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銷售礦機的技巧
1、做一個關於礦機的宣傳海報,貼在允許貼至的地方,增加知名度。
2、多去礦場進行上門宣傳,提升客戶購買慾望。
2. 四川賽道匯通科技有限公司(賽道科技)是做什麼的這個公司賣礦機是真的假的
四川賽道匯通科技有限公司坐落於成都市中海國際中心E座軟體產業基地,是一家專業服務與區塊鏈3.0代表性技術方向——IPFS的創新型公司,主營業務為銷售與託管賽道雲礦機(骨灰級IPFS礦機),主要用於挖取IPFS代幣Filecoin。
公司名稱
四川賽道匯通科技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
Sichuan track huit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td
總部地點
成都
成立時間
2018年09月10日
經營范圍
計算機軟硬體研發與銷售;IPFS電子產品、機械設備銷售等
公司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口號
讀懂IPFS,佔領新市場!
員工數
100人(2018年)
法定代表人
劉棚
總部地址
成都市高新區中海國際中心E座
公司法定代表人
劉棚是互聯網思維高級講師、區塊鏈重度信仰者、互聯網全棧工程師、格局商學院區塊鏈技術應用研修班優秀學員,熱衷於關注區塊鏈技術開發與應用,是IPFS&Filecoin的早期研究者和佈道者之一。
公司經營范圍
包括:軟體開發;計算機軟硬研發、銷售;銷售:通訊設備(不含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及衛星地面接收設備)、儀表儀器、電子產品、機械設備、計算機硬體、安防設備(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除外);信息技術開發;網路工程、綜合布線工程、弱電工程設計、施工(憑資質證書經營)等。
3. 賣礦機賺錢
近日,一位福建網友爆料,一群農村來的人在賣礦機。這群礦工說一套設備10萬,挖礦一天能賺600多。
這位網友是從在老家閑著的父親那裡得知這個消息的。
該網友稱,自己剛剛提到賣礦機的消息,一度以為父親遇到了什麼MLM組織,就勸父親不要碰。因為老人不懂所謂的挖礦和虛擬貨幣。
該網友從其父親處得知,該商販從四川、內蒙等地調用礦機。
事實上,中國已經完全禁止采礦。
該網友感嘆,那些兜售礦機的人「真壞」。「我在礦難的時候,在福建找到了一個偏遠的沿海村莊。向一群小學文化水平一般的中年男人兜售礦機,真的很神奇」。
「因為去年的疫情,家裡的店面都黃了,爸爸倒賣後回村裡,一直到現在。我深深感受到父親的焦慮和無力感,一個被信息時代拋棄的人。」這位網友談到了父親在家閑著的焦慮。
不過還好,該網友指出,村裡還沒有人買,都在討論此事。
其他網友表達了對農村賣礦機的看法。
有人認為是詐騙。「應該是礦上那群畜牲奸商把開采出來的整機賣到信息相對閉塞的地方去賺騙老百姓的『臟錢』。國家不允許開采,拆了賣就是廢品價,就像以前養什麼螞蟻蟑螂一樣。直接報警就好。這是純粹的欺詐」畝稿。
很多網友指出礦機根本沒那麼貴。
有人建議趕緊報警,「10萬夠立案了,說不定還是盜竊」。
有網友說「你寧願賣給村裡騙人,也不願進二手市場?這群奸商的下限我無法預測。」
對於這種營銷騙局,有網友指出可能有幾種情況:
1.銷售全國各地礦山淘汰的垃圾礦機。
2.簡直就是假礦機。一開始,騙子把雲計算能力租給我,打電話給你。過了一段時間,沒有盈利。機器里只有電阻和風扇。
3.真礦機的概率極低,往往是為了防備懂行的人。
事實上,礦機相關騙局存在已久。
當時官方宣傳是「兩個月還,零風險躺著賺錢」。
隨著幣價的上漲,很多人投入大量資金購買礦機,投入百萬的人也不少。
這時投資者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值得注意的是,受騙群體中不乏中老年人,很大一個原因是親戚朋友的相互介紹。
還有一個案例,鄭州一家公司打著高科技的旗號招商買礦機,回報很高。
但是不久之後,公司就空了,礦機挖出來的幣也不能交易了。警方調查發現,該案涉案資金總額超過29億元,涉及13個省市7000餘人。
除了欺詐,采礦的一個大問題是能源浪費。
今年3月,內蒙古率先開礦,清退了虛擬貨幣開礦項目。隨後,青海、新疆、雲南、四川等礦業大省相繼加入撤退大軍。
後來隨著大量礦山的關閉,礦機開始大量進入二手市場。與此同時,二手礦卡也泛濫成災,曾經搶手的裝備如今成了無法逃避的負擔。
甚至有人在二手岩胡市場賣水電站,可謂神乎其神。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蔡新發表了一篇《中國告別比特幣「挖礦」》的文章。
文章指出,隨著四川20多個比特幣礦場的關閉,曾經承載全球60%計算能力的中國比特幣「挖礦」結束迅棗孝。
特別是,文章配有一張禁止采礦前,一名婦女扛著采礦機的照片。
這個女人手裡的礦機電源線就像一束花。以前的「繁榮」與今天的全面禁止形成鮮明的對比,這種禁止有很大的影響
筆記本礦機就是挖過礦的筆記本,一般從到礦工手上到你手上都是一直開著機的,各個硬體的壽命肯定不如正常使用的筆記本,後期出現故障的幾率也會更高,當然價格低(1000-2000元)的話,入手也不是什麼問題。
所謂的礦本就是挖礦的筆記本電腦,這些挖礦達人買搭載高端顯卡的筆記本電腦來挖礦,散熱跟不上就自己改裝增強散熱。
我們都知道筆記本的硬體空間體積很小,通常情況下會隨著時間而不斷的減弱性能,而如果用筆記本挖礦的話,對設備傷害是極大的,因為筆記本散熱因素,當筆記本挖礦時,會產生非常巨大的熱量,就算改裝水冷散熱,也會嚴重影響壽命。
這種挖礦的筆記本是沒有售後的,現在很多礦本還原流向的市場,專業的人打開筆記本後蓋看主板都會有一些改裝痕跡,這無疑除了對筆記本GPU有傷害外,對CPU、硬碟、內存以及主板都會有影響。
現在很多這樣的筆記本在二手平台,價格非常便宜,浩南在這里建議大家買二手游戲本一定要小心,如果買到礦本其實比買到礦卡還惡心,因為整套設備硬體壽命都是問題,危害極大。
4. 芯動礦機靠不靠譜世鏈礦業竟然稱它是後起之秀
作為國內礦機生產四大品牌之一,芯動科技的芯動礦機目前而言,性價比是最高的,再加上它的維護相當方便,深受廣大投資者的喜愛。不過,它也有一個致命的缺點,就是維修的網點比較少,所以在采購這類型的礦機時,應當選擇一個具有強大的技術維修團隊的礦機經銷商,世鏈礦業就是如此。作為行業內最具影響力的礦企,世鏈礦業業務廣泛涵蓋了礦機銷售、海外礦機託管等,它在國內在都有自己的機房和礦場,擁有強大的運維團隊,對礦機維護擁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因此,即便在有很多人由於維修網點的事情都覺得芯動礦機不是很靠譜,但要是找世鏈礦業購買芯動礦機,芯動礦機的這一難題就迎刃而解了。再加之其性能等優勢,芯動礦機算的上是同類型礦機的佼佼者,因此被世鏈礦業稱之為後起之秀。直接網路了解下。
5. 鏈條代理怎麼賺錢
鏈條代理賺錢的方法如下:
1.做搬運。因為交易平台不同,存在同一時間,同一虛擬幣價格差異,從A平台買入,到B平台賣出,就像一個搬運工,可以賺到差價。
2.做發行。互聯網上幾乎每天都有新的虛擬貨幣蹦出來,因為相對而言,門檻不高,理論上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搞個虛擬幣出來。能不能賺錢,賺多賺少,取決於講故事的能力和營銷的水平。
3.做礦機。有虛擬貨幣就有對應的礦機,有的是一台特製電腦,有的是路燃凳由器,等等。礦機的價格和貨幣的市場價格正相關。生產這些礦機有得賺,代理和銷售也有的賺。
4.做培訓。區塊鏈雖然不是什麼高新歲塌技術,但是懂得的人還是少數,做培訓能無風險地賺錢。
5.做咨詢。類似於培訓,不過乎段圓咨詢主要面對想投資區塊鏈的散戶。為投資提供咨詢服務和建議,收取合理的咨詢費用。
一個可以持續賺錢的代理商一定是一個守住規則底線的 代理商。遵守市場規則,不做違法亂紀經營,不投機取巧,不售賣假貨,不竄貨等違反廠家的合約精神。扎扎實實將精力投入在市場上,向市場要效益,耕耘於市場,向市場要回報。
僅供參考。
6. 芯動a11可以挖哪些幣
可以挖比特幣。
礦機廠商:芯動。礦機品牌:A11。礦機算力:2100M±10%。礦機功耗:2300w。顯存:8G。交貨日期:4月。靜態回本周期小於80日。
據吳說區塊鏈消息,一些礦機經銷商開始銷售芯動新一代以太坊礦機A11,外傳礦機算力為2100MH/S±10%,礦機功耗為2300W,顯存為8G,交貨日期為4月-6月,以目前幣價計算靜態回本周期小於80日。目前該機器有報價10萬元左右。但知情人士透露,因為產能限制,該批機器數量很少,芯動也只提供晶元,整機由代理商生產。
7. 神秘的5.6萬台礦機,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這場爭端再升級
一場變故突然襲來,華鐵應急被舉報財務造假、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
這邊,華鐵應急向杭州公安局報了案,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夜反擊!
而那邊的億邦通信 科技 發文稱「華鐵應急『三宗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還拿出了錄音等19頁圖文證據。
雙方爭論的焦點5.6萬台礦機去哪了,已然成謎。但毫無疑問,這場對抗已經隨著雙方的回應再次升級!
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礦機巨頭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對外發聲:
已於8月6日向浙江證監局實名舉報華鐵應急涉嫌 嚴重財務造假、嚴重信息披露違規 以及實控人胡丹鋒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額職務侵佔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華鐵應急支付託管費金額、礦機及比特幣資產歸屬等重重疑問。
這位礦機大佬的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億邦國際子公司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億邦 科技 」)與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新疆華鐵」)簽訂了 總價4.032億元、8萬台「礦機」銷售合同,如今這筆合同的貨款交付產生了糾紛 。
單純看億邦國際與華鐵應急的這筆貨款交易本身,並不復雜。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補充協議》對貨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做了調整 ,約定華鐵應急於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總計4.032億元款項:其中約定5月7日支付8064萬元;5月30日支付 1008萬元,安排2萬台礦機上線;6月15日支付2520萬元,安排5萬台上線;6月20日支付504萬元,安排1萬台上線;10月20日前支付剩餘2.8224 億元。
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表示,8萬台礦機交付上線至今,新疆華鐵仍有2.8224億元餘款未支付。
對此,華鐵應急公開回應,「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華鐵實際收到雲計算伺服器2.4萬台……億邦 科技 未對新疆華鐵履行剩餘5.6萬台雲計算伺服器的供貨義務,新疆華鐵不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
華鐵應急深夜召開媒體會
4400餘枚比特幣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間,華鐵應急(603300.SH)在杭州勝康路68號公司總部召開媒體說明會,公司實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濱、公司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陳加曹等人參與了情況說明。
公司已於當日向杭州公安局報案, 認為億邦國際及其董事長胡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有關不實言論導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給公司及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對於8月8日億邦國際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 在媒體說明會現場一一否認 。
第一,如針對涉嫌財務造假的指控,華鐵應急稱,億邦方面已經多次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核查 。
第二,而對於事件爭議焦點——5.6萬台礦機設備,華鐵應急稱,未付款的剩餘5.6萬台設備的實際買受人並非浙江琪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後主體), 而是第三方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億邦方面此前認同簽收單改由紐博簽收,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 。
「(5.6萬台礦機設備)是億邦方面的銷售張浩簽字,陳寶清簽收確認,就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華鐵應急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加曹在現場解釋。
此外, 華鐵應急否認了和浙江紐博實業的關聯關系 ,「對方的錄音中說浙江紐博實業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斷章取義,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紐博的確有入股,後來股份轉掉了,和我們華鐵應急沒有關聯關系。」
第三,針對公司實控人胡丹鋒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佔4400多個比特幣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僅表示,「浙江證監局此前也對公司作了專項核查,比特幣礦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機注冊賬號,查看設備是否在運行的狀態,而比特幣挖出來是直接到錢包賬戶, 這是(對方)混淆了概念,兩個賬戶不是必然關聯,相關部門的核查證明我們是不存在問題的 」。
不過,現場多家媒體對於該問題進一步追問,華鐵應急並沒有在現場予以回復。
在媒體說明會最後,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離開主業做的一些決策,付出了重大代價,的確是深刻的教訓,給我們上了一課。」
胡丹峰強調,此前其在2019年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本人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紐博實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此前,華鐵應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雙方存在爭議的5.6萬台礦機的實際收貨方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無關。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紐博實業成立於2010年7月,注冊資金1.4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實業投資,建築機械設備上門安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與華鐵應急經營范圍相近。 紐博實業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胡月婷出資2700萬元,陶中華出資300萬元 。
2011年4月, 胡月婷從紐博實業股東名單中消失,新增了呂東紅等7名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在華鐵應急的招股書上,實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是讓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經在2011年退出了紐博實業的股東名單,其明面上與華鐵應急在業務上又沒有明確的關系。
所以,在億邦國際未能證實紐博實業與華鐵應急存在關聯關系之前,所提到5.6萬台礦機貨款的追償問題是否由華鐵應急承擔還無法下結論。
陽謀:將上市公司列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貨款,億邦國際發起法律訴訟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作法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億邦國際將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華鐵系華鐵應急全資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華鐵應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成立,其注冊資本1.7億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華鐵應急員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億邦國際相關人士在8月8日的發布會上稱,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買億邦的礦機後已經虧 30%,現在只能等幣價(上漲),公司賬上沒(錢),如果要新疆華鐵拿錢,那我只能把新疆華鐵破產,上市公司是不會付這個錢,我們沒有做這筆賬。」
不過,華鐵應急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在8月9日早間的澄清公告中,華鐵應急稱,「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驗資報告》,新疆華鐵1.7億元注冊資金出資到位且資產完全獨立,與華鐵應急財產可做明顯區分。因此,兩家公司相互獨立,華鐵應急不應當為新疆華鐵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華鐵應急還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東胡丹鋒於2018年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回復中出具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華鐵恆安要求億邦 科技 繼續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導致華鐵應急的經濟損失,胡丹鋒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億邦國際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的訴訟索賠增加一個安全墊,在第一被告無力賠償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一步索賠 。
這場爭端也波及了華鐵應急的股價,在繼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後,8月10日,華鐵應急再度開盤跌停。
來自:21世紀經濟報道、證券時報、證券市場紅周刊、網易 財經 等
8. 哪裡有礦機賣
世鏈礦業有礦機銷售,他們家有螞蟻礦機、阿瓦隆礦機、神馬礦機等,一直以來都跟國內大牌礦機生產商合作,礦機來源穩定,且不管是一手礦機還是二手礦機,他們家都有資源,一直以來都是投資者購買礦機入場挖礦的重要保障。▫⋅
9. 火星財經:蝶鏈科技事件續 黑自媒體後資金盤背景港女反復撈金未果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蝶鏈 科技 「挖礦騙局一事,引起了很多媒體的關注。
「蝶鏈 科技 」被質森襪疑挖礦騙局 疑遭黑自媒體圍獵 專家解讀自媒體監管
蝶鏈 科技 回應「疑似黑自媒體圍獵」事件 呼籲行業共創良性競爭關系
發文者稱 ,接到蝶鏈 科技 代理商下社區長一葉浮萍(網名)的報料,蝶鏈 科技 涉嫌資金盤模式,誘導投資人高額回報,承諾為投資人墊付質押幣。
通過公開的合同顯示,蝶鏈 科技 合同並沒有對於回報方面的承諾,蝶鏈只是一個銷售和埋春困技術服務的企業。而且據內部人士爆料,這個所謂發起維權的社區長,之前就是臭名昭著的某傳銷組織的大團隊長。
在原來項目中,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低價收購高價賣出華克鏈虛擬幣進行變現,並在此過程中利用個人影響迅速組建了自己的浮萍社區,並開始對另外的通證經濟項目進行推廣,為此還專門彎念成立了香港浮萍國際公司。
據爆料者稱,一葉浮萍本名謝麗萍,長期帶團隊做各種各樣的項目,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尤其擅長二級市場喊單,喜歡微信群分享。
其通過微信講課吸引用戶加入其團隊後,通過其宣傳與項目方熟悉,給內幕消息,指導K線操作等理由,引誘用戶加入其收費VIP群。
在一次次喊單獲得二級市場利潤和各種交易傭金獎勵後,低價回收籌碼,但未料到項目方並沒有如她預期的那樣拉盤,於是惱羞成怒,四處散播項目方割韭菜等信息,鼓動更多人加入社區,並且私自要求項目合作礦機公司蝶鏈 科技 優先給自己核心團隊封裝礦機,遭到拒絕後開始找各種自媒體進行爆料,打著為社區維權旗號試圖壓迫礦機公司就範。
從蝶鏈 科技 的礦機銷售託管合同來看,其代理公司所銷售的礦機並沒有承諾任何回報和回本周期,部分礦工沒有封裝導致自然算力增長過慢不足以支付託管費用。
據了解,國內很多礦機公司為了達到快速銷售礦機的目的,往往選擇各種各樣項目背景的公司海內外公司進行合作,比如時空雲,麥客存儲,都先後選擇了和一些社區大V和項目方合作,還有西部世界也選擇了牧牛雲儲進行合作,但這種合作銷售模式往往會造成銷售帶有鼓吹誇大色彩,參與者往往自身不太了解的情況下進行參與,這也造成後續一些列問題。
10.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