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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如何監管比特幣

發布時間:2024-05-07 09:52:59

❶ 飽受「缺乏有效監管」爭議的比特幣,它的全球監管究竟難在哪兒

全球范圍內還沒有針對比特幣的標准化監管模型,這也是比特幣無法跟法幣平起平坐的一大痛點。比特幣發展至今已有10年之久,這期間一直因為“缺乏有效監管”而飽受爭議。如今世界各國都在制定監管制度,但卻遲遲不能落實,最重要的原因在於:給比特幣定性,實在是太難了!有的國家將其定性為“債券”,有的國家則定性為“非法集資”,根本無法實現全球統一化監管。

在美國,有很多州是十分歡迎比特幣的。比如在紐約,如果你拿到了紐約金融服務署簽發的比特幣牌照,可以進行合規的金融活動,並可以按照相應的法規進行交稅納稅。在俄亥俄州,交易比特幣是合法的,你甚至可以用比特幣來交稅。但也有很多地方對比特幣的態度不明,因此,比特幣的稅務該如何分類也完全取決於該司法管轄區的用戶環境。

❷ 各國出台監管政策「圍剿」比特幣,比特幣要涼涼了嗎

近日,一則“各國出台監管政策“圍剿”比特幣”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比特幣真的會涼涼嗎?我國出了哪些政策圍剿呢?比特幣會繼續下跌嗎?第一,比特幣是否會涼涼?我認為比特幣會不會涼涼現在還不好說,比特幣應該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條是涼涼,一條是監管。第二,我國出台了什麼政策圍剿?我國是三大協會聯手抵制虛擬貨幣。包括設立舉報挖礦機構等等。比特幣是否還會下跌?我認為這主要看後面各國對於比特幣的政策是怎麼走,是強力封殺,還是監管的方式。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比特幣會涼涼嗎

比特幣我認為有一定的可能會涼涼,主要的方向應該就是兩個。一個是被各國設立一個監管機構專門進行監管,一個就是被封殺。如果是第二個選擇的話,那麼就是會慢慢的涼涼了,比特幣可能也會退出歷史舞台。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❸ 允許還是禁止在比特幣監管的背後究竟隱藏著怎樣的國際暗戰

2013年8月德國宣布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之後在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數字貨幣監管法案,定義比特幣為財富,更有美國,加拿大等等,分別承認比特幣。

但是我們會發現,在我們國家,比特幣依然是禁止事項,之所以會這樣,主要有以下幾點。

1,比特幣的特殊性。

所以,對於那些金融性強的國家,容易吸引財富的國家,比特幣是一種利器,理所當然被納入合法地位。

而對於我們來說,比特幣是對我們國家隱形的損害,不受監管,轉移資資產,財富,導致對犯罪的各種行動形成阻礙。並且也帶壞風氣,使人們產生投機心理。

所以,比特幣在我們國家,自然需要對其進行禁止。

❹ 李波:正研究對比特幣監管規則,到底該如何監管比特幣

中國人民銀行的副行長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就表示,通過這一次的市場波動,將會研究比特幣的監管規則。我們都知道,比特幣的價格水漲船高,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但隨之而來的就是比特幣的暴跌。而這樣的虛擬貨幣因為沒有辦法被監管,導致其資金流向成為了一個謎題。那麼這一次,中國人民銀行在采訪的時候表示將會研究這樣的虛擬貨幣,很明顯釋放了一個信號。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比特幣的監管到底難在哪裡。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采訪?

這一次的采訪不僅表達了我們將會對比特幣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也表達了另外一個態度。那就是比特幣作為一個投資貨幣,在全國范圍內,甚至全世界范圍內已經被納入到強制監管范圍。同時也需要大家明白一點的事,那就是比特幣雖然是具有投資屬性的,但是它本身是不能夠替代貨幣的。

❺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要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不得不了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銀發〔2013〕289 號

通知明確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點:

1、沒有集中發行方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從而進一步指出,比特幣盡管被稱為「幣」,但是由於其不是由 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因而不能被視 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特 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等的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 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比特幣的網路財產侵 權糾紛案件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比特幣具有財產

作為權利客體需具備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應認定其虛擬 財產地位,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發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民法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 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做出規定,盡管此次規 定並未在法條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及特性做出明確規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 圍的重要意義。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權屬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所有)

2018 年,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股權轉讓合同糾 紛的真實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權轉讓爭議,因涉及 BTC(比特幣)、 BCH(比特幣現金)和 BCD(比特幣鑽石) 此類特殊類型的物,屬於新 類型案件。

目前中國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尚未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 概念、法律屬性、交付流轉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仲裁庭在現行法 律體系下,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約定,結合誠信原則以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妥善處理了私人間比特幣 契約糾紛。

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文號: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行為指的是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 瞞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比特幣及類似網路虛擬貨幣、虛擬財產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點,使其很容易成為洗錢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路虛擬 財產予以合理的法律保護的同時,還應當在實踐活動中謹防藉助其 進行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有判決案 例,應當引起重視。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該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點,將詐騙款項成功轉移到境外的銀行賬戶中,從而使警方 難以追查。根據嫌疑人所述,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通過數字貨 幣為詐騙團伙「洗錢」不到半年時間,就獲利人民幣 30 余萬。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歷史 修訂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一度高發,在 社會 中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的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 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行為,我國刑法分別以第一百七十 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 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規定 予以規制,保護 社會 關系不被侵犯,保證 社會 秩序正常運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萬餘人參與、最大層級 3293 層、收取比特幣(BTC) 314211 個、比特現金(BCH)117450 個......價值人民幣超 148 億。 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1月19日由江蘇省鹽 城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

四、禁止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時效性:現行有效

由於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 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 濟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會」在內的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 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 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與此同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予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 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且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止的的代 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經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 為。

七部委的此次發文主要是由於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 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很容易引發 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的失效,就虛擬貨幣作為 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要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即「法律對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一(對代幣發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間,被告人郝鈴聲、楊放伙(二人 均系二審上訴人)同崔某 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家 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義,通過會議、 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 社會 公眾公開銷售 LCC 影視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 下簡稱 LCC 幣),並宣傳該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 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鈴聲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 LCC 幣 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被 告人楊放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 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 LCC 幣的招商會,向 社會 公眾進行推廣 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賬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 LCC 幣。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資人發現 LCC 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陸交易後 進行報案,經統計,報案的 700 余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賬記錄的 85 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所涉投資數額總計人民 幣 22842621.25 元。同時,該團伙將 LCC 幣轉換為柏拉圖 PTO 珠寶區塊鏈虛擬 貨幣,以期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對於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給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偉鵬與被告王志兵簽訂的《協議書》 中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購買數字貨幣進行 投資被告,該投資協議於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兌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應於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將人民幣購 買的數字貨幣匯至被告平台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賬戶轉入 6000 個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偉鵬向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轉 入 1 個 BTC。到期日截止後,被告並沒有及時兌付原 告的 1 個 BTC 與 6000 個 USDT 及相關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偉鵬出具 《欠據》,並載明欠葛偉鵬人民幣壹拾叄萬元 整(130000.00),保證所欠全款於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還清, 超期未還款項,違約金按照超期未還金額的每日 0.08%執行。

此後,被告王志兵陸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 9 筆人民幣,共計 4150 元,剩餘款項並未償還。

❻ 如何定位虛擬貨幣要如何加強網路監管

虛擬貨幣,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串計算機代碼,是人們賦予了它可用於交易的意義。

對於虛擬貨幣,無論是比特幣還是其他的數字貨幣,都是私人團體開發的系統,然後根據系生成貨幣,最後進入市場流通的。
存在有一定的風險,主要是缺乏監管。
虛擬貨幣的開發團隊,一般只負責它的開發及維護;但是它注入市場以後,卻沒有任何機構為此擔保。所以虛擬貨幣的交易存在著不確定性。幣包認為:這就需要有正規、合法的機構機構對虛擬貨幣的進行規范交易,規范其交易時間、交易渠道、交易方式等;並且交易的雙方要對交易的合法性隨後責任。

❼ 比特幣漲跌受什麼控制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7:政府監管
有些人希望看到比特幣受到更多監管,因為當政府對比特幣進行監管時,它會宣稱比特幣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如果它是合法的,管理比特幣的法律可以幫助人們衡量其可用性和壽命。
另一方面,我們有人害怕政府監管,因為分散貨幣的整體觀點是保持分散,以便沒有人可以控制它。政府控制著該國流通的法定貨幣數量。他們可以賺更多錢,但不能直接減少流通中的金額。錢包地址存儲比特幣和錢包可能會被意外刪除,或者他們可能被忘記密碼鎖定,但只會有2100萬比特幣鑄造。這允許比特幣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而不是減少它。
現在想像一下,政府宣布只允許他們開采加密貨幣,只有他們的貨幣在他們的國家是合法的。那麼,現在我們遇到了與加密貨幣發明之前相同的情況。政府把所有的錢都拿下來,他們可以隨意開始和停止采礦。也許他們甚至會改變代碼,以便在資金不足時進行更多的貨幣挖掘。唯一不同的是交易貨幣的形式。加密貨幣監管可能帶來許多可怕的事情,而且有些人非常害怕新規。
推動比特幣監管的人會購買更多的比特幣,推高比特幣的價值,但那些害怕政府監管的人可能會在NYDFS BitLicense等新聞發揮作用時開始恐慌性拋售。這使得政府監管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是的價格穩定,你可以以兩種不同的方式解釋了這一消息。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6:比特幣接受程度
沒有人使用比特幣作為貨幣,比特幣不會作為貨幣用於任何目的。當人們用比特幣支付費用時,他們正在增加其可信度並向全世界展示有人想用比特幣來支付費用。公司如戴爾,新蛋,和Dish網路中的許多人已經採取了比特幣的力量通知,並允許客戶用它來購買他們的產品和服務。Xapo提供了一張新的信用卡,允許您將比特幣用於接受普通借記卡的商店。
盡管購物者對價格沒有任何直接影響,但它們確實有助於將比特幣作為一種可行的貨幣在全球范圍內傳播。因此,比特幣購物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沒有短期影響,但它們提供了更大的市場。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5:采礦
礦工越多,只要沒有人擁有51%或更多的網路,網路就越安全。當一個實體擁有網路中至少51%的采礦電力時,可能會發生51%的攻擊。
打個比方:一個人用10,000比特幣購買豪宅。出售買方豪宅的房地產經紀人收到資金並將契約轉移到買方的名下,從而完成交易。買家現在有豪宅,房地產經紀人從銷售中獲得10,000比特幣,對吧?好吧,買方擁有比特幣網路哈希率的51%,他們希望在保留房子的同時退還他們的錢。買方在交易發生之前就分配了分塊鏈,並使用51%的網路哈希來競爭分叉的官方部分,使新分支比原始分支更長。在這樣做時,整個網路現在將新分支視為合法分支,並將包含10,000 BTC事務的原始分支視為非法分支。這意味著買家現在有他的10,0 00 BTC回來了。這被稱為51%的攻擊。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為51%的攻擊可能性是潛在的恐慌性拋售。
由於幾個原因,一般采礦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略有下降。一些礦工將他們的比特幣保存為他們的買入並持有投資策略的一部分,而其他人則兌現了法定貨幣。礦工們也有很高的電費來運行他們的設備,因此礦工們為了支付電費而經常賣掉一大筆利潤用於法定。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4:媒體輿論
媒體確實在比特幣的價格中發揮了作用
在絕大多數人閱讀新聞時,絕大多數人都會根據這一消息採取行動。例如,如果新聞談到GHash .io有51%的網路哈希值; 有些人可能會對GHash .io 發起DDoS攻擊。在山前,中國新聞交易相當有利可圖。Gox崩潰。人們會瘋狂地出售恐慌,所以每個知道最新消息的人都知道中國人民銀行會在比特幣上投球,然後就會成為謠言,他們會賣掉他們的藏品,並在市場開始再次看漲之後買回來。
該新聞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是它提供的文章,人們將根據其內容買入或賣出比特幣,相應地發送其價值更高或更低。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3:大型企業傾銷貨幣
並非每個地方都接受比特幣; 並非每個員工都希望接受比特幣的工資,並不是每個政府系統都會接受比特幣等稅收。在世界趕上之前,仍然需要以法定貨幣支付一些東西,因此企業通常會出售大部分比特幣來支付業務費用。正如所謂的「傾銷」,將使比特幣的價值處於低迷狀態。根據公司的銷售量以及當時有多少公司在銷售比特幣,這可能會模仿「恐慌性銷售」,從而導致比特幣價格崩潰。
傾向於法定貨幣的大型企業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是比特幣價值的下降。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2:大額交易
正如您在上面所看到的,管理因素為何如此運作的共同點是因為買賣其他貨幣的比特幣。當交易者在交易所賣出比特幣時,價格非常低,價格通常不會改變,或者變化很小。如果交易者是大量持幣者,即擁有大量比特幣大約1,000 BTC的人,比特幣的價格將因其大量銷售而顯著下降。一般來說,大量持幣者交易者的訂單不會以單一價格進行填充,這就是價格下跌的原因。有人可能以600美元的價格購買1個BTC; 另一個可能以598美元的價格購買20 BTC; 在中間可能會出現更多不同價值的交易,然後賣家以500美元的價格向買家出售0.1 BTC。比特幣的新買價是多少?也許是499美元。
對於在交易所有人賣比特幣Bitcoin的價格因素是總是一個在比特幣的價值下降。
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1:交易所交易量和頻率
當然,影響比特幣價值的首要因素是有多少人願意支付比特幣的費用。當您在交易所下訂單以購買比特幣時,您可以決定比特幣對您的價值。願意購買比特幣的人越多,增加比特幣整體價值的機會就越大。賣家首先賣出最高出價,所以無論誰是目前最高出價者,都是決定比特幣價值的人。
有人在交易所購買比特幣的影響比特幣價格因素是總是一個在比特幣的價值上升
股價的一個計算公式
股票的漲跌幅是以當日交易的收盤價(或現價)與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相比較計算出來的。
漲跌幅度計算方法:當日收盤價(或現價)減去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的差額再除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漲跌幅度計算公式:漲跌幅度=(現價-昨收價)/昨收價*100% (計算值正為漲,負為跌)。
目前滬深兩市交易規則為:通常股票的每個交易日漲跌幅最高限制是 -10%、ST股為 -5%、另外新股上市首日 -44%,其他特殊規定的漲跌幅另計

❽ 我國對比特幣的監管政策

法律分析: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 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 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❾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❿ 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 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對照《通知》要求,加強對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機構所開展的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不得繼續開展該類業務,並穩妥做好該類業務的市場退出工作。

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切實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三、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關閉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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