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ETE數字貨幣主要是做什麼的
ETE數字貨幣是以房地產為中心,也是全球首家以區塊鏈技術驅動的房產信息生態平台,。你還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問
② 什麼是STO,STO代幣發行的流程是什麼
Sto是具有證券性的代幣
STO代幣發行的流程如下:
發行方案設計:根據項目方資格的資料與要求,給出合理的建議,更加有效的規避其他風險;
VIE主體搭建:注冊海外主體公司,稅務豁免,獲利合理合法迴流;
項目法務合規:為項目方提供Reg合規所需全部法律文件,申請CID代碼,提交備案;
代幣發行:根據前期方案,共同協商代幣發行時間周期;
合格投資人/機構對接:中美日新等海外合格投資人、投資機構對接。
STO海外發行分為兩種:一是在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下進行注冊的Rge. A+,這一對海外投資人來說要求通常是會比較高的,可以作為長線准備;二是可以在SEC申請豁免,只需備案即可,SEC方面也不會主動去審核的Reg. D和Reg. S,這類代幣不僅對海外投資人的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在融資額度和海外宣傳上也更加有利。
美國的SEC的態度很明確:ICO產生的數字貨幣屬於證券,因此發行過程需要按照證券法來監管。而比特幣不是ICO產生的,因此比特幣不屬於證券,不在SEC監管范圍內。但是數字貨幣的ETF,屬於SEC的監管范疇。目前SEC要求所有ICO都要注冊,走證券類通證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ring, STO)的過程,遵循現有的證券法規。如果不按照SEC要求走合法STO,SEC將採取嚴厲的執法打擊。
Sto是具有證券性的代幣,它是怎麼憑空出現的呢?縱觀今年ico情形,sto的出現絕非偶然,相比ico去中心化只需要通過虛擬幣融資,門檻低,風險高,sto則是在合法合規的監管下,並以線下有形資產抵押的Token證券發行,投資門檻的提高,也大大減少了風險,於是sto證券代幣發行成為了大家追捧的對象。
新生事物落地必然會有人質疑,有人說STO就是現有的證券換了套衣服,若只是簡單的將現有的證券通證化,那麼的確創新不足,價值也有限,純粹只是資產token化。
這就不得不提到STO的優勢,在ST上市交易之後,和傳統證券不同,一旦在交易所完成交易並提取到錢包,ST就完成了交割,相比傳統證券業的繁瑣顯得更快速。
另外ST相比傳統證券還有個最大的優點,就是ST是可編程的,能給上市企業帶來很多傳統證券不具備的功能。這些新的可編程特性使得傳統證券變成了智能證券,STO具備了取代IPO的技術優勢。
在STO實際落地的過程中,現階段有一種操作方法,那就是仿效互聯網企業海外上市的流程,先注冊離岸公司,再通過VIE結構控制國內公司,再由離岸公司發行ST,只是最後不到納斯達克上市,而是到Open Finance、tZero、CSE等持牌ST數字交易所交易。
具體來說,STO本身具有以下優勢:
1.更好的流動性;
2.協議層面自動化管理 ;
3.24小時交交易 ;
4.更小的交易單位
說到最後本人聯想到SEC屢屢拒絕BT幣ETF,每次SEC有點動靜都能直觀反映在BTC價格上,數字資產市場尋求新融資模式也指日可待。
那麼什麼樣的國內企業可以在美國發行STO呢:
有實際資產,無盈利要求;
有經營歷史和收入;
在美國無不良記錄;
公司形式不限;有較好的市場潛力。
③ 在中國場外交易數字貨幣到底是不是違法
不算違法,但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後,炒作數字貨幣的熱度依然難減。
現在的情況是官方雖然明令禁止,但現實中交易仍在進行,由此也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高收益伴隨著極高的投資風險,還有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數字貨幣交易所後,一些交易所轉戰海外,而投資者也轉到海外市場投資交易,或者通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尋找交易對手。
(3)數字貨幣海外發行業務擴展閱讀:
相關風險:
1、所謂信用風險,是由於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的交易完全取決於誠信度。一旦出現違約,權益很難保障;
2、所謂政策風險,是各國對比特幣所持的態度會導致幣價格劇烈波動,這種價格波動對場外交易產生一定影響;所謂救濟缺位風險,是指場外交易可能引發糾紛,導致各方面臨取證和舉證的困難。
3、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法律審核中往往會遇到沒有專業機構給比特幣定價的問題,並且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財務,由於比特幣的經濟價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軟體上顯示的價格給予證明,這種定價有時得不到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
④ 為什麼都注冊海外基金會來做ico發幣
1.新加坡作為亞洲區塊鏈中心,政策開明;
2.與中國有著近距離的地理優勢,中新建交多年;
3.新加坡是目前盛行的落戶地區,容易得到認可,樹立企業公益形象;
4.在新加坡從事區塊鏈/ico項目,可為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合理避稅。
2017年4月萊特幣基金會在其官網上表示該組織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所擔保下正式成為非營利性公司。根據新加坡當地法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成員有義務向公司貢獻其資產。而據官網公告顯示,該基金會成立的主要任務,就是對萊特幣核心開發團隊成員進行財務支持。
有了前輩們的先例,新加坡市場上已經包含了萊特幣、火幣、比特大陸等30餘家與區塊鏈業務相關的注冊公司,覆蓋了新加坡主要區塊鏈公司以及中國出海新加坡/區塊鏈項目。
⑤ 做海外客戶數字貨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