设备10万,挖矿一天能赚600多。

这位网友是从在老家闲着的父亲那里得知这个消息的。

该网友称,自己刚刚提到卖矿机的消息,一度以为父亲遇到了什么MLM组织,就劝父亲不要碰。因为老人不懂所谓的挖矿和虚拟货币

该网友从其父亲处得知,该商贩从四川、内蒙等地调用矿机。

事实上,中国已经完全禁止采矿。

该网友感叹,那些兜售矿机的人“真坏”。“我在矿难的时候,在福建找到了一个偏远的沿海村庄。向一群小学文化水平一般的中年男人兜售矿机,真的很神奇”。

“因为去年的疫情,家里的店面都黄了,爸爸倒卖后回村里,一直到现在。我深深感受到父亲的焦虑和无力感,一个被信息时代抛弃的人。”这位网友谈到了父亲在家闲着的焦虑。

不过还好,该网友指出,村里还没有人买,都在讨论此事。

其他网友表达了对农村卖矿机的看法。

有人认为是诈骗。“应该是矿上那群畜牲奸商把开采出来的整机卖到信息相对闭塞的地方去赚骗老百姓的‘脏钱’。国家不允许开采,拆了卖就是废品价,就像以前养什么蚂蚁蟑螂一样。直接报警就好。这是纯粹的欺诈”亩稿。

很多网友指出矿机根本没那么贵。

有人建议赶紧报警,“10万够立案了,说不定还是盗窃”。

有网友说“你宁愿卖给村里骗人,也不愿进二手市场?这群奸商的下限我无法预测。”

对于这种营销骗局,有网友指出可能有几种情况:

1.销售全国各地矿山淘汰的垃圾矿机。

2.简直就是假矿机。一开始,骗子把云计算能力租给我,打电话给你。过了一段时间,没有盈利。机器里只有电阻和风扇。

3.真矿机的概率极低,往往是为了防备懂行的人。

事实上,矿机相关骗局存在已久。

当时官方宣传是“两个月还,零风险躺着赚钱”。

随着币价的上涨,很多人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矿机,投入百万的人也不少。

这时投资者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值得注意的是,受骗群体中不乏中老年人,很大一个原因是亲戚朋友的相互介绍。

还有一个案例,郑州一家公司打着高科技的旗号招商买矿机,回报很高。

但是不久之后,公司就空了,矿机挖出来的币也不能交易了。警方调查发现,该案涉案资金总额超过29亿元,涉及13个省市7000余人。

除了欺诈,采矿的一个大问题是能源浪费。

今年3月,内蒙古率先开矿,清退了虚拟货币开矿项目。随后,青海、新疆、云南、四川等矿业大省相继加入撤退大军。

后来随着大量矿山的关闭,矿机开始大量进入二手市场。与此同时,二手矿卡也泛滥成灾,曾经抢手的装备如今成了无法逃避的负担。

甚至有人在二手岩胡市场卖水电站,可谓神乎其神。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蔡新发表了一篇《中国告别比特币“挖矿”》的文章。

文章指出,随着四川20多个比特币矿场的关闭,曾经承载全球60%计算能力的中国比特币“挖矿”结束迅枣孝。

特别是,文章配有一张禁止采矿前,一名妇女扛着采矿机的照片。

这个女人手里的矿机电源线就像一束花。以前的“繁荣”与今天的全面禁止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禁止有很大的影响

相关问答:矿机是什么意思?

笔记本矿机就是挖过矿的笔记本,一般从到矿工手上到你手上都是一直开着机的,各个硬件的寿命肯定不如正常使用的笔记本,后期出现故障的几率也会更高,当然价格低(1000-2000元)的话,入手也不是什么问题。

所谓的矿本就是挖矿的笔记本电脑,这些挖矿达人买搭载高端显卡的笔记本电脑来挖矿,散热跟不上就自己改装增强散热。

我们都知道笔记本的硬件空间体积很小,通常情况下会随着时间而不断的减弱性能,而如果用笔记本挖矿的话,对设备伤害是极大的,因为笔记本散热因素,当笔记本挖矿时,会产生非常巨大的热量,就算改装水冷散热,也会严重影响寿命。

这种挖矿的笔记本是没有售后的,现在很多矿本还原流向的市场,专业的人打开笔记本后盖看主板都会有一些改装痕迹,这无疑除了对笔记本GPU有伤害外,对CPU、硬盘、内存以及主板都会有影响。

现在很多这样的笔记本在二手平台,价格非常便宜,浩南在这里建议大家买二手游戏本一定要小心,如果买到矿本其实比买到矿卡还恶心,因为整套设备硬件寿命都是问题,危害极大。

4. 芯动矿机靠不靠谱世链矿业竟然称它是后起之秀

作为国内矿机生产四大品牌之一,芯动科技的芯动矿机目前而言,性价比是最高的,再加上它的维护相当方便,深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不过,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维修的网点比较少,所以在采购这类型的矿机时,应当选择一个具有强大的技术维修团队的矿机经销商,世链矿业就是如此。作为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矿企,世链矿业业务广泛涵盖了矿机销售、海外矿机托管等,它在国内在都有自己的机房和矿场,拥有强大的运维团队,对矿机维护拥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因此,即便在有很多人由于维修网点的事情都觉得芯动矿机不是很靠谱,但要是找世链矿业购买芯动矿机,芯动矿机的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了。再加之其性能等优势,芯动矿机算的上是同类型矿机的佼佼者,因此被世链矿业称之为后起之秀。直接网络了解下。

5. 链条代理怎么赚钱

链条代理赚钱的方法如下:
1.做搬运。因为交易平台不同,存在同一时间,同一虚拟币价格差异,从A平台买入,到B平台卖出,就像一个搬运工,可以赚到差价。
2.做发行。互联网上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虚拟货币蹦出来,因为相对而言,门槛不高,理论上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搞个虚拟币出来。能不能赚钱,赚多赚少,取决于讲故事的能力和营销的水平。
3.做矿机。有虚拟货币就有对应的矿机,有的是一台特制电脑,有的是路燃凳由器,等等。矿机的价格和货币的市场价格正相关。生产这些矿机有得赚,代理和销售也有的赚。
4.做培训。区块链虽然不是什么高新岁塌技术,但是懂得的人还是少数,做培训能无风险地赚钱。
5.做咨询。类似于培训,不过乎段圆咨询主要面对想投资区块链的散户。为投资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收取合理的咨询费用。
一个可以持续赚钱的代理商一定是一个守住规则底线的 代理商。遵守市场规则,不做违法乱纪经营,不投机取巧,不售卖假货,不窜货等违反厂家的合约精神。扎扎实实将精力投入在市场上,向市场要效益,耕耘于市场,向市场要回报。
仅供参考。

6. 芯动a11可以挖哪些币

可以挖比特币。
矿机厂商:芯动。矿机品牌:A11。矿机算力:2100M±10%。矿机功耗:2300w。显存:8G。交货日期:4月。静态回本周期小于80日。
据吴说区块链消息,一些矿机经销商开始销售芯动新一代以太坊矿机A11,外传矿机算力为2100MH/S±10%,矿机功耗为2300W,显存为8G,交货日期为4月-6月,以目前币价计算静态回本周期小于80日。目前该机器有报价10万元左右。但知情人士透露,因为产能限制,该批机器数量很少,芯动也只提供芯片,整机由代理商生产。

7. 神秘的5.6万台矿机,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这场争端再升级


一场变故突然袭来,华铁应急被举报财务造假、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
这边,华铁应急向杭州公安局报了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夜反击!

而那边的亿邦通信 科技 发文称“华铁应急‘三宗罪’证据确凿,不容抵赖”,还拿出了录音等19页图文证据。

双方争论的焦点5.6万台矿机去哪了,已然成谜。但毫无疑问,这场对抗已经随着双方的回应再次升级!

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矿机巨头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对外发声:

已于8月6日向浙江证监局实名举报华铁应急涉嫌 严重财务造假、严重信息披露违规 以及实控人胡丹锋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华铁应急支付托管费金额、矿机及比特币资产归属等重重疑问。

这位矿机大佬的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亿邦国际子公司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亿邦 科技 ”)与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华铁”)签订了 总价4.032亿元、8万台“矿机”销售合同,如今这笔合同的货款交付产生了纠纷

单纯看亿邦国际与华铁应急的这笔货款交易本身,并不复杂。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补充协议》对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做了调整 ,约定华铁应急于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总计4.032亿元款项:其中约定5月7日支付8064万元;5月30日支付 1008万元,安排2万台矿机上线;6月15日支付2520万元,安排5万台上线;6月20日支付504万元,安排1万台上线;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2.8224 亿元。

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表示,8万台矿机交付上线至今,新疆华铁仍有2.8224亿元余款未支付。

对此,华铁应急公开回应,“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华铁实际收到云计算服务器2.4万台……亿邦 科技 未对新疆华铁履行剩余5.6万台云计算服务器的供货义务,新疆华铁不存在相应的支付义务,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

华铁应急深夜召开媒体会

4400余枚比特币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间,华铁应急(603300.SH)在杭州胜康路68号公司总部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司实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滨、公司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陈加曹等人参与了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当日向杭州公安局报案, 认为亿邦国际及其董事长胡东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关不实言论导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于8月8日亿邦国际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 在媒体说明会现场一一否认

第一,如针对涉嫌财务造假的指控,华铁应急称,亿邦方面已经多次对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核查

第二,而对于事件争议焦点——5.6万台矿机设备,华铁应急称,未付款的剩余5.6万台设备的实际买受人并非浙江琪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后主体), 而是第三方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亿邦方面此前认同签收单改由纽博签收,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

“(5.6万台矿机设备)是亿邦方面的销售张浩签字,陈宝清签收确认,就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华铁应急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加曹在现场解释。

此外, 华铁应急否认了和浙江纽博实业的关联关系 ,“对方的录音中说浙江纽博实业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断章取义,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纽博的确有入股,后来股份转掉了,和我们华铁应急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针对公司实控人胡丹锋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占4400多个比特币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仅表示,“浙江证监局此前也对公司作了专项核查,比特币矿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机注册账号,查看设备是否在运行的状态,而比特币挖出来是直接到钱包账户, 这是(对方)混淆了概念,两个账户不是必然关联,相关部门的核查证明我们是不存在问题的 ”。

不过,现场多家媒体对于该问题进一步追问,华铁应急并没有在现场予以回复。

在媒体说明会最后,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离开主业做的一些决策,付出了重大代价,的确是深刻的教训,给我们上了一课。”

胡丹峰强调,此前其在2019年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本人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纽博实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此前,华铁应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双方存在争议的5.6万台矿机的实际收货方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无关。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纽博实业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金1.47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建筑机械设备上门安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与华铁应急经营范围相近。 纽博实业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其中,胡月婷出资2700万元,陶中华出资300万元

2011年4月, 胡月婷从纽博实业股东名单中消失,新增了吕东红等7名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在华铁应急的招股书上,实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两者是否为同一人,是让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经在2011年退出了纽博实业的股东名单,其明面上与华铁应急在业务上又没有明确的关系。

所以,在亿邦国际未能证实纽博实业与华铁应急存在关联关系之前,所提到5.6万台矿机货款的追偿问题是否由华铁应急承担还无法下结论。

阳谋:将上市公司列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货款,亿邦国际发起法律诉讼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作法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亿邦国际将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华铁系华铁应急全资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华铁应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立,其注册资本1.7亿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华铁应急员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亿邦国际相关人士在8月8日的发布会上称,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买亿邦的矿机后已经亏 30%,现在只能等币价(上涨),公司账上没(钱),如果要新疆华铁拿钱,那我只能把新疆华铁破产,上市公司是不会付这个钱,我们没有做这笔账。”

不过,华铁应急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在8月9日早间的澄清公告中,华铁应急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华铁1.7亿元注册资金出资到位且资产完全独立,与华铁应急财产可做明显区分。因此,两家公司相互独立,华铁应急不应当为新疆华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华铁应急还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出具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华铁恒安要求亿邦 科技 继续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导致华铁应急的经济损失,胡丹锋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亿邦国际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的诉讼索赔增加一个安全垫,在第一被告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进一步索赔

这场争端也波及了华铁应急的股价,在继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后,8月10日,华铁应急再度开盘跌停。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时报、证券市场红周刊、网易 财经 等

8. 哪里有矿机卖

世链矿业有矿机销售,他们家有蚂蚁矿机、阿瓦隆矿机、神马矿机等,一直以来都跟国内大牌矿机生产商合作,矿机来源稳定,且不管是一手矿机还是二手矿机,他们家都有资源,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购买矿机入场挖矿的重要保障。▫⋅

9. 火星财经:蝶链科技事件续 黑自媒体后资金盘背景港女反复捞金未果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蝶链 科技 “挖矿骗局一事,引起了很多媒体的关注。

「蝶链 科技 」被质森袜疑挖矿骗局 疑遭黑自媒体围猎 专家解读自媒体监管

蝶链 科技 回应“疑似黑自媒体围猎”事件 呼吁行业共创良性竞争关系

发文者称 ,接到蝶链 科技 代理商下社区长一叶浮萍(网名)的报料,蝶链 科技 涉嫌资金盘模式,诱导投资人高额回报,承诺为投资人垫付质押币。

通过公开的合同显示,蝶链 科技 合同并没有对于回报方面的承诺,蝶链只是一个销售和埋春困技术服务的企业。而且据内部人士爆料,这个所谓发起维权的社区长,之前就是臭名昭著的某传销组织的大团队长。

在原来项目中,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华克链虚拟币进行变现,并在此过程中利用个人影响迅速组建了自己的浮萍社区,并开始对另外的通证经济项目进行推广,为此还专门弯念成立了香港浮萍国际公司。

据爆料者称,一叶浮萍本名谢丽萍,长期带团队做各种各样的项目,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尤其擅长二级市场喊单,喜欢微信群分享。

其通过微信讲课吸引用户加入其团队后,通过其宣传与项目方熟悉,给内幕消息,指导K线操作等理由,引诱用户加入其收费VIP群。

在一次次喊单获得二级市场利润和各种交易佣金奖励后,低价回收筹码,但未料到项目方并没有如她预期的那样拉盘,于是恼羞成怒,四处散播项目方割韭菜等信息,鼓动更多人加入社区,并且私自要求项目合作矿机公司蝶链 科技 优先给自己核心团队封装矿机,遭到拒绝后开始找各种自媒体进行爆料,打着为社区维权旗号试图压迫矿机公司就范。

从蝶链 科技 的矿机销售托管合同来看,其代理公司所销售的矿机并没有承诺任何回报和回本周期,部分矿工没有封装导致自然算力增长过慢不足以支付托管费用。

据了解,国内很多矿机公司为了达到快速销售矿机的目的,往往选择各种各样项目背景的公司海内外公司进行合作,比如时空云,麦客存储,都先后选择了和一些社区大V和项目方合作,还有西部世界也选择了牧牛云储进行合作,但这种合作销售模式往往会造成销售带有鼓吹夸大色彩,参与者往往自身不太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这也造成后续一些列问题。

10.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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