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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如何监管比特币

发布时间:2024-05-07 09:52:59

❶ 饱受“缺乏有效监管”争议的比特币,它的全球监管究竟难在哪儿

全球范围内还没有针对比特币的标准化监管模型,这也是比特币无法跟法币平起平坐的一大痛点。比特币发展至今已有10年之久,这期间一直因为“缺乏有效监管”而饱受争议。如今世界各国都在制定监管制度,但却迟迟不能落实,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给比特币定性,实在是太难了!有的国家将其定性为“债券”,有的国家则定性为“非法集资”,根本无法实现全球统一化监管。

在美国,有很多州是十分欢迎比特币的。比如在纽约,如果你拿到了纽约金融服务署签发的比特币牌照,可以进行合规的金融活动,并可以按照相应的法规进行交税纳税。在俄亥俄州,交易比特币是合法的,你甚至可以用比特币来交税。但也有很多地方对比特币的态度不明,因此,比特币的税务该如何分类也完全取决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用户环境。

❷ 各国出台监管政策“围剿”比特币,比特币要凉凉了吗

近日,一则“各国出台监管政策“围剿”比特币”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比特币真的会凉凉吗?我国出了哪些政策围剿呢?比特币会继续下跌吗?第一,比特币是否会凉凉?我认为比特币会不会凉凉现在还不好说,比特币应该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凉凉,一条是监管。第二,我国出台了什么政策围剿?我国是三大协会联手抵制虚拟货币。包括设立举报挖矿机构等等。比特币是否还会下跌?我认为这主要看后面各国对于比特币的政策是怎么走,是强力封杀,还是监管的方式。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比特币会凉凉吗

比特币我认为有一定的可能会凉凉,主要的方向应该就是两个。一个是被各国设立一个监管机构专门进行监管,一个就是被封杀。如果是第二个选择的话,那么就是会慢慢的凉凉了,比特币可能也会退出历史舞台。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❸ 允许还是禁止在比特币监管的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国际暗战

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之后在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定义比特币为财富,更有美国,加拿大等等,分别承认比特币。

但是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国家,比特币依然是禁止事项,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比特币的特殊性。

所以,对于那些金融性强的国家,容易吸引财富的国家,比特币是一种利器,理所当然被纳入合法地位。

而对于我们来说,比特币是对我们国家隐形的损害,不受监管,转移资资产,财富,导致对犯罪的各种行动形成阻碍。并且也带坏风气,使人们产生投机心理。

所以,比特币在我们国家,自然需要对其进行禁止。

❹ 李波:正研究对比特币监管规则,到底该如何监管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表示,通过这一次的市场波动,将会研究比特币的监管规则。我们都知道,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随之而来的就是比特币的暴跌。而这样的虚拟货币因为没有办法被监管,导致其资金流向成为了一个谜题。那么这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在采访的时候表示将会研究这样的虚拟货币,很明显释放了一个信号。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比特币的监管到底难在哪里。

第三,如何看待这一次的采访?

这一次的采访不仅表达了我们将会对比特币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表达了另外一个态度。那就是比特币作为一个投资货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纳入到强制监管范围。同时也需要大家明白一点的事,那就是比特币虽然是具有投资属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够替代货币的。

❺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❻ 如何定位虚拟货币要如何加强网络监管

虚拟货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串计算机代码,是人们赋予了它可用于交易的意义。

对于虚拟货币,无论是比特币还是其他的数字货币,都是私人团体开发的系统,然后根据系生成货币,最后进入市场流通的。
存在有一定的风险,主要是缺乏监管。
虚拟货币的开发团队,一般只负责它的开发及维护;但是它注入市场以后,却没有任何机构为此担保。所以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着不确定性。币包认为:这就需要有正规、合法的机构机构对虚拟货币的进行规范交易,规范其交易时间、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并且交易的双方要对交易的合法性随后责任。

❼ 比特币涨跌受什么控制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7:政府监管
有些人希望看到比特币受到更多监管,因为当政府对比特币进行监管时,它会宣称比特币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如果它是合法的,管理比特币的法律可以帮助人们衡量其可用性和寿命。
另一方面,我们有人害怕政府监管,因为分散货币的整体观点是保持分散,以便没有人可以控制它。政府控制着该国流通的法定货币数量。他们可以赚更多钱,但不能直接减少流通中的金额。钱包地址存储比特币和钱包可能会被意外删除,或者他们可能被忘记密码锁定,但只会有2100万比特币铸造。这允许比特币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而不是减少它。
现在想象一下,政府宣布只允许他们开采加密货币,只有他们的货币在他们的国家是合法的。那么,现在我们遇到了与加密货币发明之前相同的情况。政府把所有的钱都拿下来,他们可以随意开始和停止采矿。也许他们甚至会改变代码,以便在资金不足时进行更多的货币挖掘。唯一不同的是交易货币的形式。加密货币监管可能带来许多可怕的事情,而且有些人非常害怕新规。
推动比特币监管的人会购买更多的比特币,推高比特币的价值,但那些害怕政府监管的人可能会在NYDFS BitLicense等新闻发挥作用时开始恐慌性抛售。这使得政府监管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是的价格稳定,你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解释了这一消息。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6:比特币接受程度
没有人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比特币不会作为货币用于任何目的。当人们用比特币支付费用时,他们正在增加其可信度并向全世界展示有人想用比特币来支付费用。公司如戴尔,新蛋,和Dish网络中的许多人已经采取了比特币的力量通知,并允许客户用它来购买他们的产品和服务。Xapo提供了一张新的信用卡,允许您将比特币用于接受普通借记卡的商店。
尽管购物者对价格没有任何直接影响,但它们确实有助于将比特币作为一种可行的货币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因此,比特币购物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没有短期影响,但它们提供了更大的市场。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5:采矿
矿工越多,只要没有人拥有51%或更多的网络,网络就越安全。当一个实体拥有网络中至少51%的采矿电力时,可能会发生51%的攻击。
打个比方:一个人用10,000比特币购买豪宅。出售买方豪宅的房地产经纪人收到资金并将契约转移到买方的名下,从而完成交易。买家现在有豪宅,房地产经纪人从销售中获得10,000比特币,对吧?好吧,买方拥有比特币网络哈希率的51%,他们希望在保留房子的同时退还他们的钱。买方在交易发生之前就分配了分块链,并使用51%的网络哈希来竞争分叉的官方部分,使新分支比原始分支更长。在这样做时,整个网络现在将新分支视为合法分支,并将包含10,000 BTC事务的原始分支视为非法分支。这意味着买家现在有他的10,0 00 BTC回来了。这被称为51%的攻击。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为51%的攻击可能性是潜在的恐慌性抛售。
由于几个原因,一般采矿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略有下降。一些矿工将他们的比特币保存为他们的买入并持有投资策略的一部分,而其他人则兑现了法定货币。矿工们也有很高的电费来运行他们的设备,因此矿工们为了支付电费而经常卖掉一大笔利润用于法定。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4:媒体舆论
媒体确实在比特币的价格中发挥了作用
在绝大多数人阅读新闻时,绝大多数人都会根据这一消息采取行动。例如,如果新闻谈到GHash .io有51%的网络哈希值; 有些人可能会对GHash .io 发起DDoS攻击。在山前,中国新闻交易相当有利可图。Gox崩溃。人们会疯狂地出售恐慌,所以每个知道最新消息的人都知道中国人民银行会在比特币上投球,然后就会成为谣言,他们会卖掉他们的藏品,并在市场开始再次看涨之后买回来。
该新闻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是它提供的文章,人们将根据其内容买入或卖出比特币,相应地发送其价值更高或更低。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3:大型企业倾销货币
并非每个地方都接受比特币; 并非每个员工都希望接受比特币的工资,并不是每个政府系统都会接受比特币等税收。在世界赶上之前,仍然需要以法定货币支付一些东西,因此企业通常会出售大部分比特币来支付业务费用。正如所谓的“倾销”,将使比特币的价值处于低迷状态。根据公司的销售量以及当时有多少公司在销售比特币,这可能会模仿“恐慌性销售”,从而导致比特币价格崩溃。
倾向于法定货币的大型企业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是比特币价值的下降。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2:大额交易
正如您在上面所看到的,管理因素为何如此运作的共同点是因为买卖其他货币的比特币。当交易者在交易所卖出比特币时,价格非常低,价格通常不会改变,或者变化很小。如果交易者是大量持币者,即拥有大量比特币大约1,000 BTC的人,比特币的价格将因其大量销售而显着下降。一般来说,大量持币者交易者的订单不会以单一价格进行填充,这就是价格下跌的原因。有人可能以600美元的价格购买1个BTC; 另一个可能以598美元的价格购买20 BTC; 在中间可能会出现更多不同价值的交易,然后卖家以500美元的价格向买家出售0.1 BTC。比特币的新买价是多少?也许是499美元。
对于在交易所有人卖比特币Bitcoin的价格因素是总是一个在比特币的价值下降。
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1:交易所交易量和频率
当然,影响比特币价值的首要因素是有多少人愿意支付比特币的费用。当您在交易所下订单以购买比特币时,您可以决定比特币对您的价值。愿意购买比特币的人越多,增加比特币整体价值的机会就越大。卖家首先卖出最高出价,所以无论谁是目前最高出价者,都是决定比特币价值的人。
有人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的影响比特币价格因素是总是一个在比特币的价值上升
股价的一个计算公式
股票的涨跌幅是以当日交易的收盘价(或现价)与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相比较计算出来的。
涨跌幅度计算方法:当日收盘价(或现价)减去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再除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涨跌幅度计算公式:涨跌幅度=(现价-昨收价)/昨收价*100% (计算值正为涨,负为跌)。
目前沪深两市交易规则为:通常股票的每个交易日涨跌幅最高限制是 -10%、ST股为 -5%、另外新股上市首日 -44%,其他特殊规定的涨跌幅另计

❽ 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法律分析: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❾ 为什么现在虚拟货币这么火,国家怎么监管

原因: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虚拟币的存在必然还会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热潮。
针对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风险,目前已有许多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体系的监管问题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四类:警告与风险提示,监管与登记许可,立法规范,明令禁止。
(1)警告与风险提示。
一些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及虚拟货币体系发出了风险警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兰西银行、荷兰和比利时中央银行就针对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发出了公开警告。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中警告消费者虚拟货币存在的诸多风险,如兑换损失、电子钱包被盗、支付不受保护、价格波动等。西班牙虽然没有类似的风险警告,但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信息公告。
(2)监管与登记许可。
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均认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瑞典从2012年开始要求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另外一些国家则注重资质监管,进而使其间接满足审慎监管要求。还有些国家的监管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商业模式。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将提供比特币流通买卖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赚取资金的行为视作是一种支付服务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权。另外一些国家将监管的重点着眼于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中介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和丹麦的监管机构认为,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服务需要获得授权。
(3)立法规范。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加拿大拟立法允许政府对比特币交易进行监管,并将数额大于一万美元的交易纳入可疑监管范围。美国希望调整相关法律结构应对比特币的发展。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使银行保密法(BSA)在网络背景下适用,于2013年发布了针对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传输虚拟货币的行为及主体界定的解释性指引。欧洲央行强调应加强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国际合作,从欧洲与全球层面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更多的国家则认为比特币不是一种流通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如芬兰、瑞典、马来西亚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国家,与比特币有关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比特币交易,上述禁令随后扩展至支付服务的供应商。持同样态度的还有泰国和印尼央行。匿名网络货币(包括比特币)的流通被俄罗斯司法检查部门视作对货币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早先已经将提供比特币服务纳入可疑交易的监察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禁止发行未注册股票换取比特币,禁止未经注册从事以虚拟货币计价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

❿ 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机构所开展的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继续开展该类业务,并稳妥做好该类业务的市场退出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切实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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