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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盜力案件視頻

發布時間:2024-04-27 18:39:29

『壹』 宜興有2人浴室打洞盜采66噸紫砂礦,紫砂礦的用途是什麼

江蘇無錫市宜興市上演了真實版「偷天陷阱」,2人在一家浴室里打洞偷盜了65.88噸紫砂。紫砂最廣為人知的用途,應該就是由其製成的「紫砂壺」了。

可能很多人提到紫砂壺,就會認為它只是喝茶時一個茶具而已。其實,用紫砂壺喝茶不僅僅是一種品位,紫砂壺泡茶可以隔夜不餿,好的紫砂壺甚至可以隔周不餿。

紫砂礦雖然對人有很多好處,但是也要合理合法開采。江某和佘某兩個人也堪稱是「人才」,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盜取的紫砂礦,不但沒讓自己發財,還把自己送進監獄里去了。

『貳』 山西一盜採煤礦透水致21人被困,目前的處理進展如何

目前救援仍在繼續,這次山西產煤礦透水事故造成的事態比較嚴重,希望這21個人都平安無事。目前處理進展還是比較樂觀的,已經有20名被困人員送往醫院醫治。

1.相關受困人員都已經得到救治

在事故發生之後,有關部門就已經調度了救援人員,多方面的救援人員集體施救,所幸這些被困人員都已經被救回來了。雖然被救回來了,但是還是不能讓我們放鬆,採煤礦透水事件並不是個例了,每年都事故頻繁,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導致了這次事故?值得引起我們思考。

煤礦透水事件其實一點都不罕見,但現在我們生活在非常幸福的時代,所以煤礦透水事件發生的很少了,這次事件也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嚴加督查。

『叄』 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采礦,也屬無證采礦——河北省遷西縣史俊貴無證采礦案是怎樣

2008年3月,河北省遷西縣國土資源局接到遷西縣趙洪峪鐵礦采礦權人張國武反映史俊貴非法采礦問題的信訪件後,立即責成執法人員進行了認真調查。經查,從1999年開始,史俊貴在遷西縣石門子村牛頭峪山頭、黑山北岔開采鐵礦,前後在地表已形成4個硐口,其中,牛頭峪山頭有3個硐口,黑山北岔有1個硐口,平硐內有豎井兩處。張國武反映的史俊貴非法采礦的硐口位於石門子村黑山北岔,其位置在趙洪峪鐵礦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內。2006年秋季前,漢兒庄鄉政府和遷西縣國土資源局曾多次制止史俊貴違法采礦行為,並於2006年底對該硐口進行了炸毀、封堵。2008年春節前後,史俊貴繼續在趙洪峪鐵礦礦區西南部盜采該鐵礦內的礦石,破壞了保安礦柱,導致礦產資源受到嚴重破壞。2008年4月,縣國土資源局委託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質大隊對趙洪峪鐵礦西南方向史俊貴開採的其中一層巷道進行現場勘測,該巷道位於趙洪峪鐵礦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內,估算非法采出的礦量達10400噸。在牛頭峪山頭的3個硐口盜采出的礦石已被史俊貴出賣,在黑山北岔硐口盜采出的礦石3444.3噸仍然堆放在硐口附近。
2008年4月29日,縣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對史俊貴下達了證據保存通知書,對黑山北岔的礦石進行封存。鑒於史俊貴擅自進入趙洪峪鐵礦采礦許可證劃定范圍內非法采礦,屬於無證采礦中的擅自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情形,構成無證采礦違法行為。遷西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理:依法沒收史俊貴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噸礦石,並處違法所得50%的罰款。史俊貴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非法采礦數量巨大,已涉嫌犯罪,移交縣公安局立案查處。2008年5月,經執法人員調查和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質大隊勘測認定,被保存的3444.3噸礦石系由趙洪峪鐵礦礦區范圍內非法采出。為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證據保存的3444.3噸鐵礦石返還給趙洪峪鐵礦。2008年7月,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對史俊貴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非法采出的礦產品數量進行了評估鑒定。2008年8月,遷西縣人民法院對史俊貴擅自進入他人礦區盜采礦產資源案進行了審理,依法判處史俊貴有期徒刑4年。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無證采礦案件。
《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違反規定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要承擔法律責任。《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即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事實清楚,關鍵是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法律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反的法律不同,法律責任通常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於無證開采,如果是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這些礦區並沒有設置采礦權,屬於空白區,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主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可是如果當事人進入的是他人礦區開采礦產資源,就會涉及民事責任問題。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如何保證采礦人的合法權益呢?
采礦權人可以依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對侵權行為人即違法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當事人未經批准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同時也違反了國家關於礦產資源管理的秩序,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只是,本案中史俊貴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噸礦石,是應該收歸國有,還是應該返還給趙洪峪鐵礦呢?
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本案中,礦產品盡管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采出的,但並不是采礦權人開采。采礦權人有獲得其采出的礦產品的權利,並不意味著采礦權人當然擁有礦區范圍內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對於違法當事人開采出的礦產品,采礦權人沒有投入人力、物力進行開采,並不具有所有權,應由國家予以沒收。
因此,本案中,史俊貴在黑山北岔采出的3444.3噸礦石,應該沒收收歸國有,返還給趙洪峪鐵礦於法無據。

『肆』 山西盜採金礦6死案,5位村民收封口費,這些村民會承擔哪些責任

村民稱當地曾多次出現非法采礦現象

絳縣里冊峪位於中條山區,是涑水河源頭,山高溝深,境內有銅、金、銀等礦產資源,曾發生過私挖亂采礦產資源現象。

明知他人行為不妥,還收封口費,結果害人又害己。山西運城通報:8人被刑拘,12名公職人員被處分 。看完通報內容我們來回顧一下整個事件;

當地一位村民告訴封面新聞記者,涉事金礦已廢棄多年,雖在山上,但可開越野車到附近地帶,該村民表示,里冊峪一帶曾多次出現非法采礦現象。

2、明知他人行為不妥,為了錢財,閉口不言,害人又害己。

村民為了貪封口費,替他們打掩護,結果被刑事拘留。政府當初將涉事礦洞封閉,說明涉事礦洞存在安全隱患。長時間封閉的礦洞,沒有空氣流通,嚴重的就會一氧化碳中毒致窒息死亡。

3、公職人員為何會被處分。

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對悲劇發生有一定責任。如果有更完善的監管,他們私自下不去礦洞。

人需要為自己不理性的行為付出代價,有人會說,沒有意外,他們就發財了。可你又如何能得知自己得幸運女神庇護呢?

老老實實地走在路上都有可能被高空拋物砸中失去性命。更何況,這種,有危險,有危險,拉不住呀,這是死神聲音太動聽了,都聽不見、看不到別人給的警示!

引以為戒,重視安全,重視生命!別再干這種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傻事。

『伍』 什麼是非法挖礦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陸』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未必構成犯罪——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覃琦等6人無證開采錳礦案是怎樣

2008年4月30日,群眾舉報:「一些不法分子在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展南採石場北側非法盜采錳礦」。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接到舉報後,立即向城中區政府匯報相關情況,城中區政府隨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舉報地點周圍進行了布控。5月1日凌晨1點,一些不法分子在舉報地點進行盜采活動。在城中區政府的組織下,聯合調查組主動出擊,經過連續3個晝夜奮戰,一舉搗毀了4個非法采洗礦點,查扣洗礦機8台、運輸車輛7台、勾機1台、推土機1台,拆除工棚1間,沒收礦產品209噸,現場抓獲22名違法嫌疑人,其中6人被移送警方刑事拘留。
經查,2008年1月,當事人覃琦等6人未經批准,擅自與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五隊村民梁光生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位於柳州市城中區展南採石場北側、53010部隊東北側集體土地2450平方米用於開采錳礦,並已支付給梁光生土地租金5萬元人民幣。2008年4月中旬開始,覃琦等6人租用自卸貨車7台、勾機1台等大型機械設備,利用夜間和節假日在承租的土地上瘋狂盜采洗錳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城中區國土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牛車坪錳礦點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了測量和鑒定,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查,作出《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該處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252500元。
案件調查完後,城中區政府組織聯合調查組召開案件分析討論會,經討論研究後決定:
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覃琦等6人非法采礦涉及刑事案進行立案偵查。調查結果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的有關規定,違法當事人覃琦等人的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犯罪嫌疑人覃琦等人予以拘留,並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認為,未經「制止」程序,不構成犯罪,將覃琦等6人在拘留1個月後釋放。
沒收礦產品和其他機械設備。當事人繳納罰款106200元,拍賣機械設備所得的190000元,均已上繳國庫。
【分析】本案是一起無證采礦案件。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後,精心部署,聯合執法,迅速行動,有效制止和打擊了無證采礦行為。可是,結果讓執法人員深感惋惜,覃琦等6人無證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252500元,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因就在於未經「制止」程序。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犯罪構成與否,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這些要件由法律明文規定。具體到非法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非法采礦罪的一個要件。如果未經「責令停止開采」,或者經責令停止開采後,違法當事人停止了開采,就不構成「非法采礦罪」,不能以「非法采礦罪」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院認為,未經「制止」程序,不構成犯罪,將覃琦等6人在拘留1個月後釋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至少給我們兩點啟示:一是非法采礦案件形成的社會原因非常復雜,查處極為困難,絕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家所能為。為此,國務院國發〔2005〕28號文件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並規定了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從而將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這把「尚方寶劍」,主動向政府報告,請求政府組織,其他相關部門統一行動,各司其職,求得打擊違法效果最大化。正如本案柳州市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所做的那樣,發現無證采礦,自己無法處理的,立即向城中區政府匯報相關情況,城中區政府隨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切實打擊和制止了無證采礦的泛濫。
二是如果忽略有關環節,會直接影響打擊力度。本案中,對覃琦等6人的處理,未能追究刑事責任,原因是檢察院認為要有「制止」環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中,要切記這一點,只有「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一點往往容易被執法人員忽視,有的不注意保存責令停止的證據,有的不經責令停止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有效打擊無證采礦等行為,可以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由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熱點礦區等處張貼公告,明確要求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人立即停止開采,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然後再採取行動進行清理取締。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搜集證據,如拍照、錄像等。
另外,2008年1月,梁光生與當事人覃琦等簽訂《租賃合同》,將城中區展南採石場北側、53010部隊東北側集體土地2450平方米出租給覃琦等開采錳礦,收取租金5萬元人民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城中區國土資源局也應對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柒』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捌』 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幾年

1、視情節輕重最多判7年。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拓展資料:

1、以盜竊罪處罰的情況適用前述已經分析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所面臨的困難和尷尬,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

2、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根據國土部門和公安局查處的案件以及法院判處的案件看,除了盜采之外,實踐中還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非法采砂營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質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體不同,此種情形就不能再以盜竊罪論處。

3、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的情形行為人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數量不大,但改變了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處理。將此種行為定性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符合該罪保護農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並使之與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為相區別開來,以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目的。

4、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的情形在極個別情況下,非法採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從總體上說,行為人此種情況下採挖砂石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態度。如行為人在自己開發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在公共綠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點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為可能會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玖』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4月7日,有蔚來汽車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此事屬實。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違規「挖礦」此前已有先例。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1

蔚來員工,用公司伺服器挖礦。

就在剛剛,一位微博博主曝出了這么條消息。

據稱,涉事人張某是蔚來汽車員工,此前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

而他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司伺服器挖虛擬貨幣

事件一出,立即登上了微博熱搜:

對此,不少網友紛紛發出感慨:

可真刑啊,越來越有判頭了呢。

用公司伺服器挖礦

雖然對於這件事情,蔚來汽車官方並沒有出面做回應。

但是從流露出來的內部消息圖片中,可以獲取到些許事件詳情。

事情還要追溯到2021年9月1日,蔚來汽車合規和風險管理部收到投訴稱:

研發部門員工張某疑似利用其伺服器管理的便利,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資源進行虛擬貨幣數字挖掘操作。

而後,蔚來內部經授權,對此事展開了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張某從2021年2月開始,便開始了這樣的違規操作。

其所挖的虛擬貨幣,從爆料中的圖片中可以看到,是以太幣。

並且消息還稱,張某在調查期間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而張某的這一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85條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據了解,犯此項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前還有網路員工

蔚來員工的事情一經曝出,很多網友紛紛聯想到了之前的那位網路工程師。

早在2020年,一位網路員工在短短7個月內便走完了從「挖礦」、「變現」到「被判3年」的三部曲。

其挖礦所用的,便是網路搜索伺服器。

在判決書中,也對這位網路員工「薅羊毛」的細節做了公布:

從2018年1月底到5月底,安某薅了155台伺服器的羊毛,用來挖比特幣、門羅幣,賣掉一部分之後獲利10萬元。

事發之後,不僅這筆錢被沒收,還額外被罰了11000元,另外還有3年的有期徒刑。

……

而從國內外來看,近年來公然用公司伺服器挖礦的事件時有發生。

雖然截至發稿,蔚來汽車方面並未做出更詳細的回應。

但還需從此事中了解一點:

道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

為了牟利而賭上未來和自由,不值得!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2

近日,網傳蔚來汽車一份內部處理通報稱,一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的員工,利用其職務便利挖掘虛擬貨幣,並從中獲利,引發熱議。4月7日,有蔚來汽車工作人員向南都記者證實,此事屬實。截至發稿前,蔚來汽車方面未就此事回應南都記者。

蔚來汽車內部處理通報透露,2021年9月,公司合規和風險管理部收到研發部門一員工疑似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資源挖掘虛擬貨幣的相關投訴。後經調查發現,該員工利用其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的職務便利,自2021年2月開始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算力資源違規進行虛擬貨幣以太幣的數字挖掘作業,並從中獲利。

處理通報還稱,該行為嚴重違反了蔚來汽車公司規定,並涉嫌違反《刑法》第285條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公司計算機系統安全和商業信息安全造成負面影響。調查訪談中,該員工亦對其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截至發稿前,蔚來汽車方面尚未就此事回應南都記者。

根據規定,若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南都記者注意到,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違規「挖礦」此前已有先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8年1月至7月期間,網路前高級運維工程師安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技術手段在網路公司伺服器上部署「挖礦」程序,通過佔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體及網路資源獲取比特幣、門羅幣等虛擬貨幣,後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並獲利人民幣10萬元。截至調查前夕,其賬戶仍有約2.94個比特幣。

法院認為,鑒於安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量已超過100台,其行為不僅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最終,安某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1萬元。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3

4月6日消息,據財經博主@比特肥爆料,蔚來汽車員工張某使用公司伺服器資源挖虛擬貨幣。此人原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利用職務便利挖虛擬貨幣,在調查中,張某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受到疫情影響,2020年初虛擬貨幣價格一路飆升,不少礦商瘋狂搶購顯卡挖礦,甚至出現了一些不法分子偷電挖礦。與自己買顯卡和付電費相比,這類盜取資源的方案利潤高不少,只是危險性也高不少。

之前就曾報道過,江蘇一男子偷用體育館的電挖礦,由於體育館耗電量高,很長一段時間都沒人發現。直到2020年疫情封城,體育館沒有人了,負責人發現電費仍在蹭蹭往上漲,該男子盜電挖礦的事情才曝光。

至於這種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的行為,2018年網路也發生過。2018年網路搜索運維部員工安某將自己開發的程序部署到網路伺服器上,並藉此盈利10萬余元。被抓獲時,安某的哈希錢包還有1.4枚比特幣。

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堪稱空手套白狼,或許在他們眼中,自己只是違規,哪怕最終被抓到了,也不過是開除而已。事實上,這種行為已經屬於違反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將面臨有期徒刑。

脫胎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至今沒有表現出任何積極作用,浪費了大量電力和CPU、GPU資源,只得到了一些壓根沒有任何價值的東西。只是這些虛擬貨幣不受任何國家管制,所以被某些人奉為圭臬。

好在相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虛擬貨幣帶來的惡劣影響,開始出台規定整治虛擬貨幣行業,多個地區禁止個人或集體挖礦。

最近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價格暴跌,受此影響,顯卡的價格也在下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全球經濟好轉,投資虛擬貨幣的金融大亨開始提現,去投資實體行業,畢竟誰都知道虛擬貨幣價格不穩定。

至於我們這些普通人,最好還是不要接觸虛擬貨幣之類的東西,也許裡面藏著發財的機遇,但大多時候,它只會讓我們傾家盪產。

『拾』 暴力抗拒查處,法難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且末縣玉石礦業公司無證采礦案是怎樣

2007年8月下旬,新疆巴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接到舉報,且末縣玉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玉石礦業公司)在且末縣阿爾金山塔什沙依礦區(以下簡稱塔什沙依礦區)無證開采玉石,並強行將新疆帝格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探礦的工作人員趕出其合法勘查區域,搶占其探礦設備和玉石資源。對此,巴州支隊連續兩次組織有關人員對玉石礦業公司無證開采玉石行為進行查處。
2007年9月,巴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對塔什沙依礦區進行實地調查。經查,原且末縣玉石礦1999年企業改制後由玉石礦業公司負責開采,至今已經8年,一直未辦理采礦許可證。2007年8月,且末縣國土資源局曾下發文件,通知玉石礦業公司停止非法采礦行為,但該公司並未停止非法開采活動。為此,巴州支隊當場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對非法采出的礦產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2007年9月9日,巴州支隊再次接到舉報,反映玉石礦業公司仍在採挖玉石,並將玉石馱運出礦山。2007年9月10日,巴州支隊組織聯合調查組趕往塔什沙依礦區,制止違法開採行為,沒收已采出的玉石礦。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遭到玉石礦業公司田小劍等幾十名不明身份人員堵截,持鋼釺、鐵鍬、石塊搶奪玉石,並對執法人員進行毆打,5名執法人員被打傷。
2008年1月16日,巴州支隊對該案進行會審,並向總隊建議,報請國土資源廳暫停辦理玉石礦業公司塔什沙依玉石礦采礦權及該公司其他采礦權延續等相關手續。2008年3月,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無證開採行為;沒收非法采出的玉石6635噸;處以50000元罰款。
且末縣公安局對田小劍一夥暴力抗法,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2008年4月,且末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處罰:對田小劍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對吳邦成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500元。
依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巴州財政局《關於移交罰沒物資的函》,巴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依法將沒收的6635噸玉石移交巴州財政局拍賣,拍得170.29萬元,全部上繳財政。
【分析】本案是一起侵害他人探礦權,暴力抗拒執法的無證采礦案件。
且末縣玉石礦業公司公然進入他人已經取得探礦權的區域非法開采玉石資源,驅趕勘查作業人員、強占探礦設備,而且,在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執法,已不僅僅是無證開采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社會治安案件。《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這些法律規定,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也是礦業權人和執法人員保護自身的武器。如果探礦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就報案,申請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會助長違法者的威風,也能減少資源破壞和國家、企業的財產損失。
本案中,探礦權人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探礦權人應主動維護自身的探礦權益,在違法當事人進入其合法探礦區域內,干擾其正常探礦活動時,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在其合法的探礦權區域內,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開採行為已經造成了其經濟利益的損害,探礦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非法采礦當事人賠償非法采礦造成的損失;第三,且末縣玉石礦業公司在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開采後,拒不停止非法開采,已經具備了刑事犯罪的要件,巴州國土資源局應該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公司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從本案還可以看出礦產資源執法環境的險惡,尤其是在一些邊遠地區,更應該採取一些強有力措施,改善執法條件,保護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從而保障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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