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在是否該全球禁止虛擬幣挖礦和交易
就目前區塊鏈市場而言,已經是無法阻擋,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合法化規范化即可,股票不也是由不規范逐步規范合法化的嗎?如果中國能夠引領定製區塊鏈交易所規則,我相信對中國一定是有利的。當然現在國外一些機構也在開放部分合法化,但卻沒有具體的規范規則,區塊鏈交易市場中國占據了很大一部分。而且很多大平台也都是中國的,如果不能合法化而一味往外推,無異於對區塊鏈閉關鎖國,對國家長期發展是不利,還不如進行引導規范合法化。比如對發幣機構代碼等建立審核標准,是否具有真正上鏈資格,是否有資產抵押比如btc等主流幣作為發幣等值抵押等,只有具備這些資格才能上交易所。對交易所進行規范管理,對於非合法的暗箱操作堅決打壓,交易所技術軟體部分源碼進行監管,還能獲得稅收收入豈不美哉。
首先,不該。
因為這是當下人類最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方向,誰不擁抱,誰就會被未來的堅船利炮打死。
其次,禁不了。
人們總是高估自己的力量。去中心化的區塊鏈網路是禁不了的,分散的區塊鏈挖礦也是禁不了的,人類現在根本沒有這個能力去禁止。
區塊鏈正在顛覆和取代整個人類世界的傳統金融系統,世界正在變天。
所以,我們應該去擁抱,而不是去反對和逃避。
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對國家主權法定貨幣產生了沖突性,但是存在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比如中國人所熟悉的陰陽八卦,有陰卦就一定有陽卦。我們這里先不討論虛擬貨幣是否應該存在,只來單純的講一講當前全球范圍內很多國家電力豐富地區存在著虛擬貨幣挖礦行業。
在2020年以前,國內虛擬貨幣挖礦行業佔到了全球算力的70%以上。像知名的比特大陸,都是在四川內蒙和新疆這些電力豐富地區有很大的礦場存在,只不過目前為止很多的地方開始清理整頓虛擬貨幣挖礦行業,因為他們的耗電能力確實是非常大的。
現在政策沒有反對虛擬貨幣挖礦行業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俄羅斯,越南,東南亞以及北美部分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電力豐富地區,目前匯集著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挖礦行業,所以從技術面上來講代表著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它的應用性是非常廣泛的,並不僅僅局限於虛擬貨幣,技術面上也很難完全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因為只要有網路就可以交易。
目前為止,我們能夠看到的宏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加入到了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行業中來。不再讓這個野蠻生長的投資市場像之前那樣暴跌暴漲,但也依舊有像印度那樣全面封殺遜貨幣交易的國家存在,所以說國家和地區的政策不同,導致的結果和情況也是不同的。
一個國家想禁止比特幣交易,很難。三天前,印度宣布禁止比特幣交易所,今天比特幣突破59000,創 歷史 新高。
不可能,這個是全球新的蓄水池,而且對美國有利,這個最大的經濟體也是全球發動機,他支持,你禁止有用嗎?就像你想像人民幣取代美元一樣,可能嗎?
國家不會支持,目前也不會責令禁止。目前我國是希望與世界各國有一個良性以及積極合作的關系。區域鏈數字貨幣雖然大多是垃圾幣割韭菜的。但是也有各別幣種類似filecoin等幣種背後是有一定技術的。
目前國家也有涉及ipfs這項技術中
全球的事,作為中國禁止不了,
但明確的是,中國是不提倡的,不支持的。
國家不開放這一塊,就是要保護國民錢包的。
只要是有底層技術支持實體經濟應用場景的國家會大力支持,對於無應用且目的單純僅是為了割韭菜的幣種嚴勵打擊,取締並追究法律責任。
你有這個本事趕緊去禁止,順便直接把人類帶入神級文明,這樣我就不用幹活了
面對新技術新發展,實行全面禁止的,基本上是保守思維。
B. usdt交易中國合法嗎
在探討usdt交易在中國的合法性時,我們需明確其法律狀態。雖然並不被視為違法行為,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2017年9月,央行與中國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中,明確禁止了人民幣與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ICO活動。法院強調,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並不受到法律保護,因其並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備貨幣的法定屬性,不能在市場上作為貨幣流通使用。
早在2013年,央行就對比特幣進行了規范,發布了《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將其視為虛擬商品,並提示了相應的金融風險。而在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中,數字貨幣被定義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進一步明確了其非法定貨幣的立場。
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各異,北美、西歐和日本相對較為接納,如俄羅斯則將其定性為非法,而印度等國尚未出台明確政策。因此,盡管usdt交易在中國並不違法,但投資者在參與時需意識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謹慎對待。
C.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D. 300246寶萊特:暴擊!購買比特幣就是犯罪!這個國家突然出手
購買比特幣在印度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一、印度政府禁止加密貨幣
印度政府已決定將任何有關加密貨幣的行為界定為違法行為,包括購買、持有、交易等,並對違反者處以罰款。這一決定意味著,在印度購買比特幣將構成犯罪。
二、全球數字貨幣市場反應
該消息導致全球數字貨幣市場出現劇烈波動,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價格大幅下跌。4月18日上午,比特幣一度跌破52000美元/枚,日內跌幅超過15%,其他數字貨幣如以太坊、瑞波幣等也全線暴跌。據比特幣家園數據,當日有近45億美元資金爆倉,摺合人民幣約300億元。
三、其他國家監管動態
不僅印度,其他國家也在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例如,土耳其將從4月30日開始實行加密支付禁令,預計摩洛哥也將出台類似監管政策。此外,美國財務部將指控多家金融機構利用加密貨幣進行洗錢,監管趨嚴的預期升溫。
四、數字貨幣面臨的潛在風險
數字貨幣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是政府監管。隨著各國政府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數字貨幣市場可能會受到進一步沖擊。此外,數字貨幣的高波動性和投機性也意味著投資者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
綜上所述,購買比特幣在印度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一決定已經對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產生了顯著影響。投資者應密切關注各國政府的監管動態,並謹慎評估數字貨幣投資的風險。
E. 比特幣在哪些國家合法
比特幣在很多國家都是合法的。
比特幣作為一種數字貨幣,在全球范圍內都有一定的合法地位。具體來說,比特幣在大部分國家都是合法的,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此外,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南非、印度等也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這些國家對比特幣都有相應的監管政策,以確保其市場的穩定和透明。
比特幣的合法性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體現。在一些國家,比特幣被視為一種資產,可以進行合法交易和投資。而在另一些國家,比特幣被當作一種支付手段,可以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此外,有些國家已經正式將比特幣納入其金融體系,承認其合法地位並對其進行監管。這意味著在這些國家,比特幣的交易和使用都受到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比特幣在很多國家都是合法的,但仍有一些國家對比特幣採取限制或禁止的態度。這可能是由於這些國家擔心比特幣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可能用於非法活動,如洗錢、欺詐等。因此,在使用比特幣時,應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以確保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
總之,比特幣的合法性因國家而異。在大部分國家,比特幣都是合法的,但具體法規和監管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使用比特幣的人應了解並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F. usdt交易中國合法嗎
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6)印度關閉數字貨幣交易擴展閱讀:
相關政策:
2013年12月5日,央行聯合五部委出台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虛擬商品的身份給予認定,並且提示了金融風險。
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布了《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在這份公告中,央行將數字貨幣的身份定性為「虛擬貨幣」,而非「虛擬商品」。
世界各國對數字貨幣的態度不同。北美、西歐、日本是對比特幣接受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俄羅斯定義比特幣為非法;印度等國家對比特幣沒有出台相關政策。
G. 中幣平台老闆跑路是真的嗎
真的,中幣網是注冊在海外的,辦公地址在香港,不是中國的交易所。 2018年1月18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布「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明確本單位及各分支機構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通知中還顯示,對於發現的虛擬貨幣交易,應及時關閉有關交易主體的支付通道,並妥善處理待結算資金。 據了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 1月14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企業表示,將採取聯合治理模式,攜手更多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打擊網路黑色產業鏈力度,共同構建「網路安全共同體」。 央視並援引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負責人李旭陽評論稱,市場上活躍的代幣有2000多種、傳銷平台超過3000多家,此類犯罪涉案金額和危害都非常大。 由於擔憂過度投機、洗錢和逃稅,國外市場的部分政府機構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也持有強監管態度。韓國已宣布實施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印度財政部此前就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交易的風險向投資者發出警告,稱數字貨幣投資如同「龐氏騙局」。 據路透社1月16日報道稱,路透看到一份政府會議內部備忘錄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認為,應該禁止虛擬貨幣的集中交易,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個人或機構。 報道並援引潘功勝在該備忘錄里的話稱:「要始終對虛擬貨幣市場保持高壓態勢,嚴防虛擬貨幣風險再次集聚,消滅風險隱患於萌芽狀態。」他並表示,全國及地方當局應該取締提供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交易的場所,同時還需要禁止為虛擬貨幣集中交易提供擔保和清結算服務的所謂「錢包」服務商、以及為集中交易提供做市商服務個人或機構。
H. 加密貨幣交易完全合法嗎
交易合法,交易所不合法
首先要理清的一點,ICO在國內是不合法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也是不可以的。關於數字貨幣交易卻沒有明令禁止,但也同樣做出了相關的風險提示並申明,數字貨幣交易是不具備相關法律效益的。
但是在國外,有部分國家是支持加密貨幣交易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逐漸完善。也就是說加密貨幣交易,按照世界宏觀來講,它在部分國家是合法的,但大部分國家都持觀望態度。即不合法,也不違法,同樣也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上當被騙,國家或機構是不糊幫助你追回的。
合法不合法不好說
但是騙子,圈錢是肯定的
自從有了比特幣,現在的數字貨幣都拿比特幣說事
本人親身經歷,親戚,不知道在哪裡讓人忽悠投資,買了個什麼K代幣。
過年的時候就說要升值,說將來要漲到14萬美刀一枚。現在讓套住了。想拿也拿不出來
近期說,要去深圳開萬人大會,又要去珠港澳免費 旅遊 。
讓人忽悠住了,投了十多萬。我還弄了一萬多肯定是回不來了
現在每天就是給他們畫大餅,今天說漲多少,明天漲多少
比特幣現在都不好說怎麼樣
說不定哪天就崩盤了
咱們老百姓辛幸苦苦掙點血汗錢,還是老老實實存銀行最好
千萬不要聽人忽悠,投資這,投資哪
收益多高,都是騙人的
存銀行最保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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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交易分幾種情況,個別情況只能說不違法,僅在少數區域算是合法。
在國內,如果是在平台上交易加密貨幣,這是違法的。因為國家有規定不許交易平台提供加密貨幣買賣服務。在平台上參與買賣的人其實也是違法的。
但是,由於國家也有規定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資產,所以個人持有和交換、交易、贈送是合法的。可以兩個人私下交易,但是不能搭建平台交易。提供平台服務的都是違法。
在國外,在某些缺乏監管的地區交易加密貨幣,只能說不合法,因為當地法律沒有規定。只要交易中的行為不觸犯當地法律就可以。例如印度。
而也有部分國家是承認加密貨幣交易的合法地位的,在這些國家買賣加密貨幣受當地法律保護,例如日本。
2018年絕大多數與犯罪有關的加密貨幣最終都是通過基本的在線兌換服務進行洗錢。 Chainalysis的區塊鏈研究人員計算出,去年總額超過10億美元與犯罪有關的加密貨幣中,約有64%是通過簡單地將其存入數字資產交易所並進行交易而被洗成干凈和合法的資金。
洗錢者使用其他點對點(P2P)兌換服務,進一步清理其非法處理資金的的12%。這意味著去年超過四分之三的「非法」加密貨幣在某種程度上通過了在線兌換服務進行處理。Chainalysis表示,大多數非法資金實際上通過交易所兌換或點對點交易兌換,其餘資金通過混合服務、比特幣ATM和賭博網站等其他轉換服務進行兌換。
這些數字基金中的大部分是通過黑客攻擊加密貨幣交易所直接盜取。研究人員指出,價值3600萬美元的以太坊也在2018年被盜,通常是通過網路釣魚、龐氏騙局或退出詐騙進行盜取。
報告表示,之前有關傳統貨幣的洗錢罪案調查,分析師可以通過洗錢案件被成功起訴後,回推整個過程,對已檢測到的總活動量進行假設來估算洗錢活動。但加密貨幣通常具有透明和完整的交易數據,這為跟蹤和估計提供了新的途徑。
和傳統貨幣一樣,加密貨幣的洗錢有三個不同的階段:放置、分層和整合。因此,一個成功的洗錢計劃包括將犯罪資金「投放」到金融系統中,將其四處轉移或「分層」以避免被發現,然後將這些資金「整合」到實體經濟中,通常通過企業進行,使其看起來像合法利潤。
投資還是找正規的平台哈,就算虧也虧個明白。國內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都是合法的投資場所,其他的不要選擇。最近幾年比特幣延伸出來的很多雜七雜八的各類幣,都是以前現貨黃金白銀或者炒郵票的那批轉型的坑,騙你沒商量,遠離這類推銷。
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是否合法,主要是看該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是否正規,因為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是不法分子為了圈錢還創建的,這樣的交易平台最後都是會跑路的,最為重要的是因涉及圈錢洗黑錢等不法行為,所以該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是不合法,當然還是有很多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