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金虛擬是什麼意思啊
現金虛擬是指通過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等方式使用數字貨幣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方式與傳統的紙幣實物交易不同。虛擬貨幣可以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和使用,是孝帆數字貨幣的一種形式。現金虛擬的使用已經越來越巧敗雹普枯伍遍,例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
2. 有關金錢好不好的辯論賽
「錢」,這個字是值得大家永遠去探究。
什麼事情都是有兩面的,而金錢也不例外。那麼金錢到底是天使,還是魔鬼呢?其實它既是天使又是魔鬼。對於那些潔身自好,不慕金錢的人來說,金錢簡直就是魔鬼。它會磨滅人的意志,令人深愛著它而不能自拔;而對於貪圖富貴的人來說,金錢簡直是最美的天使,不但能帶來榮華富貴,還能帶來榮耀和地位。世界上存在著這兩種人,所以金錢也存在兩種不同的詮釋。的確,有金錢未必不好,而沒有金錢又未必會好,有句說的好:「金錢不是萬能,而沒有錢就萬萬不能。」
拿破崙曾擁有許多人夢寐以求的一切——榮耀、權利、財富,但他卻說:「我這一生沒有過一天快樂的日子。」而海倫——有聾友啞又瞎,她卻表示:「我發現生命是這樣的美好。」這又是有金錢未必好,而沒有金錢卻也一樣快樂。
所以,不同的人的眼中對金錢的看法並不同,而怎樣才能正確運用、對待金錢呢?必須要有智慧的人才能正確對待。
錢能做什麼?錢不能做什麼?錢能買來食物,卻買不來食慾;錢能買來葯品,卻買不來健康;錢能買來熟人,卻買不來朋友;錢能買來奉獻,卻買不來信賴。所以凡事都不能勉強,錢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對於金錢,我們得學會運用。王延江,他是一位農村黨支部書記,對錢有兩論:一是「人活著沒錢不行」,擁有百萬之富,單卻簡單樸素。二是「人不能為錢而活」,他把錢看的比棉花還輕,他對窮人慷慨相助,把錢都拿出來,把村變成了一個億元村。多麼偉大的人啊!
對於金錢,我們得取之有道,用正當手段賺錢,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獲得財富,而不義之財終被奪,靠非法經營,非法手段賺錢,決不會有好下場。
樹立正確的金錢觀,我們的靈魂更純潔,道德更高尚,境界和智慧更上一個層次
3. 數字現金與虛擬貨幣的區別
世界上第一種數字化貨幣是由被譽為數字貨幣之父的David Chaum發明並且發行的。他作為數學家、密碼學家和電腦專家,於70年代末開始研究如何製作數字化貨幣。數字化貨幣是以電子化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是由0和1排列組合成的通過電路在網路上傳遞的信息電子流。數字貨幣比起傳統的實際貨幣即紙幣和硬幣,有著明顯的優點:傳統貨幣有較大的存儲風險、昂貴的運輸費用、在安全保衛及防偽造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而數字化貨幣相比於信用卡和電子支票等電子貨幣又不同,它是層次更高、技術含量更高的電子貨幣,不需要連接銀行網路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顧客。到1995年底,由於喬姆發明的這種數字化貨幣使用者越來越多,它竟然被一家叫「馬克·吐溫」的銀行所接受,使它可以和用戶賬戶內真實存款轉換。
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4.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5. 網路支付能否取代現金為什麼
我覺得網路支付能取代現金,因為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了。現在大多數人都喜歡用微信和支付寶支付,然後基本上出門都不帶現金了,現在主要都是拿著手機進行支付,所以我覺得網路支付能取代現金支付
6. 你覺得網路虛擬貨幣是否能夠代替現行貨幣的流通呢
就他M一個騙局。虛擬在網路上虛擬空間玩下還行吧!你騙我,我再去騙他。
7. 大家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對虛擬貨幣的看法
從用來買道具的Q幣和點卷,到如今可以與美元歐元兌換的比特幣。都說明了虛擬貨幣的使用率和廣泛性逐漸增強。我認為這種虛擬貨幣有利有弊,虛擬貨幣彌補了貨幣的不足但不會代替真正的通貨。
1、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前日,一家總部位於日本的比特幣交易平台曾受到很多人青睞,但由於丟失了客戶的75萬枚比特幣,以及自己的10萬枚比特幣,這家公司不得已申請破產保護。這充分說明了虛擬貨幣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2、貨幣的使用無法被管制。問題在於沒有類似中央銀行的管理者,由於匿名性很強,很容易被用於投機和葯物等的違法交易以及洗錢等。由於不經過金融機構的網路,很難掌握其流動情況,而這將給征稅帶來困難。
雖然其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但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1、虛擬貨幣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響。避免了中央對財政的影響,虛擬貨幣由於發行量有限,可以證明其價值的穩定性。而不會因為貨幣供給增加,而抬高物價降低貨幣價值。
2、流通性強。人們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個有網路和電腦的地方運用比特幣交易,十分方便。
既節省了時間,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費用。
比較之後,我認為虛擬貨幣將飽和並不對真實的通貨造成威脅。建立
在網路計算機上虛擬貨幣,一方面,在落後的地區和國家他們更多地依賴通貨,與發達地區產生隔閡。另一方面,虛擬貨幣也會依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安全性將越來越難確定。人們也很難將大量資金以虛擬貨幣的方式運用在巨額的投資上。特別是在中國這樣傳統文化的國家裡,百姓更放心將財產交給銀行等金融業,而不是鏡中花一樣的網路世界中。
1、比特幣和股票沒有可比性,股票是人們對某個公司的盈利期望,比如一個公司不斷地產生新產品使自身財富增加,人們可以通過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從而與該公司一起獲得財富的增長。並且股票就是個投資品,沒有貨幣屬性,不可能說一個ipad值多少工行股票,相反,和比特幣一樣,可以通過交易所把股票變現為法幣去采購ipad。同樣,在所謂接受比特幣支付的公司,全是法幣標價,通過第三方公司去接受比特幣,最終接收第三方公司的法幣。
所以說股票就是人們對某個公司未來發展的期望,是投資品。和叫囂要成為貨幣的比特幣沒有可比性。
2、貨幣的存在在於流通和定價,一個從存在開始就淪為投機工具,指望升值,對財富重新分配的東西是不可能成為貨幣的。
3、如cndx大神所說,比特幣以後會有2.0,與1.0無縫對接,那就好笑了,2.0的發明者幹嘛要和1.0對接?就像比特幣沒有和RMB對接一樣,又是一次財富重新分配的機會。
4、虛擬幣的存在只能滿足小部分人的洗錢需要,所以是有市場的,比如最近有人要洗100萬美元,就會導致比特幣與法幣的比率發生變化,也是符合市場規律的。當然了洗錢有風險,說不定買了100萬美元的比特幣,就永遠持有,不損失幣了呢。
5、我的法幣在銀行,我丟失了還能用身份證取回來,我的比特幣密碼沒了?我找誰去?
6、cndx所期望的幣不會損失,最多也就像Q幣一樣,在某個圈子裡玩。
7、這個東西是無政府主義的產物,想體現價值,只能在無政府的情況下。財富的分配本就靠權力和鮮血。比如你持有10000個比特幣,ZF說不給用,你說我就用,砰,你被斃了,哦比特幣又升值了,因為總量少了10000個。
8. 央行數字貨幣,為何不能取代現金
當前,現金和活期存款賬戶已經能夠滿足大家的支付需求,站在用戶的角度,為何還需要央行數字貨幣呢?
一定程度上,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也是一種順勢而為——順應「無現金 社會 」趨勢,為數字經濟提供更好的支付載體。那央行數字貨幣會取代現金嗎?不會。
「無現金 社會 」這個詞在2017年曾經大火,不僅支付巨頭借勢宣傳,連部分商家都開始拒收現金,惹來大量爭議,以央行表態「拒收現金屬於違法行為」告一段落。從那以後,沒有人宣傳推動「無現金 社會 」,但「無現金 社會 」並未停止滲透。
現金的使用背負著很大的運營管理成本,一直以來,國家都鼓勵在經濟活動中減少現金使用。如1988年出台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明確提出「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對於企業單位,則明確規定只能在限定條件下使用現金且不能超過一定金額,否則便涉嫌違法。無他,現金支付難以追蹤資金流向,大額現金交易往往是灰色交易、非法交易的重災區。站在企業的角度,大額現金支付還會帶來防偽識別和現金存放等問題,通常也更傾向接受電子化交易。
但對於小額零星交易,現金具有不可替代的優點,最大的優點便是高度靈活性和場景普適性,不需要依賴第三方設備和網路,可隨時隨地用於交易,適用於一切群體和幾乎一切小額場景。回顧過往,移動支付攻城略地,但再高明的 科技 也難免有BUG,這個時候,現金便是確保支付順利進行的最後一道安全墊。
同時,考慮到貨幣支付場景的復雜性和客群的復雜性,一二線城市可暢行無阻的做法不見得適合縣域,一部分人(比如年輕人)追捧的支付方式也並不能代表所有人的選擇。而現金,每一個人都用得。
最後,現金的匿名性特徵更是無可比擬的優勢。絕大多數時候,人們不介意金融機構掌握自己的資金記錄,但也有很多時候,人們希望一些交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曾一度因匿名性特徵廣受青睞,但事實證明,現金才是真正徹底的匿名,某種意義上,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追溯性會更加凸顯現金的匿名優勢。
所以,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在很多場景替代現金,卻不能在所有場景取代現金。在可預見的未來,現金仍會靜靜躺在錢包里、陪伴我們左右。
專家在解析央行數字貨幣的必要性時,多基於央行和金融機構視角,如相比現金,數字貨幣能節約印刷成本,也不存在損毀替換以及運鈔押運問題,能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體系的現金管理成本;相比銀行存款,數字貨幣可追溯資金流向,小則防止信貸資金違規入股市、樓市,大則在反洗錢、反恐融資等方面發揮作用。
對老百姓的好處體現在哪裡呢?好處是防偷防盜,因為可追溯,也不怕偷盜;不便之處表現為要重新培養一種貨幣使用習慣。
當然也不必擔心,也許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場景支持數字貨幣,但所有的場景都會兼容現金和刷卡支付。對用戶來講,用還是不用央行數字貨幣,一點也不會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
9. 邊鋒網路游戲世界的社會糾紛
2011年3月23日晚上CCTV《焦點訪談》欄目播出的《危險的游戲》稱盛大旗下的邊鋒網路游戲涉嫌賭博。據該節目介紹,盛大默許玩家將虛擬貨幣兌換為現金,還收取服務費和在交易中提成。以下是節目主要內容:
上海一家民營企業的高管王先生本來有些積蓄,可是卻在短時間內破了大財,損失了將近80萬元,原因僅僅是在自家電腦上「玩了7次網路游戲」。
王先生有一次進入了一個「邊鋒網路游戲世界」網站的一款名為「港式五張牌」的游戲。
王先生:我注冊了一個帳號,進來之後,坐下來還玩不了。跟玩家打聽,他們說是要去買充值的分,也可以在(邊鋒)盛大網站上直接在線充值,也可以在淘寶上從玩家手裡買。完了我就買了幾千塊錢的玩了一下。要玩這個游戲需要先購買名為「邊鋒銀子」的虛擬貨幣,游戲開始後根據自己牌的好壞押上數額不等的「邊鋒銀子」,勝者會獲得桌面上的所有銀子。王先生第一局就輸了2500元,想再贏回來就又買了不少進去,但是一直就沒有贏過。
一局牌只有一分鍾左右,那一次王先生玩了三四百局,在五個多小時里一共輸掉了5萬元人民幣。想翻本的王先生又玩了一次,第二次輸了8萬元,第三次連續在線20個小時,又輸掉30萬元。在他的支付寶賬戶里他購買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7次游戲過後輸掉了76.7萬元。
早在2005年,新聞出版總署就下發了《關於禁止利用網路游戲從事賭博活動的通知》。而王先生玩的「港式五張牌」幾乎就是「梭哈」的翻版。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要求「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競猜等游戲的,要對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數量進行設置,以保證游戲的娛樂性質。」
據了解,在邊鋒游戲世界運營「港式五張牌」的是盛大邊鋒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客服在電話中說:「一般的話是沒有發現(限額封頂),只有在『邊鋒俠義』這款游戲中有300塊錢的一個限額,其他的游戲暫時沒有看到有限額這樣的限制。」
北京郵電大學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收取的費用如果跟賭資有關系的,很可能就不同於一般意義的游戲收費,可能涉嫌賭博。
理論上虛擬貨幣只能在網上使用,如果可以被兌換成人民幣,就意味著具備了賭博籌碼的功能。專家稱,虛擬貨幣只能單向流通,禁止逆向兌換。盛大在處罰公告中也說,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然而記者發現隨時可以看到「銀商」的廣告。「銀商」就是買賣虛擬貨幣的人,而買賣都是「通過盛大的游戲平台進行的」。
王先生說,在圍棋游戲裡面故意輸給對方,就可以將虛擬積分轉移到對方手裡。收分的人通過支付寶轉賬付款完成交易。
在公開渠道,125元人民幣可以購買100萬虛擬貨幣,而通過中間商,100萬虛擬貨幣可以換回70元人民幣。涉及的虛擬貨幣少則數百萬,多則四五億,運營商是很容易察覺其中的異常。「聲稱堅決反對賭博的盛大邊鋒公司,對非法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視而不見。」
王先生說,從「銀商」手中交易一億積分,盛大邊鋒公司要「大概扣一百萬分」。 2010年7月13日,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三國殺》運營商盛大邊鋒網路狀告《三國斬》運營商趣玩數碼侵權一案開庭。法庭上,雙方就《三國斬》是否對原告《三國殺》構成侵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
據新浪科技報道,基於國外知名桌面游戲《Bang!》改編而來的《三國殺》,並於2008年1月推出完全原創的游戲卡牌。2009年6月,邊鋒游戲獲得《三國殺》著作權,同年10月,改編成網路游戲的《三國殺-標准版》上線。另一方面,杭州趣游今年3月發布《三國斬》網路版,5月游戲卡牌正式發售。
搜狐IT報道稱,盛大子公司邊鋒網路認為,趣玩數碼侵犯其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運營「三國斬」網路游戲或刪除內容、停止發售「三國斬」卡牌;判令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計算機世界》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調查取證費及律師費共7.8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而趣玩數碼則認為,邊鋒網路運營的游戲《三國殺》本身就涉嫌抄襲義大利知名桌游《BANG!》,《三國殺》沒有理由來告《三國斬》。
西湖區法院相關人士接受新浪科技連線時表示,被告不同意進行調解,而原告代理人對此未予表態。合議庭今日並未當庭對案件做出宣判,同時要求由被告方提供補充證據,以便對雙方的游戲卡牌進行比對。